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燃料税法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850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设立的。“区域”是指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详细规定所管辖的范围。“债券”是指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例如债券、票据和商业票据,它们代表债务或证券。
Section § 8502
Section § 850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征收交通税之前制定一份详细的支出计划。该计划必须列出具体的交通项目及其成本。它必须确保根据人口在各县之间公平分配收入,并在20年内分配具体的投资金额。
项目必须符合现有的区域计划,强调减少单人驾车出行,并包括与市县的协商。需要独立的评估来提供准确的成本估算。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满足区域需求,例如道路维护、公共交通资金、提高安全性、改善交通效率、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等。必须规划项目持续运营的资金。
Section § 85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向选民提出区域交通税措施的程序。一旦区域交通计划获得批准,县级委员会必须应委员会要求,在地方选举中提出这项税收措施。该措施将被标记为“区域措施2”,并且不能与选票上的其他州或地方议题合并。它将询问选民,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是否应该征收汽油税来资助交通项目。如果获得批准,将该措施列入选票的费用由税收收入支付;如果未获批准,则由委员会其他可用资金支付。如果县在同一次选举中有自己的交通资助措施,则可以选择不提交该措施。
Section § 8505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项投票议案在地方选举中获得所需票数的选民批准,且此批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则委员会可以在该议案曾出现在选票上的区域内所有县征收一项税。
Section § 8506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聘请州平衡委员会来管理本章规定的任何税款。
州平衡委员会将获得报销,报销范围包括运营该税款的实际成本以及准备管理该税款的实际成本。这些成本应由独立审计确认。
Section § 8508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并在扣除其管理此过程的自身成本后,必须将剩余资金发送给委员会。这种资金转移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进行两次。
Section § 8509
这条法律规定,交通委员会收到的净收入必须按照特定的区域交通计划来使用,但有一个例外。委员会可以用一部分钱来支付最初的启动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但这些费用每年不能超过净收入的1%。
Section § 8510
Section § 8512
Section § 8513
本规定概述了在选举期间将债券发行纳入税收提案的程序。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监事会必须在与税收相关的投票措施中授权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支出。债券产生的允许债务不能超过估计的税收收益。该提案必须详细说明税率、期限、来自税收的债券金额、委员会作为税收征收者的角色及其预算限额。此外,选民将收到一份包含完整提案的样本选票,以及一份包含全面支出计划的选民指南。
Section § 8514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名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由选民批准的税收收益提供资金,并可通过承诺未来的税收收入获得担保。
为这些债券质押的资金,优先于将税收收入用于任何“现收现付”融资。但是,如果债券发行决议中有所规定,此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Section § 85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发行有限税收债券的流程。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会明确规定要发行的债券金额。这些债券可以分多期发行,每期都有自己的支付到期日。债券的到期日不必是其发行周年日。
Section § 8516
本节概述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明确说明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的期限和利率,以及债券的面额(不得少于5,000美元)。决议还必须描述债券的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以及任何登记或转换选项。此外,它还允许包含其他法律授权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85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利息支付间隔由委员会决定,其中任何系列债券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具体由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8518
Section § 8520
Section § 8522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8523
Section § 852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券。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一过程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再融资债券的金额不仅可以覆盖旧债券的本金,还可以覆盖任何额外费用,例如赎回溢价和利息成本。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支付从其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或者覆盖旧债券在同一期间的利息。此外,适用于发行和出售新债券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8525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出售债券之前,通过一种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方式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全额偿还。委员会可以使用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来支付这些票据及其利息。如果票据未提前支付,将由出售下一批债券所得的资金来偿付。以这种方式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获授权出售的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出售或未偿付的票据。这些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与实际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委员会设定的各种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