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466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必须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职位,该职位负责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他们对委员会员工对待方式的担忧。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行动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倡导者可以暂停这些行动,直到问题解决。但这并不会停止罚款和利息的累积。在此暂停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也会被冻结。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2(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职位。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缴费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缴费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缴费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因委员会行动导致缴费人已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否则将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批准的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2(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4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特定群体(例如新缴费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帮助他们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包括与新缴费人的书面沟通、研讨会以及更新的教育材料,以解决缴费人常犯的错误。此外,还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持续教育,使其了解新法律以及缴费人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重要的是,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能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a)(1) 在委员会新注册的缴费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a)(2) 委员会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b)(1) 一项与新注册缴费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语言解释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缴费人教育材料,以简化语言解释缴费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新立法在缴费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缴费人反复违规或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3(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46614

Explanation

每年,全体委员会都会举行一次听证会,企业和个人缴费者可以在会上分享他们关于如何改进《溢油应对、预防和管理费法》运作方式的看法。这些会议旨在加强自愿遵守,并促进缴费者与政府之间更好的关系。

委员会应在全体委员会面前举行年度听证会,允许业界代表和个人缴费者就《溢油应对、预防和管理费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自愿遵守度以及缴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46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分发清晰、简单的解释,说明委员会和缴费人所涉及的程序、补救措施和权利。这些解释应随发送给缴费人的各种通知一并提供,例如审计通知或额外费用提案。这些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年度费用公告中。

Section § 46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本特定收入部分征收的任何款项,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的工作表现,也不得用于设定生产目标或配额。实质上,它禁止将收入评估用作绩效衡量标准。此外,必须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以确认遵守这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6(a) 根据本部分征收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6(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6(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16(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所征收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Section § 46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制定一项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缴费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必须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并实施。

Section § 46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缴费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申请和退款索赔的流程。该计划必须设定标准时限,并包括对耗时超出预期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466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必须如何就税务上诉事宜举行工作人员审查会议。首先,这些会议应在方便缴费人的委员会办公室举行。其次,如果会议要录音,必须事先通知缴费人并提供录音副本。最后,缴费人有权带律师、会计师或任何指定代理人参加会议。

Section § 466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因董事会听证会而支付费用,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报销。要符合资格,您需要在最终决定作出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董事会必须同意董事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并决定您应获得多少报销。

在评估工作人员是否行为不合理时,董事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理由。报销仅涵盖在收到某些官方通知后产生的费用。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工作人员仅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则只会报销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费用。

任何拟议的报销决定将在生效前10天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a) 每一位费用支付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有权获得与董事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a)(1) 费用支付者在董事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董事会提交该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a)(2) 董事会自行决定,认定董事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a)(3) 董事会决定,费用支付者应获得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b) 为确定董事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董事会应考虑董事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c)(2) 如果董事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d) 董事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之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0(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进行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6621

Explanation

本条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出于与费用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包括被解雇在内的后果。

然而,本法允许对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并且如果某人因包括地下储罐费用违规在内的各种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则不禁止共享信息。

“调查”包括对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询问,而“监视”则是通过电子手段或观察进行的监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而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与非费用管理相关的目的对任何人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依照《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的、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地下储罐费用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1(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46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说明政府部门如何解决费用争议,强调避免昂贵的法律诉讼的必要性。它规定了批准和解建议的程序,并要求总检察长在主任批准和解之前审查其合理性。如果争议金额低于 (11,500) 美元,主任有权直接批准,无需总检察长的意见。该限额将从 (2029) 年 (7) 月起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如果和解中的费用减免超过 (500) 美元,则必须公开记录,包括涉事方的姓名、争议金额、和解金额以及和解为何符合州利益的原因。但是,任何敏感的商业或安全信息应保密。

