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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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语境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应使用本章中提供的定义来理解本章内容。

Section § 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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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设立的。“区域”是指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详细规定所管辖的范围。“债券”是指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例如债券、票据和商业票据,它们代表债务或证券。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1(a) “委员会”指由《政府法典》第7.1篇(第66500条起)设立的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1(b) “区域”指包含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区域,该区域由《政府法典》第66502条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1(c) “债券”指任何种类或类别的债务和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债券预期票据和商业票据。

Section § 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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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在特定区域内销售机动车燃料征税。但是,该税不适用于航空器燃料。税率每加仑不得超过十美分,并且在选民批准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最长可征收20年。

Section § 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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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征收交通税之前制定一份详细的支出计划。该计划必须列出具体的交通项目及其成本。它必须确保根据人口在各县之间公平分配收入,并在20年内分配具体的投资金额。

项目必须符合现有的区域计划,强调减少单人驾车出行,并包括与市县的协商。需要独立的评估来提供准确的成本估算。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满足区域需求,例如道路维护、公共交通资金、提高安全性、改善交通效率、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等。必须规划项目持续运营的资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a) 在征收该税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区域交通支出计划,用于该税收所得的收入。该区域交通支出计划应描述具体的拟议交通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估计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 区域交通支出计划还应符合以下最低目标和标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1) 项目支出应反映收入在整个区域的公平分配,其中,每个县(根据人口计算)至少95%的收入应在该税收的20年有效期内投资于归属于该县的项目。此外,在每个五年期内,每个县(根据人口计算)在该期间投资的收入中,至少80%应投资于归属于该县的项目。委员会应按照相同的公式分配任何应计利息。在制定支出计划时,委员会应使用最新美国人口普查的人口数据,并应考虑湾区政府协会预测的20年期间人口估计增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2) 支出计划中包含的项目应与委员会的区域交通计划、拥堵管理计划或县级交通计划保持一致。委员会在对支出计划中的项目进行优先排序时,应额外考虑那些地方土地使用政策有助于减少对单人乘坐机动车出行依赖的项目。支出计划的制定过程应包括与市、县、公共交通运营商、拥堵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团体的协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3) 每个项目的成本估算应由委员会与项目发起人协商后编制,并由委员会为此目的聘请的独立成本估算公司进行核实。完成任何项目所需的其他资金估算应基于在税收首次征收之年开始的20年期间内合理预期可获得的资金估算。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 为符合纳入支出计划的条件,项目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区域交通需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A) 资助地方街道和道路、人行道或自行车道的维护和修复,或填补地方街道和道路系统中的空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B) 资助公共交通系统的资本或运营开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C) 资助委员会第3434号决议《区域公共交通扩建计划》中包含的公共交通扩建项目,该计划载于委员会的区域交通计划中。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D) 提供单人乘坐汽车出行的替代方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E) 改善特定路段的安全性,在多年期内,这些路段的事故或死亡率超过预期水平,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的扩建或改线。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F) 在不进行系统物理扩建的情况下,提高现有道路系统的运营效率。然而,重新配置现有立交桥的扩建项目有资格纳入该计划。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G) 资助在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交通相关设施上实施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P.L. 101-336)的要求,或经修订的这些要求。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H) 资助交通设施的抗震改造。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I) 资助多式联运货运或客运设施。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J) 资助交通改善活动,包括与委员会的“宜居社区交通计划”(TLC)和“住房激励计划”(HIP)一致的项目。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4)(K) 支付与发行收益债券或收入预期票据相关的利息成本及其他费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3(b)(5) 如果没有其他可用资金,则应在提交给选民的成本估算和支出计划中包含足够的资金,以在税收有效期内运营和维护每个纳入的项目。

