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人拖欠本法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第38523条最后一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签发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并追缴根据本部分规定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该执行令应发给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并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执行令应以与根据执行令进行征收和出售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征收和出售。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令
Section § 38541
本法律允许州税务委员会或其代表在某人拖欠付款后三年内,或在最后一份税务相关文件记录后十年内,通过签发执行令来追缴未缴税款。该执行令授权治安官或法警强制执行留置权并追缴到期款项,其效力如同法院签发的债务追缴令,并遵循与执行令相同的程序。
拖欠款项追缴 税务留置权 执行令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