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承运人货物机动车承运人许可证费
Section § 7231
本法律条款是《财产承运人许可证费法案》的一部分。它强调了在加州拥有一个安全有效的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性。该法律特别强调了财产承运人(即货运服务)在维护该系统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Section § 7232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财产机动运输商的许可证费用要求。运输商必须根据其运营的商用车辆数量,每年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支付费用。费用在运输商申请首次许可证和续期时到期。法律对“财产机动运输商”、“有偿机动运输商”、“商用机动车辆”和“私人运输商”等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该法规排除了家庭用品运输商和仅从事旅客运输的运输商。如果运输商仅从事州际运营并符合联邦注册要求,则不适用费用。法律还详细说明了注册程序,包括豁免,并规定了遵守联邦法规的要求。
Section § 723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不得对营运性货物运输企业征收任何形式的消费税或营业执照税。
Section § 7234
这项法律规定,统一营业执照税费取代了针对涉及营运性财产汽车运输商的运输业务的任何其他地方税。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征收根据第2部授权的其他税费。
Section § 723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使用机动车辆运输货物的公司支付两项特定费用:安全费和承运人检查费。这些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Section § 7236
本节解释了加州机动运输商的营业执照和检查费用如何收取和管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收取的费用存入州基金,具体费用根据机动车队规模收取。营运运输商需支付安全费、检查费和营业执照费等多种费用,而拥有10辆以上车辆的私人运输商也需支付这些费用。提供按比例收费的季节性许可证,并对逾期付款有罚款规定。这些费用收入用于资助DMV和加州公路巡警的监管和安全检查。该法律确保小型车队运营商不会被不公平地收取过高费用,并且费用会根据检查成本每五年调整一次。
商用车辆费用
营业
执照税
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