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小心多缴了税款,税务部门需要正式记录这个错误。他们会通知州主计长多缴了多少钱以及是谁缴的,然后要么退款,要么抵扣。如果多缴的金额超过5万美元,该决定必须公开10天。

Section § 812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多缴了税款,审计长将首先使用这笔多余的款项来抵扣该人根据本法律部分所欠的任何其他税款。之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将退还给该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8127.5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向客户收取了不应纳税商品的税款,或者对可纳税商品多收了税款,商家必须将多收的税款退还给客户。如果商家不退还,就必须将这笔钱支付给州政府。州政府会用这笔钱来抵扣商家在同一笔交易中应缴的任何税款,如果还有剩余,商家仍然欠州政府这笔钱。

当根据本部分规定,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作为本部分项下应缴税款补偿的金额,是根据不应纳税的金额或超出应纳税金额计算的,且已由客户实际支付给该纳税人时,该已支付的金额应由该纳税人在收到平衡委员会或客户关于已确定存在超额部分的通知后退还给客户。如果该纳税人未能或拒绝退还,则该已支付的金额,如果是由该纳税人明知或错误地根据不应纳税的金额或超出应纳税金额计算的,应由该纳税人汇缴给本州。汇缴给本州的这些金额,将由审计长冲抵该纳税人就同一交易根据本部分规定应付给本州的任何款项,余额(如有)应构成该纳税人对本州的应付款项。

Section § 8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退税或抵免的时间限制。通常,您有多付款项所属月份的次月起三年时间,或在某些情况下,自裁定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时间,来提交这些申请。如果您获得了豁免,该期限可能会延长,您可以在豁免期结束前申请退款或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本条规定下,自多付款项所属月份的次月最后一日起三年后,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退款;或就本部分第5章第3、4或5条项下作出的裁定而言,自裁定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自多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后,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索赔申请。 在该期限届满后,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抵免,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抵免申请,或除非该抵免涉及根据第7676条给予豁免的期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b) 对于根据第7676条给予豁免的任何期间,如果在此约定期限届满前向委员会提交了索赔申请,委员会可以批准退款。

Section § 81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严重的身体或精神障碍(预计将持续至少12个月)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务,那么处理其财务事务的某些行动的时限将会暂停。

法律明确指出,如果配偶或其他人代为管理其财务事务,则本规定不适用。本法律甚至适用于在本法律颁布之前开始的失能情况,但它不会使已经依法结案的索赔重新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1(a) 第812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个人财务失能的任何时期内,应当中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1(b)(1) 就(a)款而言,如果个人因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务,且该障碍预期会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期将持续不少于12个月的连续期间,则该个人属于财务失能。除非按照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存在该障碍的证明,否则不应认为个人存在障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1(b)(2) 在个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授权代表该个人处理财务事务的任何期间内,该个人不应被视为财务失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28.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期间,但对于截至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不考虑本条)已被法律运作或法律规则(包括既判力)所禁止的任何退款申请,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8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索赔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必须清楚地说明索赔的理由或依据。

Section § 81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多缴了税款,您将获得多缴税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照另一条款规定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从您多缴税款的次月开始累积。如果您应获得退款,利息将支付到您被告知可以提交索赔或您的索赔获得批准(以较早者为准)的次月月底。如果您获得的是抵免,利息将计算到该抵免款项用于冲抵您所欠税款的日期。

对于任何税款的超额支付,应按照根据第6591.5条确立的经调整的每月利率支付利息,自超额支付发生期间的次月第一天起计算。此外,对于就退还或抵免金额向索赔人征收的任何利息,应予以退还或抵免。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30(a) 在退款的情况下,利息计算至多缴款人(如果他或她尚未提交索赔)被委员会告知可以提交索赔之日,或索赔获得委员会批准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的次月最后一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130(b) 在抵免的情况下,利息计算至抵免所针对的税款或金额利息的同一日期。

Section § 8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多付款项和退款申请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果多付款项是因故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该多付款项将不支付任何利息。此外,如果有人请求延迟处理退款申请,委员会可能会要求该个人放弃在延迟期间本应累积的任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