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柴油征税。最初,每加仑柴油征收0.16美元的税,如果联邦税降低,这项税可能会增加,以确保总税额保持稳定。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仍然免除这项增加的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每加仑柴油还会额外增加0.20美元的税。

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这些税费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参照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2017年7月1日之后通过立法对税率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将被视为未来通胀调整的基础税率变化。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a)(1) 现对依照第60051、60052和60058条规定应纳税的每加仑柴油征收十六美分(0.16美元)的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a)(2) 如果联邦燃油税降至每加仑十五美分(0.15美元)以下,且联邦对本州用于公路和专用公共交通导轨目的的财政拨款相应减少或取消,则第 (1) 款规定的税率应增加一个金额,以使第 (1) 款规定的州税率与联邦税率合计后,每加仑税额等于联邦税率未降低时应有的税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a)(3) 如果任何个人或实体在税率降低时免征或部分免征联邦燃油税,该个人或实体应根据本条规定继续免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b)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根据 (a) 款征收的税外,现对依照第60051、60052和60058条规定应纳税的每加仑柴油额外征收二十美分(0.20美元)的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c) 自2020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日,州平衡委员会应调整 (a) 款和 (b) 款规定的税费,该调整应适用于这些规定中列明的基本税率以及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先前税率调整,通过将税费增加一个百分比金额,该金额等于由财政部计算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调整后的税费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十分之一美分(0.01美元)。根据本款进行的首次调整应为等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增长的百分比金额。随后的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12个月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该年度的相关税率中。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d) 2017年7月1日之后通过立法颁布的对本条规定税费的修改,应被视为基本税率的修改,用于根据 (c) 款进行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和调整。

Section § 60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5年7月1日拥有未染色柴油的批发商,必须为每加仑柴油支付18美分的税。如果该柴油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未根据法规的特定部分征税,并且如果新的法规条款在该日期之前适用本应被征税,则此税适用。

“储存”指将柴油存放在储存设施或车辆油箱中,也包括在1995年7月1日之前购买但仍在运输途中的柴油。“拥有”指拥有柴油的所有权,而“批发商”则定义为销售柴油用于转售或使用,并且根据旧法规需要批发商执照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1(a) 为储存、移走、销售或使用之特权,每一在1995年7月1日拥有未染色柴油的批发商,应按其体积计量,为每加仑未染色柴油支付十八美分($0.18)的税款,该柴油未根据1995年6月30日生效的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征税,且如果第60050条至第60061条(含)适用于1995年7月1日之前的未染色柴油,则任何先前的移走、进入或销售未染色柴油本应被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1(b) 为分节(a)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1(b)(1) “储存”包括在储存设施(经批准的码头或炼油厂除外)或任何类型的容器(包括机动车辆的油箱)中拥有未染色柴油,以及在1995年7月1日之前从卖方购买并由卖方开具发票,且在该日期正在运输途中的未染色柴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1(b)(2) “拥有”指拥有未染色柴油的所有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1(b)(3) “批发商”指在本州销售柴油以转售给零售商,或销售给非零售商但随后使用该柴油的任何人,且根据1995年6月30日生效的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被要求作为批发商获得许可。

Section § 600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如果在2017年11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更多已完税柴油,必须支付一项储存税。这项税费是每加仑二十美分。法律定义了“拥有”等关键术语,指拥有燃料的所有权,以及“储存”,包括将燃料存放在罐车或卡车等容器中。它根据销售对象区分了“零售商”和“批发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a) 为储存(以销售为目的)的特权,在2017年11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更多已完税柴油的每个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应根据其体积计量,为每加仑储存的已完税柴油支付二十美分($0.20)的储存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b)(1) “拥有”指拥有柴油的所有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b)(2) “零售商”指在本州向随后使用柴油的人销售柴油的任何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b)(3) “储存”包括在散装转运/码头系统之外拥有或占有已完税柴油,包括在任何类型的容器中(包括铁路罐车和卡车或拖车货运罐)储存的、用于批发或零售场所销售的已完税柴油。“储存”还包括在(a)款规定的日期之前从卖方购买并由卖方开具发票的已完税柴油,以及在该日期从码头移出或由供应商输入的已完税柴油,且在该日期处于运输途中。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0.2(b)(4) “批发商”指在本州为转售给零售商或转售给非零售商并随后使用柴油的人销售柴油的任何人。

Section § 6005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柴油在本州内的油库通过装卸台被取出时,会征收一项税款。

Section § 60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涉及柴油的特定行为需要缴纳税款。当柴油从炼油厂移除时,尤其是在通过大宗转运或在炼油厂装卸台移除,且相关方不是注册的柴油处理商时,需要征税。此外,柴油进入本州用于销售或使用时,如果相关方未注册,或者转运不是大宗转运,也需要征税。

此外,向未注册人销售或移除柴油,除非该柴油已纳税,否则也需征税。当混合柴油被移除或销售时,混合者必须对超出混合物中已纳税柴油部分的加仑数缴纳税款。

根据第60050节规定的税款也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a) 在本州从任何炼油厂移除柴油,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a)(1) 该移除属于大宗转运,且在移除前,炼油厂或柴油所有者并非柴油登记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a)(2) 该移除发生在炼油厂装卸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b) 柴油进入本州用于销售、消费、使用或仓储,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b)(1) 该进入属于大宗转运,且进入者并非柴油登记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b)(2) 该进入不属于大宗转运。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c) 在本州向未登记人移除或销售柴油,除非该柴油先前已有应纳税的移除、进入或销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2(d) 在本州由混合者移除或销售混合柴油。应纳税的混合柴油加仑数,是移除或销售的混合柴油总加仑数与用于生产该混合柴油的已纳税柴油加仑数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60053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炼油厂并从其中移出柴油,你需要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缴纳税款。

