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1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从上下文中明显看出另有含义,否则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章和本部分中的术语。

Section § 60111

Explanation

“州际使用者”是指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外或美国境内外驾驶时,在合格机动车辆中使用柴油燃料的人。

“州际使用者”包括任何在本州操作合格机动车辆并使用柴油燃料,且在本州境内外或美国境内外操作该合格机动车辆的人。

Section § 60112

Explanation

“合格机动车”是指任何用于运载人员或货物的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符合特定标准。这包括:具有两个车轴且重量超过26,000磅的车辆;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无论重量如何)的车辆;或任何组合重量超过26,000磅的车辆。根据此定义,休闲车不被视为“合格机动车”。

“合格机动车”指用于、设计用于或维护用于运载人员或财产的机动车,该机动车 (a) 具有两个车轴,且车辆总重或注册车辆总重超过26,000磅或11,797公斤,(b) 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无论其重量如何,或 (c) 组合使用时,该组合的车辆总重超过26,000磅或11,797公斤。“合格机动车”不包括休闲车。

Section § 60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休闲车”。它包括房车、带宿营车的皮卡车和巴士,但这些车辆只有在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用途时,才被视为休闲车。

Section § 60114

Explanation
本节将“柴油销售商”定义为在加州销售柴油并将其注入合格机动车油箱中,同时向跨州使用车辆的人收取柴油税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