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a) 如果部门对任何缴费人提交的申报表或向州支付的费用金额不满意,或者如果缴费人未提交申报表或未向州支付费用,部门可以根据其可获得的任何信息计算并确定应支付的金额。此外,如果部门被授权为其他州机构收取费用,或者部门被授权在缴费人无需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收取费用,部门可以发出确定通知或类似的账单文件以收取费用。可以对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应缴费用金额进行一次或多次额外确定。如此确定的费用金额应按根据第6591.5节确定的每月调整后的修正利率(或其不足一月的部分)计息,自费用金额或其任何部分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在进行确定时,部门可以将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多缴款项抵销另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少缴款项以及少缴款项的利息和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b) 如果确定应缴额外金额的任何部分欠款被发现是由于疏忽或故意忽视本部分或授权法规造成的,则应加收确定金额10%的罚款,外加(a)款规定的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c) 如果确定应缴额外金额的任何部分欠款被发现是由于欺诈或意图逃避本部分或授权法规造成的,则应加收确定金额25%的罚款,外加(a)款规定的利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 部门应向缴费人发出书面确定通知。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1) 将通知放入贴足邮资的密封信封中,寄往缴费人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根据本款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通知投递至美国邮政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美国邮政服务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2) 亲自将通知送达被送达人。根据本款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送达时完成。对公司的亲自送达可以通过将通知送达《民事诉讼法典》中指定为在民事诉讼中接收公司传票和诉状的任何人。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3)(A) 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通过安全传输以电子方式送达通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3)(A)(i) 缴费人请求通过安全传输以电子方式发送确定通知。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3)(A)(ii) 部门有证据表明缴费人不再收到记录地址的邮件,并且之前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061(d)(3)(A)(B) 根据(A)项提供的送达应视为在部门通过缴费人的安全网络门户以电子方式传输通知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