Section § 600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柴油的持仓人,那么当柴油从油库中取出时,你必须支付一项税款。

Section § 6005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大型、受监管的设施之外混合柴油燃料,你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60052条(d)款的规定缴纳税款。

Section § 600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合格的公路车辆运营者,您有责任支付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及的备用税。

Section § 6005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公路上驾驶或为车辆加油,您有责任支付以下章节所述的备用税。

每一位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均应对根据第60058条征收的备用税负责。

Section § 60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涉及柴油和某些其他燃料的特定情况征收额外税款。它适用于以下情况:染色柴油被交付到柴油车辆的燃油箱中,柴油已获得退税,或者以前未征税的燃料被交付或销售。这项税款也涵盖销售并交付到车辆中的染色柴油。根据这些规定,航空煤油在某些条件下被视为未征税。

根据第60050条规定的税款作为备用税征收,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a) 将以下物品交付至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a)(1) 任何含有染料的柴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a)(2) 任何已获准退税申请的柴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a)(3) 任何未根据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征税的液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b) 销售任何已获准退税申请的柴油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c) 销售并交付至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燃油箱的任何含有染料的柴油,或任何未根据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征税的液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8(d) 就本条而言,仅根据第2部分第2.5章(自第7385条起)征税的航空煤油,应被视为未根据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征税的液体。

Section § 60059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终端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柴油税的责任。首先,如果负责柴油的人不是终端经营者,并且没有注册柴油税,那么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其次,经营者必须没有遵守另一项法律(第60060条)中规定的要求,以避免这项责任。

终端经营者对根据第60051条征收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9(a) 关于柴油的持仓人是终端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且不是柴油注册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59(b) 终端经营者未满足第60060条的条件。

Section § 60060

Explanation

如果终端运营商移出柴油燃料,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他们就不会根据第60059条被征税:首先,他们必须注册为柴油燃料运营商。其次,他们必须持有由燃料持有人签发的有效通知证书,并且该证书得到美国国税局的认可。第三,他们没有理由怀疑该证书中的任何信息是虚假的。

终端运营商根据第60059条不承担纳税责任,如果在移出时,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0(a) 该终端运营商是柴油燃料注册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0(b) 该终端运营商持有根据美国国税局要求,由持仓人签发的未过期通知证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0(c) 该终端运营商没有理由相信证书中的任何信息是虚假的。

Section § 60061

Explanation
任何将柴油从其他地方带入加州的人,都必须按照税法中其他部分规定的规则,为该柴油缴税。

Section § 60062

Explanation
如果终端运营商移出柴油,并在任何运输单据上错误地将其标记为已按照联邦规定染色或标记,那么他们同样有责任支付相关税款。根据第60051条,此责任与任何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

Section § 6006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从在炼油厂或油库装卸站接收燃油的人那里收取柴油税款,而不是从炼油商那里收取,前提是美国国税局已在类似协议下允许这样做。原始纳税人(即炼油商)仍需对税款负责,直到税款全额支付并入账。但是,如果美国国税局在特定协议下也允许,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此纳税义务转移给另一方。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这一过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3(a) 委员会可以从在炼油厂或油库装卸站接收柴油的人那里接受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炼油商或持仓人在柴油从炼油厂或油库装卸站移出时应付和须付的税款,仿佛该款项是炼油商或持仓人根据第 60051 条或第 60052 条(视情况而定)支付的税款,如果美国国税局授权接收方根据双边交换协议或类似安排支付联邦燃油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3(b) 炼油商或持仓人仍负有首要责任,支付根据第 60051 条或第 60052 条(视情况而定)对在炼油厂或油库装卸站移出的柴油征收的税款,以及任何罚款或利息,直到该款项最终支付并记入负责的炼油商或持仓人的账户;但是,委员会可酌情免除炼油商或持仓人根据第 60051 条或第 60052 条征收的税款的首要支付责任,并由另一个人承担该税款的首要责任,如果 (i) 美国国税局授权接收方根据双边交换协议支付燃油税,并且 (ii) 根据美国国税局对双边交换协议的处理方式,另一个人对税款支付负有首要责任,并且 (iii) 委员会选择遵循美国国税局的处理方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3(c) 委员会可以制定其认为适当的法规以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6006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涉及加州柴油的征税问题。它规定,除非另有证明,所有在加州接收、进口或精炼的柴油,都将被推定为已由供应商移出或出售,因此应纳税。

但是,如果供应商能证明他们在将燃料控制权交给他人时已尽到责任,并且该人错误地挪用或使用了燃料,那么上述推定就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挪用燃料的人,以及任何明知燃料被挪用而接收它的人,将承担纳税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4(a) 为妥善管理本部分并防止逃税,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应推定在本州终端接收、进口到本州、或在本州炼油厂精炼并储存以备移出、或在本州混合或转化且不再由供应商占有的所有柴油,均已由供应商移出或出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4(b) 如果供应商向委员会证明以下两点均成立,则该推定不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4(b)(1) 供应商在将柴油的控制权或占有权委托给他人时,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4(b)(2) 供应商已将柴油的控制权或占有权委托给的该人,作为受托人、收货人、雇员或代理人,通过将供应商委托给该人的柴油转为该人自用,导致了移出或出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4(c) 如果供应商向委员会证明分部 (b) 的第 (1) 和 (2) 款中的两种情况均存在,那么将柴油转为自用的人,以及任何明知该柴油已被如此转化而接收该柴油的其他人,均应承担移出或出售所征税款的支付责任,且所有这些人均应被视为本部分第 6 章(自第 60201 条起)或第 7 章(自第 60401 条起)项下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