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每加仑燃料征税,最初为每加仑18美分。如果联邦燃油税下降,州税将进行调整,以确保总税额保持在27美分。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个人和组织仍可免税。自2010年7月1日起,额外征收每加仑17.3美分的税,该税每年可调整以平衡收入,直到2019年保持不变。2017年11月1日又增加了12美分的税。自2020年7月1日起,这些税款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反映在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中。2017年7月1日之后对这些税款的未来增加,将被视为用于通货膨胀调整的基本税率的一部分。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a)(1) 现对依照第7362、7363和7364条规定应纳税的每加仑燃料征收十八美分(0.18美元)的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a)(2) 如果联邦燃油税降至每加仑九美分(0.09美元)以下,并且联邦对本州用于公路和专用公共交通导轨目的的财政拨款相应减少或取消,则第 (1) 款规定的税率,自减少之日起,应重新计算,使其与第 (1) 款规定的州税率和联邦每加仑税率合计达到二十七美分(0.27美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a)(3) 如果任何个人或实体在税率降低时免除或部分免除联邦燃油税,该个人或实体应根据本条继续享有该项豁免。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1) 自2010年7月1日起,除 (a) 款规定的税外,现对依照第7362、7363和7364条规定应纳税的每加仑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征收一项税,金额为每加仑十七点三美分(0.173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2) 对于2011-1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委员会应在适用财政年度紧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3月1日或之前,调整第 (1) 款中的税率,使其产生的收入金额等于根据委员会估算,因第6357.7条规定的豁免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金额,且该税率应在州下一个财政年度内生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3) 为保持每年收入中性,从2012年3月1日或之前的税率调整开始,第 (2) 款下的调整还应考虑根据本款以及(如适用)第7361.1条获得的实际收入金额,以及因第6357.7条规定的豁免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在3月1日或之前的税率调整日期之前结束的财政年度中,是否导致净收入盈余或亏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4) 第 (2) 和 (3) 款的目的是确保增加本款和第6357.7条的法案不会导致州税收的净收入增加。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b)(5) 自2019年7月1日起,第 (2) 和 (3) 款中的调整应停止,且本款规定的税率应为第 (1) 款中的税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c)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 (a) 和 (b) 款规定的税外,现对依照第7362、7363和7364条规定应纳税的每加仑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征收一项税,金额为每加仑十二美分(0.12美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d) 自2020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的每年7月1日,委员会应调整 (a)、(b) 和 (c) 款规定的税,该调整应适用于这些条款中规定的基本税率以及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先前税率调整,通过将税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幅度,由财政部计算,调整后的税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之一美分(0.01美元)。根据本款进行的首次调整应为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增长百分比。随后的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12个月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该年度的相关税率中。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0(e) 2017年7月1日之后通过立法实施的对 (a)、(b) 和 (c) 款规定的税的任何增加,应被视为基本税率的变动,以用于根据 (d) 款进行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和调整。

Section § 7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拥有机动车燃料的分销商,如果之前没有缴纳过税款,则必须为储存这些燃料支付每加仑0.18美元的税。这仅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根据旧规定尚未征收过税款的情况。“储存”包括储存在储存设施中的燃料(不包括油库或炼油厂),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之前购买但尚未运达的燃料。

“拥有”指拥有合法所有权,而“分销商”是指根据2001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需要获得燃料分销许可的任何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a) 为储存、移走、销售或使用之特权,每一在2002年1月1日拥有机动车燃料的分销商,应就每加仑机动车燃料支付十八美分 ($0.18) 的税款,按照其体积计量,对其尚未根据2001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征收税款,且如果第7360条至第7363条(含)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燃料,则本应就任何先前的移走、进入或销售机动车燃料征收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b) 就 (a) 款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b)(1) “储存”包括在储存设施中(经批准的油库或炼油厂除外)拥有机动车燃料,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从卖方购买并开具发票,且在该日期处于运输途中的机动车燃料。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b)(2) “拥有”指拥有机动车燃料的所有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b)(3) “分销商”指根据2001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被要求取得分销商执照的任何人。

Section § 73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储存1,000加仑或以上已缴税机动车燃料(不包括航空汽油)的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征收每加仑17.3美分的储存税。该税适用于在大宗转运或油库系统之外,以任何类型容器储存并用于销售的燃料。

