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销售时,收到的款项超过了供应商应向州缴纳的所有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总额,审计长应将超额部分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收据。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取得供应商的收据,审计长应将超额款项存入无人认领财产账户,作为对供应商的信托,听从供应商、供应商的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的指令。
税款征收查封与拍卖
Section § 7891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审计长或其代表可以迅速征收所欠款项。他们有权扣押供应商的财产,并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出售所得将用于支付税款债务,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与扣押及出售相关的费用。
供应商拖欠 税款支付 财产扣押
Section § 78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就因未缴税款而进行的财产出售向相关方发出通知。在出售前至少20天,必须向拖欠税款的供应商以及对该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邮寄到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它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在特定地点公开张贴。通知应详细说明财产、所欠金额,并声明如果未能在销售日期前偿还债务,财产将被出售以弥补费用。
财产出售通知 拖欠款项供应商 备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