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被委员会根据第2条(自第60301节起)和第3条(自第60310节起)作出裁定的人,可以在通知送达其本人之日起30天内申请重新裁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裁定申请,该裁定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裁定。
裁定与支付再裁定
Section § 60351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重新裁定申请 税务异议 书面申请
Section § 60352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裁定,您可以在30天内提交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在申请中提出要求,他们将安排口头听证,并提前10天通知您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听证。
复议申请 税务裁定复审 口头听证请求
Section § 6035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在某人应缴金额最终确定前对其进行更改。委员会只有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期间提出要求,才能增加金额。如果不涉及特定条款规定的罚款,任何增加金额的要求都必须在原始报税表到期日后的八年内提出。
委员会裁定 增减金额 最终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