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这些规章制度,收到紧急裁定的人可以申请行政听证,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700.5(a) 证明该裁定过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700.5(b) 证明在发出紧急裁定后可能被扣押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出售应在行政听证会之前延迟,因为出售将对该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700.5(c) 请求向该人释放全部或部分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700.5(d) 请求暂停追缴活动。申请应在紧急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提交,并且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理由。提交申请和获得此听证会无需缴纳任何担保金。但是,如果该人未能在第7700条规定的10天期限内缴纳委员会认为为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所必需的担保金,提交申请将不构成暂停追缴活动,但紧急裁定发出后扣押的财产的出售除外。如果能证明未能及时提交行政听证申请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允许提交申请并给予该人行政听证。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不影响第7699条关于裁定最终日期或罚款或利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