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或其代表在拖欠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最后一次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签发执行令以征收未缴税款。该执行令的目的是强制执行留置权并征收欠州的未付款项。

在任何人拖欠本部分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 7171 节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审计长或其授权代表可以签发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并征收根据本部分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7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此背景下签发的令状应发给治安官或法警。它赋予该令状与执行令相同的权力,这意味着它必须以与执行令相同的方式执行,包括财产的扣押和出售方式。

Section § 7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向县治安官或法警报销其服务费用,例如各种费用、佣金和开支,报销标准与根据执行令支付的类似。法律还明确规定,报纸刊登的相关费用应由审计长而非法院来批准。

Section § 78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根据本部分欠下费用、佣金或任何开支,您有责任支付。政府可以使用征收令或任何其他允许的税款征收方式向您征收这笔款项。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凭借征收令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从其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