“拥有”是指对这些燃料拥有所有权。零售商销售燃料供最终使用,而批发商则将其销售给零售商转售或由非零售商直接使用。“储存”包括在油库系统之外的任何已缴税燃料的占有,无论是用于销售还是在指定日期处于运输途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a) 为储存(用于销售目的)的特权,每个在2010年7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以上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的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应按每加仑十七点三美分($0.173)支付储存税,该税针对储存的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根据其体积计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b)(1) “拥有”指拥有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的所有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b)(2) “零售商”指在本州向随后使用该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的人销售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的任何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b)(3) “储存”包括在大宗转运或油库系统之外拥有或占有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包括在任何类型的容器中(包括铁路罐车和卡车或拖车货运罐)储存的、用于批发或零售场所销售的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储存”还包括在(a)款规定的日期之前从卖方购买并由卖方开具发票的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以及在该日期之前从油库移出或由供应商入库并在该日期处于运输途中的已缴税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1(b)(4) “批发商”指在本州销售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以转售给零售商,或销售给非零售商且随后使用该机动车燃料(航空汽油除外)的人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736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截至2017年11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以上已完税机动车燃料的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需缴纳储存税。该税额根据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机动车燃料税率的差额确定。

“拥有”指拥有燃料的所有权,“储存”包括在散装转运系统之外拥有或占有准备出售的已完税机动车燃料。

“零售商”指直接向用户销售燃料的任何人,而“批发商”则销售燃料用于转售或销售给将自行使用的非零售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a) 为销售目的储存的特权,凡在2017年11月1日拥有1,000加仑或以上已完税机动车燃料的每个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均应缴纳储存税,其税率应由委员会根据2017年10月31日生效的机动车燃料税率与2017年11月1日生效的税率之间的差额,按照储存中已完税机动车燃料的体积计量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b)(1) “拥有”指拥有机动车燃料的所有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b)(2) “零售商”指在本州向随后使用机动车燃料的人销售机动车燃料的任何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b)(3) “储存”包括在散装转运/油库系统之外拥有或占有已完税机动车燃料,包括在任何类型的容器中(包括铁路罐车和卡车或拖车货运罐)储存的、用于批发或零售地点销售的已完税机动车燃料。“储存”还包括在(a)款规定的日期之前从卖方购买并由卖方开具发票的已完税机动车燃料,以及在该日期之前从油库移出或由供应商输入的已完税机动车燃料,且在该日期处于运输途中。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1.2(b)(4) “批发商”指在本州销售柴油燃料以转售给零售商,或销售给非零售商但随后使用该机动车燃料的任何人。

Section § 7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机动车燃料从加州的油库中取出时,特别是当它从装卸台移出时,将征收一项税款。

Section § 7363

Explanation

税法这一节详细说明了对机动车燃料征税的情况。如果相关人员不是持牌供应商,或者燃料是在炼油厂货架移出的,则适用于从炼油厂移出的燃料。税款还涵盖了进入本州用于销售、使用或储存的燃料,如果不是由持牌供应商处理,并且包括非散装转运。此外,除非燃料已经纳税,否则向无牌照个人销售燃料时也适用此税。最后,混合燃料的征税是基于其新增的、超出已纳税部分的体积。

第7360条规定的税款也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a) 在本州从任何炼油厂移出机动车燃料,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a)(1) 移出是通过散装转运进行的,且在移出前,炼油厂或机动车燃料的所有者不是持牌供应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a)(2) 移出是在炼油厂货架进行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b) 机动车燃料进入本州用于销售、消费、使用或仓储,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b)(1) 进入是通过散装转运进行的,且进入方不是持牌供应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b)(2) 进入不是通过散装转运进行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c) 在本州向无牌照人士移出或销售机动车燃料,除非该机动车燃料之前已有应税的移出、进入或销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3(d) 在本州由混合商移出或销售混合机动车燃料。应纳税的混合机动车燃料的加仑数是已移出或销售的混合机动车燃料总加仑数与用于生产该混合机动车燃料的已纳税机动车燃料加仑数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73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某些燃油交易征收备用税,以确保燃油税得到妥善征收。该税适用于以下情况:如果将本应获得退税的燃油加入车辆油箱,或者使用了根据相关法律未征税的任何燃油或液体。它也适用于向任何机动车销售和交付此类未征税燃油的情况。

7360节中规定的税款作为备用税征收,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4(a) 将以下物品交付至机动车燃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4(a)(1) 任何已获批准退税申请的机动车燃油;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4(a)(2) 本部分、第3部分(自8601节起)或第31部分(自60001节起)未征收税款的任何液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4(b) 销售任何已获批准退税申请的机动车燃油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64(c) 销售并交付任何本部分、第3部分(自8601节起)或第31部分(自60001节起)未征收税款的液体至机动车燃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时。

Section § 736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主要分销系统之外混合机动车燃料,您需要根据税法中的另一部分规定缴纳特定的燃油税。