主任有 (45) 天时间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和解建议;如果主任未作回应,则该和解将自动视为获得批准。一旦达成和解,除非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否则不得上诉。最后,法律强调迅速实施这些和解程序的重要性,并规定某些政府程序法不适用于这些程序。这些规定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根据本条授权,针对作为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有争议的费用事项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项诉讼所涉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首席法律顾问已将和解建议提交给总检察长,否则不得将和解建议提交给主任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应在向主任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同时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b)(2)(A) 任何涉及和解中费用或罚款减免的民事费用争议事项的和解,且和解中费用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 (11,500) 美元,可由主任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计算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百分比,调整分段 (A) 中规定的金额,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 美元。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首次调整应为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百分比。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 凡根据本条批准的和解中费用、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的减免超过 (500) 美元,部门主任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至少一年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1) 参与和解的缴费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4) 总结说明该和解为何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5)(A) 对于主任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分部 (b) 第 (2) 款批准的和解除外,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c)(5)(A)(B)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缴费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d) 除分部 (e) 另有规定外,主任不得根据本条参与费用事项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获主任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获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e)(2) 如果主任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受相同要求约束,重新提交给主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f)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g)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2(h) 增加本分部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Section § 4662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扣押财产以偿还税款债务的成本超过了债务本身,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取消该行动。如果此类行动损害了纳税人或其家庭的福祉,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解除征税或退还最高2,300美元。该退款金额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进行调整。该部门在出售任何被扣押财产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其权利,除非在财产面临紧急扣押风险的紧急情况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出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根据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收到款项之日起90天内,可以命令返还已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前提是其认定该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缴费人或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健康或福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影响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份期间,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段落 (2) 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1)(C) 在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款项,但须受本节规定或调整的金额限制,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面临风险。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段落 (1) 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乘以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以及第17041条 (h) 款 (2) 段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所得金额仅在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定义的新操作阈值时,才成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规定的操作阈值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为段落 (1) 的目的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b)(2)(A)(B) 就本段而言,“操作阈值”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至少比一百美元 ($100) 高出段落 (1) 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落 (A) 计算的作为段落 (1) 中金额的操作调整的金额中的较大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直到其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编第二章(第703.010条起)规定的免于征税的豁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d) 除 (b) 款 (1) 段 (C) 子段落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任何财产的情况。

Section § 466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必须将财产或财产出售所得收益返还给被征收费用的人的情形。如果征收(或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如果该人已制定并遵守付款计划,或者如果返还财产对州和缴费人都有帮助,则必须返还该财产。如果委员会认为费用征收面临风险,这些例外情况可能不适用。

此外,任何返还的财产都必须遵守另一项相关法律,即第46625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5(a) 除非委员会认定费用征收面临风险,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给缴费人,如果委员会认定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5(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5(a)(2) 缴费人已根据第46464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费用责任,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进行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5(a)(3) 财产的返还将有助于费用责任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缴费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3.5(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返还的财产须遵守第46625条的规定。

Section § 46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4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缴费人(个人或企业)在因税务委员会的错误(例如错误的征税或收款行动)而产生银行费用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时,申请报销这些费用。要符合条件,缴费人必须证明错误是由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他们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此外,报销索赔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拒绝索赔,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5(a) 缴费人可向委员会提交索赔,要求报销因委员会的错误征税或代扣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收款行动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税或代扣通知中的指示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税或代扣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收款行动直接导致的合理透支费用。银行费用仅包括由缴费人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豁免或报销的费用。根据本节申请报销的每位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索赔,索赔形式可由委员会规定。委员会除非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否则不予批准索赔: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5(a)(1) 错误征税或代扣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收款行动是由委员会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5(a)(2) 在错误征税或代扣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收款行动发生之前,缴费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缴费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豁免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5(b) 根据本节提交的索赔应在缴费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收到根据本节提交的索赔后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委员会拒绝索赔,应书面通知缴费人拒绝的理由。

Section § 46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欠费人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之前,向其发送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将告知他们设定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提交的日期以及他们如何阻止留置权。如果因同一笔债务在不同县提交多份留置权,则只需一份通知。

但是,如果涉及一种称为“紧急裁定”的特殊裁定,则不需要此通知。

如果留置权被错误登记,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发出解除通知进行纠正。此解除通知应发送给费用支付人、登记实体,并应请求发送给信用报告机构。

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收取债务,或对州、欠费人或对财产拥有权益的其他人有利,部门也可以选择解除或将其他债权置于留置权之前。这些行动旨在阐明而非改变现有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提交或登记留置权至少30天之前,部门应向费用支付人邮寄一份留置权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部门提交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权限、留置权最早可提交或登记的日期,以及费用支付人为阻止留置权提交或登记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责任在多个县提交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b) 本节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第4条(第46301条起)发出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是错误登记的,应尽快向费用支付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作出此项决定并收到留置权登记信息后的七天。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错误登记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交易,部门应立即向费用支付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d) 根据 (c) 款发出解除通知后,该解除通知应邮寄给纳税人。应纳税人的请求,解除通知的副本应邮寄给留置权登记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收取费用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费用支付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另一方的最佳利益,该另一方并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共同持有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6(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46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的程序,受此影响的人可以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受损害方可以获得其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以及某些法律费用。这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必要的调查或分析费用,以及律师费,尽管律师费有一些限制,除非有特殊因素(如生活成本增加或合格律师稀缺)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然而,如果事实证明起诉方也有过失,这会影响他们获得的赔偿金额。如果法院认为该诉讼是无理的,他们可以对该人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被视为欠委员会的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缴费人可以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B) 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就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或质量而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必要的,用于当事人案件准备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b)(2)(B)(iii) 为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导致损害的过失或不作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7(d) 凡法院认为缴费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费用收取。

