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委员会在获得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与其他州或地区签订协议,以帮助管理、征收和执行跨州或跨地区的燃油税。这些协议涉及加州以及其他参与州或地区对机动燃料征收的税款。委员会还有权制定并执行任何必要的规则,以确保这些协议能够顺利实施。

委员会经财政部批准,可代表本州成为本州与另一管辖区或其授权签订协议的机构之间互惠燃油税协议的一方,该协议规定由协议一方管理、征收和执行另一管辖区对机动燃料征收的税款,并将征收款项转交至代其征收税款的管辖区。
就本条而言,“对机动燃料征收的税款”是指本州根据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或第31部分(自第60001条起)征收的税款,以及另一管辖区根据其法律对任何机动燃料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款。
就本条而言,“管辖区”是指本州、任何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的省或地区,或任何作为本条授权的互惠燃油税协议一方的政府实体。
委员会可制定并执行为实施其作为一方的互惠燃油税协议条款所必需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