Section § 7366

Explanation
任何将机动车燃料带入本州的人,都必须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第7363条,(b)款)规定的具体规则缴纳税款。
每一进入者应当依照第7363条(b)款的规定,对进口到本州的机动车燃料缴纳税款。

Section § 736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公路上运营车辆或为车辆加油,您有责任支付另一法律中提及的一项特殊备用税。

Section § 7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负责管理燃料储存设施的人,在从该设施移取出机动车燃料时,都必须缴纳税款,具体细节已在另一条款中说明。

每一仓储设施的持有人均应依照第7362条的规定,就其从仓储设施移出机动车燃料的行为缴纳税款。

Section § 7369

Explanation
任何在加州提炼机动车燃料的人,当这些燃料从炼油厂运出时,都必须缴纳税款。这是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具体来说是第7363条 (a) 款。

Section § 737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两件事,码头经营者需负责支付某种燃油税:首先,如果燃料的持有者不是码头经营者,也不是许可供应商。其次,如果码头经营者未满足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要求。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码头经营者对根据第7362条征收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0(a) 机动车燃料的持有者是码头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且不是许可供应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0(b) 码头经营者未满足第7371条的条件。

Section § 73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如果终端运营商在移除燃料时满足三个条件,则无需支付某些税款:他们必须持有供应商执照,需要从负责燃料的人那里获得一份有效的美国国税局通知证书,并且没有理由怀疑证书的准确性。

终端运营商根据第7370条不承担税款责任,如果移除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1(a) 终端运营商是持牌供应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1(b) 终端运营商持有美国国税局要求的位置持有者提供的未过期通知证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1(c) 终端运营商没有理由相信证书中的任何信息是虚假的。

Section § 7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从在炼油厂或油库接收机动车燃料的人那里收取税款,而不是直接从炼油商那里收取,前提是美国国税局允许接收方根据某些协议支付税款。然而,在税款完全支付之前,炼油商仍是主要责任人。如果美国国税局对这些协议的处理方式支持这种责任转移,并且委员会决定遵循该方式,委员会可以将此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法规来执行这项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2(a) 委员会可以从在炼油厂或油库装卸台接收机动车燃料的人那里接受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炼油商或持仓人在机动车燃料从炼油厂或油库装卸台移出时应付和须付的税款,视同该金额是炼油商或持仓人根据第7362条或第7363条(视情况而定)支付的税款,如果美国国税局授权接收方根据双边交换协议或类似安排支付联邦燃料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2(b) 炼油商或持仓人仍对根据第7362条或第7363条对从炼油厂或油库装卸台移出的机动车燃料(视情况而定)征收的税款以及任何罚款或利息承担主要责任,直到该金额最终支付并记入负责的炼油商或持仓人的账户;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委员会可酌情免除炼油商或持仓人对根据第7362条或第7363条征收的税款的主要责任,并由另一个人对该税款承担主要责任:(1) 美国国税局授权接收方根据双边交换协议支付燃料税,(2) 根据美国国税局对双边交换协议的处理方式,另一个人对支付该税款负有主要责任,以及 (3) 委员会选择遵循美国国税局的处理方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2(c) 委员会可以制定其认为适当的法规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7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处理加州机动车燃料流转相关税费的。它假定,除非另有证明,如果燃料进入本州或在本州内加工,则很可能已被供应商销售或移出。为避免这种假定,供应商必须证明他们在交付燃料时已尽到注意义务,并且他们委托的接收方将其挪作私用。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挪用燃料的人,以及任何明知燃料被挪用而接收它的人,都必须像供应商一样支付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3(a) 为妥善执行本部分规定并防止逃税,除非另有证明,应推定在本州终端接收的所有机动车燃料、进口到本州的机动车燃料、或在本州炼油厂精炼并储存以备移出的机动车燃料、或在本州混合或转化的混合机动车燃料,且不再由供应商占有的,均已由供应商移出或销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3(b) 如果供应商向委员会证明以下两点均成立,则该推定不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3(b)(1) 供应商在将机动车燃料的控制权或占有权委托给他人时,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3(b)(2) 供应商已将机动车燃料的控制权或占有权委托给的该人,作为受托人、收货人、雇员或代理人,通过将供应商委托给该人的机动车燃料转为己用而导致了移出或销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73(c) 如果供应商向委员会证明,分部 (b) 的第 (1) 和 (2) 款中的两种情况均存在,则将机动车燃料转为己用的人,以及任何明知该机动车燃料被如此转化而接收该燃料的其他人,均应负责支付对该移出或销售所征收的税款,且所有这些人均应被视为本部分第 5 章(自第 7651 条起)或第 6 章(自第 7851 条起)所指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