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员会就根据第1条(自第38601节起)提交的索赔采取行动的通知寄出后90天内,索赔人可以基于索赔中提出的理由,在本州任何司法部长设有办事处的市或市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委员会提起诉讼,以追回索赔被驳回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即构成放弃因涉嫌多付款项而对州提出的任何要求。
如果您向委员会提交了索赔但被拒绝了,您有90天的时间(从收到通知之日起)起诉委员会,追讨您认为应得的款项。您需要在司法部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提起诉讼。如果您未在此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您将失去对州关于任何多付款项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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