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征收杂项
Section § 4646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州政府何时可以优先收取某人所欠的债务。这些情况包括:如果一个人破产、自愿转让其资产、其遗产在其去世后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他们缺席且其资产被合法扣押。然而,州政府不能优先于在州政府备案其留置权之前,他人已记录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此外,他人提出的个人服务索赔优先于州政府的索赔。
Section § 46463
Section § 46464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欠费、利息和罚款的人制定分期付款计划。如果有人未能遵守计划,董事会可以发送通知取消计划,通知中会说明原因以及如何申请复议。一旦取消,全部款项必须在15天内支付。但是,在复议期间,协议的取消不会停止费用的收取。如果费用收取存在风险,关于终止协议的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在董事会最终决定后的45天内制定了计划,并且该人遵守了计划,董事会可以免除某些罚款,除非存在欺诈行为。
Section § 46464.5
Section § 46466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他们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用于弥补追讨欠款的成本,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决定。但是,只有在寄出通知,说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和催收行动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这笔费用。
这笔催收费不会产生利息。这笔费用会像其他适用费用一样收取。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未能支付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且没有过失,他们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获得免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他们的理由。
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从这笔费用中收取的钱会存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基金中。
Section § 4646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