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燃料税法征税
Section § 60050
这项法律对柴油征税。最初,每加仑柴油征收0.16美元的税,如果联邦税降低,这项税可能会增加,以确保总税额保持稳定。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仍然免除这项增加的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每加仑柴油还会额外增加0.20美元的税。
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这些税费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参照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2017年7月1日之后通过立法对税率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将被视为未来通胀调整的基础税率变化。
Section § 6005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5年7月1日拥有未染色柴油的批发商,必须为每加仑柴油支付18美分的税。如果该柴油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未根据法规的特定部分征税,并且如果新的法规条款在该日期之前适用本应被征税,则此税适用。
“储存”指将柴油存放在储存设施或车辆油箱中,也包括在1995年7月1日之前购买但仍在运输途中的柴油。“拥有”指拥有柴油的所有权,而“批发商”则定义为销售柴油用于转售或使用,并且根据旧法规需要批发商执照的人。
Section § 6005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如果在2017年11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更多已完税柴油,必须支付一项储存税。这项税费是每加仑二十美分。法律定义了“拥有”等关键术语,指拥有燃料的所有权,以及“储存”,包括将燃料存放在罐车或卡车等容器中。它根据销售对象区分了“零售商”和“批发商”。
Section § 600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涉及柴油的特定行为需要缴纳税款。当柴油从炼油厂移除时,尤其是在通过大宗转运或在炼油厂装卸台移除,且相关方不是注册的柴油处理商时,需要征税。此外,柴油进入本州用于销售或使用时,如果相关方未注册,或者转运不是大宗转运,也需要征税。
此外,向未注册人销售或移除柴油,除非该柴油已纳税,否则也需征税。当混合柴油被移除或销售时,混合者必须对超出混合物中已纳税柴油部分的加仑数缴纳税款。
Section § 60057
如果您在公路上驾驶或为车辆加油,您有责任支付以下章节所述的备用税。
Section § 60058
这项法律对涉及柴油和某些其他燃料的特定情况征收额外税款。它适用于以下情况:染色柴油被交付到柴油车辆的燃油箱中,柴油已获得退税,或者以前未征税的燃料被交付或销售。这项税款也涵盖销售并交付到车辆中的染色柴油。根据这些规定,航空煤油在某些条件下被视为未征税。
Section § 60059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终端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柴油税的责任。首先,如果负责柴油的人不是终端经营者,并且没有注册柴油税,那么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其次,经营者必须没有遵守另一项法律(第60060条)中规定的要求,以避免这项责任。
Section § 60060
如果终端运营商移出柴油燃料,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他们就不会根据第60059条被征税:首先,他们必须注册为柴油燃料运营商。其次,他们必须持有由燃料持有人签发的有效通知证书,并且该证书得到美国国税局的认可。第三,他们没有理由怀疑该证书中的任何信息是虚假的。
Section § 60062
Section § 60063
本节允许委员会从在炼油厂或油库装卸站接收燃油的人那里收取柴油税款,而不是从炼油商那里收取,前提是美国国税局已在类似协议下允许这样做。原始纳税人(即炼油商)仍需对税款负责,直到税款全额支付并入账。但是,如果美国国税局在特定协议下也允许,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此纳税义务转移给另一方。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这一过程。
Section § 60064
本条法律涉及加州柴油的征税问题。它规定,除非另有证明,所有在加州接收、进口或精炼的柴油,都将被推定为已由供应商移出或出售,因此应纳税。
但是,如果供应商能证明他们在将燃料控制权交给他人时已尽到责任,并且该人错误地挪用或使用了燃料,那么上述推定就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挪用燃料的人,以及任何明知燃料被挪用而接收它的人,将承担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