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人欠钱(包括利息和罚款),州政府将优先获得偿付。这些情况包括:欠款人资不抵债、自愿转让其资产、其遗产在死后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欠款人缺席且其财产被依法扣押。

但是,州政府的优先权不高于在州政府提出债权之前已经记录的其他债权。此外,根据其他法律条款,如果存在工资或薪金债权,这些债权将优先于州政府的债权。

本部分规定任何人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1(a) 该人资不抵债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1(b)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1(c) 当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债务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1(d) 当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人员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38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欠州政府任何款项但未按时支付,这笔款项,连同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将自动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项税收留置权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本节规定,款项在特定日期“到期应付”:如果申报表按时提交但在逾期前,到期日是它本应逾期的日期。如果逾期提交,到期日是州政府收到申报表的日期。对于紧急评估,到期日是州政府发出通知的日期。对于所有其他情况,最终评估的日期就是款项到期的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a) 如果根据本部分规定应向州缴纳的任何款项未在到期应付时支付,则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b) 就本节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b)(1)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前由委员会收到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到期日是申报表本应逾期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b)(2)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到期日是委员会收到申报表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b)(3) 对于根据第38431条(关于紧急评估)收到的款项,到期日是委员会裁定通知邮寄或发出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32(b)(4)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到期日是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