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以及此后每年的12月,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应将产量税率调整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调整幅度应与当前纳税年度内税率调整县的平均一般财产税率与前一纳税年度内税率调整县的平均一般财产税率之间的差异成比例。委员会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税率调整县的平均一般财产税率:(a) 将县、市、学区及其他一般税费相加,但不包括对无形资产、飞机或任何其他适用全州统一税率的财产征收的特别税,也不包括特别评估费;(b) 将所得金额除以税率调整县的总评估价值,其中不包括房主和商业存货免税额,以同年县税册所示为准。
本节所称的“总评估价值”不包括对适用全州统一税率的财产的评估。
本节所称的“特别评估费”指仅对土地或土地及改良物征收的任何金额。
在计算1981–82财政年度的产量税率时,1980–81年度的平均一般财产税率应首先除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