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委员会可以吊销他们的执照。

Section § 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吊销任何停止或不参与特定机动车燃料相关活动的供应商的执照。这些活动包括移除、进入或销售机动车燃料,生产混合燃料,或管理燃料库存。此外,它还涵盖拥有或管理炼油厂或油库的人。受影响的角色包括混合商、进入商、头寸持有者、炼油商、油库运营商和吞吐商,每个角色都在法规的特定章节中定义。

委员会可以吊销不从事或停止从事以下活动的任何人持有的供应商执照:移除、进入或销售机动车燃料,生产混合机动车燃料,拥有或持有动车燃料库存头寸,或拥有或运营炼油厂或油库,作为以下任何一种身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a) 混合商,定义见第 7308 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b) 进入商,定义见第 7311 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c) 头寸持有者,定义见第 7332 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d) 炼油商,定义见第 7334 条。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e) 油库运营商,定义见第 7340 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06(f) 吞吐商,定义见第 7341 条。

Section § 7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吊销某人的执照之前,必须首先给予该人一个机会,解释为何不应吊销其执照。这必须通过通知该人在10天内作出回应来完成,通知方式需遵循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特定方法。

在吊销任何执照之前,委员会应在通知发出后10日内通知持照人说明理由,解释为何不应吊销其执照。该通知应以第7671条规定的方式发出,以发出缺陷认定通知。

Section § 750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执照自愿交回后立即取消执照。但是,如果委员会想要吊销执照,他们必须首先给该人一个机会,解释为什么他们的执照不应被吊销,这符合第 7507 条的规定。

Section § 750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执照被吊销或取消,或者他们停止经营,他们拥有的任何机动车燃料都将被视为已出售或使用。这意味着它将立即被征税,以确保支付该燃料所欠的税款。

Section § 751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执照被吊销了,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未缴税款、任何利息和罚款,以及 50 美元的复效费来重新获得执照。这 50 美元的费用只有在符合第 8126 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退还。

Section § 7511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被吊销,你不能在本州合法地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