Section § 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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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向选民提出区域交通税措施的程序。一旦区域交通计划获得批准,县级委员会必须应委员会要求,在地方选举中提出这项税收措施。该措施将被标记为“区域措施2”,并且不能与选票上的其他州或地方议题合并。它将询问选民,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是否应该征收汽油税来资助交通项目。如果获得批准,将该措施列入选票的费用由税收收入支付;如果未获批准,则由委员会其他可用资金支付。如果县在同一次选举中有自己的交通资助措施,则可以选择不提交该措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4(a) 在委员会通过区域交通支出计划后,区域内各县和市县的监事会应委员会要求,在委员会指定的与全州初选或大选合并举行的地方选举中,向选民提交一项由委员会通过的措施,授权委员会在该区域内征收该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4(b) 该措施不得与选票上的州或地方措施合并,但应单独列出,并应标明为“区域措施2”。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4(c) 无论采用何种投票系统,该措施的措辞应如下: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是否应被授权对汽油销售征收每加仑____的税,以建设和运营委员会通过的支出计划中确定的交通项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4(d) 委员会应向区域内各县和市县偿付将该措施提交给选民的费用。如果该措施获得选民批准,这些费用应从该税收中报销;或者,如果该措施未获批准,则从委员会可用于一般交通规划的任何资金中报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04(e) 如果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在同一次选举中向选民提交一项替代性的全县交通资助措施,则可以选择不将委员会通过的措施提交给选民。

Section § 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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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说,如果一项投票议案在地方选举中获得所需票数的选民批准,且此批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则委员会可以在该议案曾出现在选票上的区域内所有县征收一项税。

经该议案获得在该区域内的地方选举中投票的选民以所需票数批准,且此批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其他适用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可在该议案曾出现在选票上的区域内所有县征收该税。

Section § 8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聘请州平衡委员会来管理本章规定的任何税款。

州平衡委员会将获得报销,报销范围包括运营该税款的实际成本以及准备管理该税款的实际成本。这些成本应由独立审计确认。

委员会应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负责管理本章规定的任何税款。州平衡委员会在管理该税款方面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管理该税款所做的准备工作的实际成本,应基于独立审计获得报销。

Section § 8507

Explanation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这项税收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8508

Explanation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并在扣除其管理此过程的自身成本后,必须将剩余资金发送给委员会。这种资金转移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进行两次。

在扣除其税收管理成本后,州平衡委员会应尽快定期将净收入转交给委员会。这些收入的转交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进行两次。

Section § 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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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规定,交通委员会收到的净收入必须按照特定的区域交通计划来使用,但有一个例外。委员会可以用一部分钱来支付最初的启动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但这些费用每年不能超过净收入的1%。

委员会收到的净收入,应仅根据依照第8503条通过的区域交通支出计划进行支出,但委员会可以从这些收入中扣除资金,以偿付其在本章初步实施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此后的行政管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年度净收入的1%。

Section § 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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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项目发起人若要获得某些税收资金,必须遵守委员会的所有规章制度。这包括其他法典下的具体规定。委员会将与各地方政府和公共交通机构合作,制定一项计划,确保税收资金得到有效使用。该法律还禁止将这些资金用于替代项目发起人已用于现有交通运营和维护的资金。

Section § 8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一项区域交通支出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公众的定期审查。它还强制要求公民参与监督该计划的进展。

Section § 85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需要对区域交通支出计划进行修改,委员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进行。但是,在进行任何修改之前,必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任何修订都必须遵守本章现有的规定。

Section § 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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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概述了在选举期间将债券发行纳入税收提案的程序。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监事会必须在与税收相关的投票措施中授权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支出。债券产生的允许债务不能超过估计的税收收益。该提案必须详细说明税率、期限、来自税收的债券金额、委员会作为税收征收者的角色及其预算限额。此外,选民将收到一份包含完整提案的样本选票,以及一份包含全面支出计划的选民指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a) 如果委员会在其召集选举的决议中提出要求,监事会作为批准征收税款的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应包含授权委员会发行债券用于条例支出计划中可能规定的资本支出,该等债券可从税款收益中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b)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不得超过根据计划确定的税款估计收益。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券金额不包括为支付债券、再融资债券或债券预期票据而将所需资金预留至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 该提案应列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1) 税款的实际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2) 如果计划规定了时间限制,则为税款的期限。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3) 如有,可从税款收益中支付的债券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4) 委员会作为征收税款的机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c)(5)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4节,委员会的拨款限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3(d) 根据《选举法》第13303节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应为召集选举的条例中列明的完整提案,且选民信息手册应包含完整的条例支出计划。

