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有多种方式来执行税法,并且使用其中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州不能使用其他方式。如果需要,州可以同时采取多项行动。

Section § 46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州政府何时可以优先收取某人所欠的债务。这些情况包括:如果一个人破产、自愿转让其资产、其遗产在其去世后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他们缺席且其资产被合法扣押。然而,州政府不能优先于在州政府备案其留置权之前,他人已记录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此外,他人提出的个人服务索赔优先于州政府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a) 任何人在本部分项下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优先受偿: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a)(1) 该人资不抵债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a)(2)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a)(3) 当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欠的所有债务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a)(4) 当根据本部分需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隐匿或缺席之人的遗产和财产依法被征收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b)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2(c)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劣后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规定的针对个人服务索赔的优先权。

Section § 46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个委员会,除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执照或注册时,提供一份书面协议,说明所有资产必须由合伙企业自己拥有。

Section § 46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欠费、利息和罚款的人制定分期付款计划。如果有人未能遵守计划,董事会可以发送通知取消计划,通知中会说明原因以及如何申请复议。一旦取消,全部款项必须在15天内支付。但是,在复议期间,协议的取消不会停止费用的收取。如果费用收取存在风险,关于终止协议的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在董事会最终决定后的45天内制定了计划,并且该人遵守了计划,董事会可以免除某些罚款,除非存在欺诈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a) 董事会可酌情与某人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以在约定期间内分期支付任何到期费用、利息及任何适用罚款。经双方同意,董事会和缴费人可更改或修改该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b) 若某人未能完全遵守与董事会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条款,董事会可通过向该人邮寄终止通知来终止协议。该通知应包括终止的理由说明,并告知该人有权要求对终止进行行政复议。通知邮寄十五天后,分期付款协议应作废,且所有到期费用、利息和罚款总额应立即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c) 董事会应为根据 (b) 款终止分期付款协议并要求复议的人员设立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已终止分期付款协议标的的费用、利息和罚款的收取不得中止。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d)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d)(b) 款不适用于董事会认定费用收取存在风险的任何情况。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4(e) 除欺诈情况外,如果在董事会的决定或重新决定通知最终确定之日起45天内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且该人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董事会应免除根据第46356条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46464.5

Explanation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向有分期付款协议的纳税人发送一份年度报表。这份报表将显示期初余额、年内支付的款项以及年末的剩余余额。

Section § 464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他们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用于弥补追讨欠款的成本,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决定。但是,只有在寄出通知,说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和催收行动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这笔费用。

这笔催收费不会产生利息。这笔费用会像其他适用费用一样收取。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未能支付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且没有过失,他们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获得免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他们的理由。

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从这笔费用中收取的钱会存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基金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a) 对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应付的费用、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任何人,应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催收成本追回费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合理确定的催收成本。催收成本追回费仅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该人邮寄催款通知,告知其持续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催收行动,包括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时,方可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b) 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c) 根据本条征收的催收成本追回费,应以与收取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d)(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现某人未能支付本部分项下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且发生时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d)(2) 任何寻求免除催收成本追回费的人,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声明,阐明该人据以提出免除请求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e)(a)款应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催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6(f) 催收成本追回费收入应以与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所产生的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46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7(a)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 和 706.105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工资扣押令以及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7(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7(c)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 和 706.126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126 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的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7(d) 本条的适用方式、效力及范围应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67(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