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使用法院命令来阻止或干预税务评估或征收。但是,如果你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税务决定提出异议(因为他们认为你住在加州),并且你已将此事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那么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你可以提起诉讼。你可以在萨克拉门托、洛杉矶或旧金山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你在被质疑的纳税年度的居住身份。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州政府不能仅凭居住地征税;如果你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他们也不能征税,除非他们适用了紧急税务评估规定。

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均不得针对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官员发出任何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根据本部分对任何税款进行评估或征收;但是,任何个人在对因其被指控在本州居住而发出的欠税评估通知提出异议,并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出上诉后,由州平衡委员会采取行动,可以在州平衡委员会的行动最终确定后60天内,基于其异议中提出的理由,在萨克拉门托县、洛杉矶县或旧金山市县的州高等法院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诉讼,以确定其在欠税评估通知中列明的年度或多年内在本州的居住事实。在州平衡委员会的行动最终确定后60天内,不得向该个人征收仅基于其居住地的税款;并且,如果他或她根据本节提起诉讼,则在诉讼期间,除非根据本部分的紧急评估规定,否则不得征收。

Section § 19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起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追回他们认为计算或评估有误的税款。但是,他们必须在退税申请被拒绝并且已经缴纳税款之后才能这样做。诉讼必须基于他们在退税申请中列出的理由。

Section § 19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多缴了税款,在抵扣您的税款债务后,任何剩余的额外金额,在获得溢缴抵免时,被视为您支付了该金额以结清您的税款债务。这对于任何与已结清税款债务相关的退税诉讼很重要。

Section § 193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报税和退税相关的法律行动的时限。你必须在报税表原定截止日期起四年内提交,或者从你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另外,你也可以在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关于退税申请的通知后90天内提交,或者在州平衡委员会就退税上诉作出决定后90天内提交,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第19382条规定的诉讼应在申报表规定的最后申报日期起四年内,或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或在 (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任何退税申请发出行动通知后90天内,或 (b) 州平衡委员会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退税申请的行动提出的上诉所作的裁定(包括发布决定、意见或驳回)根据第19334条成为最终裁定后90天内提起,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938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超过六个月未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作出回应,纳税人可以认为该申请已被拒绝,并可以对 (FTB) 提起诉讼,以追回多缴的税款。在 (Title 11) 破产案件中,响应期限缩短为 (120) 天。

Section § 19387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提起法律诉讼,您必须向他们送达一份诉状和传票的副本。此外,您还需要向FTB提供第二份副本,但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并不要求提供这份第二份副本。

Section § 1938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法律诉讼,你的案件必须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启动并审理。

Section § 193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总检察长或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法律团队负责为与本条款相关的任何诉讼进行辩护。

Section § 19390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在本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法律诉讼,你就无法追回任何税款。

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的,将禁止追回税款。

Section § 1939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裁定你多付了钱,你有权获得这笔多付款项的利息。这个利息是按一个特定利率计算的,该利率是根据法律的另一个条款设定的。利息从你付款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你收到退款前不久;具体日期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定,但不能早于你收到退款前30天以上。

任何法院就任何多付款项作出的判决中,应按照根据第19521条确定的调整后年利率,对多付款项的金额计付利息。计息期间自付款或收取之日起,至因判决而准予抵免之日,或至退款凭证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日期(该日期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1939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判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败诉,任何应付金额将首先用于抵扣纳税人现有的税款和利息。剩余部分将予以退还。这笔退款可以退给纳税人、其遗产或信托,或者,对于企业而言,退给其继任者,如果企业已关闭,则退给其股东。

Section § 19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旨在用于州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抵免或豁免被发现对某些纳税人(例如国家银行)不公平地有利,或者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无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重新计算该年度的税款,取消这些优惠。但是,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特定条款因近期修订而失效,则此规则不适用于这些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9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就第11部分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所征收的税款而言,如果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规定的任何扣除、抵免或排除最终被裁定对国家银行协会构成歧视,违反《美国法典》第12篇第548条,或因任何原因最终被裁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法律或《美国宪法》无效或具有歧视性,则特权纳税人的税款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相关纳税年度重新计算,自允许该扣除、抵免或排除之时起,通过不予允许该扣除、抵免或排除;重新计算的税款金额与最初计算的税款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受本条关于最初计算的规定约束。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93(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93(b)(a)款不适用于因修订或新增本款的法案而导致第17053.98、17053.99或23698条的任何规定失效的纳税人。

Section § 19394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加州或美国法律,第 17942 条规定的一项费用被认定为具有歧视性或不公平,那么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重新计算其费用。这仅适用于他们已提交及时退款申请的情况。重新计算将纠正任何不平等待遇,但仅限于解决这种特定不公平所需的范围。原始费用计算仍然适用,除非被其他法律条款(如第 19393 条)另行纠正。

如果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美国法律或宪法,第 17942 条规定的费用最终被裁定为具有歧视性或分摊不公,则已在本部分允许的期限内提交或曾提交主张歧视或分摊不公的及时退款申请的受不公平待遇纳税人的费用,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所涉纳税年度重新计算,自允许重新计算之时起,仅限于纠正未经第 19393 条另行解除的歧视或分摊不公所需的范围,且原先计算的费用金额应受此处有关原始计算的规定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