多付款项和退款退款诉讼
Section § 19381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使用法院命令来阻止或干预税务评估或征收。但是,如果你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税务决定提出异议(因为他们认为你住在加州),并且你已将此事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那么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你可以提起诉讼。你可以在萨克拉门托、洛杉矶或旧金山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你在被质疑的纳税年度的居住身份。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州政府不能仅凭居住地征税;如果你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他们也不能征税,除非他们适用了紧急税务评估规定。
Section § 19382
Section § 19383
Section § 1938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报税和退税相关的法律行动的时限。你必须在报税表原定截止日期起四年内提交,或者从你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另外,你也可以在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关于退税申请的通知后90天内提交,或者在州平衡委员会就退税上诉作出决定后90天内提交,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9385
Section § 19387
Section § 19391
如果法院裁定你多付了钱,你有权获得这笔多付款项的利息。这个利息是按一个特定利率计算的,该利率是根据法律的另一个条款设定的。利息从你付款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你收到退款前不久;具体日期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定,但不能早于你收到退款前30天以上。
Section § 19392
Section § 193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旨在用于州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抵免或豁免被发现对某些纳税人(例如国家银行)不公平地有利,或者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无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重新计算该年度的税款,取消这些优惠。但是,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特定条款因近期修订而失效,则此规则不适用于这些纳税人。
Section § 19394
如果根据加州或美国法律,第 17942 条规定的一项费用被认定为具有歧视性或不公平,那么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重新计算其费用。这仅适用于他们已提交及时退款申请的情况。重新计算将纠正任何不平等待遇,但仅限于解决这种特定不公平所需的范围。原始费用计算仍然适用,除非被其他法律条款(如第 19393 条)另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