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时,可要求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人向其提供委员会根据该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为合理的担保。如果为追回任何费用或任何应收金额(包括任何应付利息或罚款)而有必要,委员会可将该担保物公开拍卖。拍卖通知应亲自或通过邮件送达提供担保的人。
如果通过邮件送达,通知应寄往该人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如果是亲自送达,应在拍卖前至少30天送达;如果是通过邮件送达,应在拍卖前至少40天送达。任何拍卖后,超出应付金额的任何盈余应退还给提供担保的人。
这条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需要确保某人遵守规定时,要求其提供一笔保证金。如果该人不支付所需费用或金额,委员会可以公开拍卖该保证金,以追回所欠款项,包括任何利息或罚款。
他们必须在拍卖前至少30天通知该人(如果是亲自通知),或者40天(如果是通过邮件发送)。如果拍卖后有任何超出所欠款项的剩余资金,将退还给提供保证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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