Section § 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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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名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由选民批准的税收收益提供资金,并可通过承诺未来的税收收入获得担保。

为这些债券质押的资金,优先于将税收收入用于任何“现收现付”融资。但是,如果债券发行决议中有所规定,此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4(a) 经选民在批准税收的同时授权发行的债券,可由委员会随时发行,并应从该税收的收益中支付。该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
该债券可通过以该税收收益中的收入作为质押获得担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4(b) 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有限税收债券的税收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该税收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此优先权。

Section § 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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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发行有限税收债券的流程。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会明确规定要发行的债券金额。这些债券可以分多期发行,每期都有自己的支付到期日。债券的到期日不必是其发行周年日。

有限税收债券应根据委员会随时以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额的债券,直至授权的全部债券发行完毕。全部债券可分为两期或多期发行,并为每期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Section § 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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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明确说明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的期限和利率,以及债券的面额(不得少于5,000美元)。决议还必须描述债券的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以及任何登记或转换选项。此外,它还允许包含其他法律授权的详细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 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1) 拟议债务的产生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相关或附带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检查费、法律费、财务代理费、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以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2)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征税终止之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6) 债券的面额,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16(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8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利息支付间隔由委员会决定,其中任何系列债券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具体由委员会确定。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的一个或多个利率计付利息,并按委员会确定的间隔支付,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应付利息可为不超过一年的任何期间,具体由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8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委员会发行债券时,可以在债券中规定在到期日之前偿还(赎回)这些债券的条件。这些条件会明确规定何时以及以何种价格进行赎回。然而,除非债券本身明确载有可提前赎回的说明,或印有相关声明,否则不得提前赎回。

Section § 8519

Explanation
持有这些债券的人可以收回他们的钱,包括本金和任何利息,以美元支付。他们可以选择在委员会司库的办公室收款,或者在指定地点的其他地方收款。

Section § 8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发行债券的流程。每张债券或每个系列债券都会有日期和连续的编号,并且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员会的审计长,必须在债券上签字。如果委员会设有官方印章,也需要加盖。债券附带的息票也应由审计长签字。 签名和印章可以印刷或机械复制。重要的是,如果一位官员在债券或息票上签字后,在债券交付之前离职,他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85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债券,决定是通过议价销售还是公开销售,即使债券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出售。

Section § 8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并且购买价格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贷记收取。

Section § 8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出售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和额外收益将专门用于偿还债券。债券销售的剩余资金将存入一个特定账户,用于担保债券或实现最初举债的目的。一旦该目的达成,任何剩余资金将要么用于进一步偿还债券,要么在公开市场上以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回购债券。回购的债券将立即注销。

Section § 8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券。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一过程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再融资债券的金额不仅可以覆盖旧债券的本金,还可以覆盖任何额外费用,例如赎回溢价和利息成本。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支付从其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或者覆盖旧债券在同一期间的利息。此外,适用于发行和出售新债券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4(a) 委员会可规定依照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付委员会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4(b) 再融资债券可按足以支付未偿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在到期前因召回和赎回而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的本金金额发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4(b)(1) 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期间的再融资债券利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4(b)(2) 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被再融资债券支付之日,或至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期间的被再融资债券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4(c) 本章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Section § 8525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出售债券之前,通过一种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方式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全额偿还。委员会可以使用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来支付这些票据及其利息。如果票据未提前支付,将由出售下一批债券所得的资金来偿付。以这种方式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获授权出售的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出售或未偿付的票据。这些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与实际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委员会设定的各种条款和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5(a) 委员会可以预期出售根据本章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然而,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5(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从委员会为此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税收收入。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委员会下一次债券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这些票据是为此预期而发行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5(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出售的任何已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525(d)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包含委员会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8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可以用于投资信托基金、保险公司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州学校基金。它指出,只要当前或未来的法律允许投资加州城市、县或学区的债券,这些债券就可以被用于此类投资。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作为履行特定行为或存放公共资金的担保。本章的规定是对其他有关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作为最新的立法指导而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