Section § 4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或其代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就某些费用责任进行和解谈判。简单来说,如果您拖欠与溢油预防相关的费用,但您的业务已停止运营或已出售,您可能可以以低于应付金额的款项进行和解。但是,您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例如,该业务不应再活跃或必须已转让,并且您不应控制类似业务。此外,如果您的财务状况无法支付全部到期金额,并且符合国家最佳利益,部门可能会考虑较低的和解提议。

对于因与费用相关的逃税而被定罪的人,不予考虑和解提议;而像欺诈罚款这样的具体情况,通常需要全额支付,除非欺诈行为无法直接归咎于个人。接受的和解提议可以导致分期付款,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部门可能需要额外的协议来保护国家利益。

超过500美元的和解协议将公开一年,但不会泄露敏感的商业信息。最后,如果您隐瞒资产或谎报以减少债务,协议可能会被取消,您将面临罚款,包括可能的重罪指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a) 自2007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代表可就任何最终费用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24部分(自第46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缴费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可以和解,无论该业务是否已停业或已转让,也无论缴费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费用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并且除非满足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款进行和解。就本款而言,“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2)(A) 最终费用责任的一部分,包括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其产生于部门未发现海运码头运营商或管道运营商向石油产品或原油所有者或其他人员收取溢油预防和管理费的交易,并且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46201条起)、第3条(自第46251条起)或第5条(自第46351条起)确定为缴费人的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2)(B) 根据第4章第6条(自第46451条起)产生的最终费用责任,包括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2)(C) 最终费用责任的一部分,包括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其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46201条起)、第3条(自第46251条起)和第5条(自第46351条起)确定为原油或石油产品所有者的责任,而该所有者根据第2章第2条(自第46101条起)无需向部门注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3) 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进行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3)(A) 曾根据第 (2) 款就某项责任或其一部分获得和解的缴费人,该责任源自与缴费人提出和解提议所涉责任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3)(B) 由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缴费人转让的业务,且该缴费人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如果提出和解提议所涉责任源自与该缴费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3)(C)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缴费人对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且该缴费人曾就该类似业务获得和解,如果提出和解提议的业务的责任源自与该缴费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d) 部门可酌情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缴费人分期支付和解款项,期限不超过一年。该协议可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以便利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 根据第 (c) 款第 (2) 项获得和解的缴费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国家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括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缴费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款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o) 任何人,如果与根据本条提出的和解或妥协提议,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相关,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o)(1) 向本州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o)(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缴费人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p) 就本条而言,“人”指缴费人、缴费人的家庭成员、缴费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缴费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缴费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缴费人的公司或实体。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q)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协商解决已停业或已出售业务的未缴费用(称为“最终费用责任”),前提是提出和解的人不再控制该业务。只有在缴费人未因相关费用被判逃税重罪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和解提议。要符合条件,提议的金额必须是根据其当前财务状况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州政府必须决定接受和解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且任何拒绝和解的决定都不能被质疑。

如果债务涉及欺诈或逃避,最低提议金额必须涵盖未缴费用和罚款,除非该人并非欺诈行为的责任人。部门会书面通知缴费人其和解提议是否被接受。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可用于抵消债务或予以退还。当多人负有债务时,与其中一人达成和解可以减少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需要公开记录,但会排除商业机密信息。如果在和解过程中发现有人误导部门,或未履行协议条款,则已和解的债务可被重新确立。此外,在和解过程中故意隐瞒或销毁与这些债务相关的信息,可能导致严重处罚,包括重罪指控和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对任何最终费用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24部分(自第46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额、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所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缴费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d) 如果缴费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1) 缴费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缴费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1)(B) 缴费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支付超出提议金额的更大责任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e)(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f)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费用责任,不应受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g)(1) 涉及欺诈或逃避罚款的责任提议,应要求最低提议金额为未缴费用和欺诈或逃避罚款的总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g)(2) 如果能证明提出提议的缴费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避行为的责任人,则可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避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缴费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缴费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根据缴费人的意愿,用于抵消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i) 当多个缴费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业务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而负有责任的缴费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缴费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缴费人的责任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j) 凡批准费用或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j)(1) 缴费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j)(2) 所涉未缴费用及相关罚款、费用附加额、利息或其他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j)(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缴费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40175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应编制清单,也不应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公告。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k) 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责任可被重新确立,而不受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限制,且和解提议中已支付的金额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k)(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k)(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其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k)(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缴费人或其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k)(2) 缴费人未能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l) 任何人,若与根据本条提出的提议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相关,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l)(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缴费人遗产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l)(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缴费人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m) 就本条而言,“人”指缴费人、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公司、代理人、受托人、代表,或代表缴费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缴费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缴费人的公司或实体。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28(n) 本条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