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预防和管理费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4600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一套既定程序,即《行政程序法》,制定执行税法的规则。它还规定,与特定法案修订相关的某些规章被视为紧急情况。这意味着这些规章可以迅速实施以保护公共福祉,而无需解释其紧迫性或经过正常的审查程序。
Section § 46002
Section § 46004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与以前关于同一主题的法律非常相似,它们应被视为那些旧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46005
Section § 46006
Section § 46007
本节将“驳船”定义为一种用于载运大量石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作为货物的船舶。重要的是,驳船没有自己的发动机或自行移动的方式。
Section § 46010
原油是指未经提炼的石油,包括凝析油和天然汽油等天然成分。它还包括可以改变其稠度或流动性的物质。
Section § 4601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与可能影响州水域的石油和燃料活动相关的“设施”是什么。设施可以包括涉及石油勘探、生产、精炼、储存和运输等活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它还包括海洋码头、管道、铁路、某些钻井平台以及可再生燃料生产地点。然而,用于其他目的的船舶、燃料储存有限的农场和苗圃等小型作业,以及小型船只加油码头,不属于本定义下的设施。
Section § 46012
本节将“指定金额”定义为109,750,000美元,与溢油应急信托基金相关。其中一半,即54,875,000美元,应作为现金保留在该基金中。另一半应以金融担保的形式存在,由司库负责获取。
Section § 46013
“缴费人”一词指任何根据《政府法典》某些条款要求负责支付特定费用的人。具体而言,它与根据第8670.40条或第8670.48条征收的费用有关。
Section § 46017
Section § 46020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它包括个人、信托和公司等商业实体,以及政府实体。实质上,它涵盖了任何可以合法行事或被追究责任的个人或实体,例如市、县、州政府部门和联邦机构,只要法律允许。
Section § 46021
本节将“石油产品”定义为任何通过原油加工获得的、可用作燃料的液态碳氢化合物。这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燃料、船用燃料油以及含有超过5%石油成分的可再生燃料。
Section § 46023
Section § 46024
这项法律定义了“可再生燃料”的含义,即任何由非石油资源制成的液体燃料。它最多可以包含5%的石油成分。法律还定义了两种设施:“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生产此类燃料)和“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接收来自州外的可再生燃料的第一个站点)。这些设施可以是炼油厂、海运码头或其他类型的燃料储存或转运地点。
Section § 46025
Section § 46027
本法律将“州水域”定义为州界内的任何地表水,例如咸水、海水或淡水。此定义明确不包括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