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91

Explanation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审计长或其代表可以迅速征收所欠款项。他们有权扣押供应商的财产,并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出售所得将用于支付税款债务,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与扣押及出售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7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就因未缴税款而进行的财产出售向相关方发出通知。在出售前至少20天,必须向拖欠税款的供应商以及对该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邮寄到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它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在特定地点公开张贴。通知应详细说明财产、所欠金额,并声明如果未能在销售日期前偿还债务,财产将被出售以弥补费用。

Section § 7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出售过程中,审计长或其代理人负责遵循法律规定和指定的通知出售财产。出售之后,会为动产提供销售单据,并为不动产提供契据,这正式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任何未售出的财产将留在出售地点,并且原所有者承担其风险。

Section § 78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审计长(一位负责财务监督的政府官员)在出售活动中进行竞标。

Section § 7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供应商在销售过程中支付的款项超过了其应缴纳的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审计长必须将多余的钱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收据。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收据,审计长会将这笔多余的钱存入无人认领财产账户。这笔钱将作为信托持有,可由供应商或其继承人或继任者认领。

如果在销售时,收到的款项超过了供应商应向州缴纳的所有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总额,审计长应将超额部分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收据。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取得供应商的收据,审计长应将超额款项存入无人认领财产账户,作为对供应商的信托,听从供应商、供应商的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