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只要其认为有必要为确保遵守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可要求任何人向其交存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担保。担保金额应由委员会确定,但不得超过该人估计的月平均纳税义务的三倍。如果该人已向委员会证明,该担保,连同第 7872 条规定的留置权所附着的财产,足以确保支付相当于该人估计的月平均纳税义务三倍的税款,则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担保金额可由委员会随时增加或减少。任何以现金或银行及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形式提供的担保,应由委员会以信托方式持有,仅用于本条和第 7487 条规定的方式。任何以保证金或债券形式提供的担保,应由经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正式签署,支付给州政府,以忠实履行本部分所有要求为条件,并明确规定支付该人因本部分产生的所有税款、罚款和其他义务。委员会持有的担保应在三年期满后解除,在此期间,该人已向州政府提交所有申报表并支付所有税款,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征收并支付任何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