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燃料销售商,凡销售并交付该燃料至燃料箱的,应在销售时向使用者收取税款,并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使用者提供收据。
当燃料通过钥匙锁机制或其他无人值守机制销售时,应推定销售商已将燃料交付至机动车的燃料箱,且销售商必须向使用者收取税款。如果使用者书面证明给销售商,通过特定钥匙锁机制或其他无人值守机制交付给他的所有燃料将交付至散装容器,则此推定应被推翻,且销售商不应收取税款。
本节要求向使用者收取税款的燃料销售商,无需向经委员会授权(如下文规定)无需向销售商支付税款即可购买燃料的使用者收取此类税款。
当委员会发现 (1) 使用者持续将燃料用于部分在本州境外或本州公路以外运行的车辆,或者使用者符合第8655节规定的豁免条件,以及 (2) 要求销售商向使用者收取税款将导致持续重复的税款多付,以及 (3) 国家就该使用者的税款责任而言的收入得到充分保障时,委员会可向有效使用燃料许可证的持有人签发书面授权,允许其从使用者指定的销售商处购买燃料而无需向销售商支付税款。当任何此类条件不再满足时,该授权可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