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用户或供应商交存担保,比如现金或政府债券,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如果需要收取欠款,部门可以在公开拍卖中出售这项担保。在出售前,他们必须以特定方式通知提供担保的人。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所需金额,多余的钱将退还给最初的交存人。

部门只要其认为有必要为确保遵守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可要求任何用户或供应商向其交存其可能确定的任何担保。任何以现金、政府债券或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形式的担保,应由部门以信托方式持有,仅用于本条和第8956条规定的方式。如果为追回根据本部分到期的任何款项而有必要,部门可在公开拍卖中出售该担保。销售通知可按照规定送达欠款确定通知的方式,送达交存担保的人。任何销售后,任何超出到期款项的盈余应退还给交存担保的人。

Section § 89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能按时支付税款义务,或者有未支付的税款裁定针对他们,委员会可在付款逾期后三年内,或在税收留置权记录后十年内,通知任何持有或欠该人款项的人。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发送,并包括州和地方实体。对于任何州实体,通知必须在该实体就该人的债务向州审计长提出索赔之前发出。

Section § 8953

Explanation
一旦收到通知,人们不得转让或处理他们控制的某些资产或债务,直到税务委员会同意,或60天已过,以先到者为准。

Section § 8954

Explanation

当某人收到关于欠债的通知时,他们必须告知董事会其控制或应付的任何资金、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账户的转账或银行控制的财产,它必须清楚说明应付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正确的银行分行。重要的是,银行通知只能冻结不超过所欠金额两倍的款项。

所有收到通知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告知董事会其占有、控制或应付的所有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该通知旨在阻止银行存款或银行占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置,则该通知为有效,应说明该人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并应送达或邮寄至该银行办理该存款或持有该债权或个人财产的分行或办事处。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占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该通知仅对不超过该人应付金额、利息和罚款两倍的金额有效。

Section § 89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因州政府的通知而被告知不得转让或支付某些财产或债务,但他们仍然进行了转让或支付,那么他们可能要对州政府承担责任。如果州政府因为这种未经授权的转让或支付而无法从原债务人那里收回欠款,那么该人将需要向州政府支付这笔钱。

Section § 8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不再是本部分规定的使用者或销售商时,委员会持有的任何以现金、政府债券或受保存款形式的担保,将用于偿还该人自其不再是使用者或销售商之日起对委员会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8957

Explanation

部门可以通过“征税通知”来收取欠缴的税款、罚款或利息,送达方式可以是专人送达、邮寄或电子送达。这要求持有或控制应付给供应商、用户或其他责任人的资金或财产的人,扣留应付金额并将其发送给部门。该通知的作用类似于法院命令的征税,但具有持续效力,直至债务还清、通知撤回或一年期满。

如果有人收到此通知,他们必须扣留指定金额,即通知上的债务金额或其控制下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款项”一词包括承包商付款、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合同付款,但不包括工资和银行存款。对于银行,通知必须发送到正确的支行或指定地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a) 受限于分节 (b) 和 (c) 中的限制,部门可以通过征税通知,以专人送达、一级邮件、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方式,要求所有持有或控制属于用户、供应商或本部分项下任何金额的应负责人的任何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其他人身财产的人,从这些贷记或其他人身财产中扣留该用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应付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或他们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按照部门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部门。征税通知应具有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税相同的效力,但分节 (b) 规定的征税的持续效力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b) 被送达人应根据征税通知继续扣留,直至通知中指定的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已全额支付,或直至通知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c) 需扣留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c)(1) 通知上注明的应付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c)(2) 以下两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c)(2)(A) 当征税通知送达该人时,该人持有或控制的上述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人身财产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c)(2)(B) 征税通知送达该人之后且在征税到期之前到期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d) 就本节而言,“款项”一词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11 节 (a) 分节中定义的收入,也不包括《商法典》第 9102 节 (a) 分节第 (29) 款中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d)(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或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d)(2) 因对用户、供应商或应纳税的其他人的可强制执行义务而定期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或贷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d)(3) 因服务或销售的书面或口头合同而应付或将应付给用户、供应商或应负责的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贷记,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7(e) 对于金融机构,为使其生效,通知应说明纳税人应付的金额,并应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邮寄或送交持有贷记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金融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该通知。

Section § 8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未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委员会会发生什么。如果税务委员会发现雇主未能汇出这些扣缴款项,雇主将对未汇出的金额负责。纳税人必须提供工资单等证据。

一旦确定,委员会将通知雇主,给予他们15天时间支付。如果雇主仍未支付,委员会将此视为税务问题,并计算利息,可在问题首次发生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征收。

纳税人的账户将记入未支付的金额,如同委员会按时收到了这笔款项。在雇主的情况解决期间,对纳税人的征收工作将暂停。这是纳税人追回其被扣缴款项的唯一途径。本法律适用于该法案生效后作出的决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章第7条(自第706.151条起)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收到本部分项下任何金额的纳税人或其他责任人的信息后确定,该纳税人的雇主已根据第8957条扣缴了税款,但未能将扣缴的款项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未汇出的金额负责。委员会的决定应基于纳税人提供的工资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b)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如果未能在委员会通知雇主之日起15天内将扣缴的款项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该笔已扣缴但未汇出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扣缴的金额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笔金额应被确定、征收和支付,如同其为税款不足额。该金额可在未汇出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该金额的利息应自未汇出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d) 当对雇主的决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纳税人的账户应立即记入一笔与该确定金额相等的款项,视同委员会在雇主首次扣缴未汇出总额之日收到的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e) 对纳税责任人的征收应暂停,涉及以下金额和期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e)(1) 等同于委员会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e)(2) 依照 (d) 款将贷记记入纳税人账户的时间,或对雇主的决定被撤销或修改且委员会已通知该纳税人的时间,以较早者为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f) 如果根据本条,雇主已扣缴但未汇给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且已记入纳税人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纳税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958(g) 本条适用于委员会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