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55322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2(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纳税人因这些行动而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否则将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批准的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2(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55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教育计划,主要针对新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必须包括:向新纳税人提供简单的书面沟通;参与由不同政府层面组织的研讨会;以及更新现有教育材料,以澄清常见的违规问题。此外,还应为工作人员提供持续培训,以帮助他们理解新法律,以及纳税人经常遇到困难或规则适用不一致的领域。用于此计划的电子媒体不得以任何个人方式展示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像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a)(1) 在委员会新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b)(1) 一项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术语解释他们的职责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术语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将新立法应用于纳税人活动以及纳税人反复出现的不合规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3(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代表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55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允许行业代表和纳税人就《费用征收程序法》提出修改建议。其目标是提高自愿遵守度,并加强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55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清晰直观的解释,说明税务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委员会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解释应随同首次审计通知、拟征收额外税款的提案以及其他重要的税务相关通知一并提供。委员会还必须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公告中公布这些解释。

Section § 55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不能用于评判个别官员或雇员的绩效。它还禁止将这些收入用于为他们设定收入目标或配额。委员会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6(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金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6(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6(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26(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所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Section § 5532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纳税人的关切得到考虑。

Section § 55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旨在加快税务争议的决策过程。他们需要设定标准时限,并特别关注那些解决时间比平时长的案件。

Section § 553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工作人员律师或税务审计员进行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应如何进行。首先,这些会议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地点举行。其次,会议可以录音,但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提供录音副本。最后,纳税人有权带上他们的律师、会计师或任何指定代理人参加这些会议。

Section § 553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纳税人,曾在委员会面前进行过听证会,并且希望报销律师费等费用,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您可以这样做。首先,您必须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报销申请。其次,委员会必须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第三,委员会将决定您能获得多少报销,并且只有他们有权做出这项决定。

在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时,委员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正当理由。只有在您收到通知或提交申请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才能获得报销。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只有部分行为不合理,那么他们将只报销与这些特定问题相关的费用。

委员会的任何裁决决定在生效前至少10天将作为公共记录公布。这些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a) 每一纳税人均有权获得与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实质性正当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c)(1) 在确定通知、紧急确定通知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应限于与工作人员被认定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d) 委员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0(e) 本节因增加本款的法案而进行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55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员工出于非税务相关原因调查或监视他人。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失去工作。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合法调查,也不阻止在某人因有害物质税违规行为受到调查时共享信息。“调查”是指口头或书面提问,“监视”则包括通过电子方式监控或使用线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a) 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委员会的官员或员工不得明知故犯地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对任何人进行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有害物质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1(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5533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了解决费用争议的程序,旨在让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长寻求合理的和解,以避免昂贵的诉讼。对于大多数和解,建议必须由司法部长审查,司法部长会就其公平性提供意见。

涉及费用减免低于 ($11,500) 美元的和解可由部门主管直接批准。该金额将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任何费用减免超过 ($500) 美元的和解必须记录相关细节,但必须保持保密并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

主管有 (45) 天时间批准或不批准和解建议,如果在此期间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自动批准。一旦和解最终确定,除非有欺诈证据,否则不可上诉。除某些公开记录细节外,和解信息仍属保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长应根据本节授权,对作为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争议费用事宜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宜诉讼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保持一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b)(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和解建议在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司法部长之前,不得提交给主管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司法部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来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在向主管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也应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司法部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b)(2)(A) 任何民事费用争议事宜的和解,如果涉及和解中费用或罚款的减免,且该费用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 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可由主管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 (A) 项中规定的金额,将其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由财政部计算,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 (100) 美元。根据本项进行的首次调整应为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百分比。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 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费用、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 (500) 美元时,应在部门主管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1) 参与和解的费用支付者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4) 关于该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大利益的理由摘要。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5)(A) 对于主管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 (b) 款 (2) 项批准的和解除外,司法部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来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c)(5)(A)(B)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费用支付者或国防产生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主管不应参与根据本节进行的费用事宜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管后 (45) 天内由主管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被主管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e)(2) 如果主管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管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宜应退回给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再次提交给主管,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并遵守相同的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f) 根据本节达成的所有和解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与重要事实相关的欺诈或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g)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 (55381) 节所指的保密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h) 立法机关认为,出于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i) 由新增本款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Section § 5533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主管自2007年1月1日起考虑减少或和解最终费用责任。“最终费用责任”包括与法律特定部分相关的任何最终费用、利息、罚款或附加费用。

和解提议通常仅在欠费业务已出售或关闭,且费用缴纳人与该业务不再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对于“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则有例外,即使业务未易手,只要费用未向客户收取,也可以和解。

如果过去曾对类似案件或具有特定控制关系的业务进行过和解,则不得再次批准和解。可以签订最长一年的分期付款协议,并且如果费用缴纳人收入增加,可能需要签订附带协议以保护州利益。

费用缴纳人在和解后五年内必须遵守所有税务义务。如果费用缴纳人在责任期间有重罪逃税记录,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提议的金额必须是州根据费用缴纳人的财务状况所能预期的最高金额,并且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提议需要至少支付原始费用和罚款,并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获得豁免。接受或拒绝的提议会提供书面通知。

超过500美元的和解公共记录,包括费用缴纳人姓名和和解详情,会保留一年,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信息。如果费用缴纳人存在不诚实行为或不遵守规定,和解可能会被撤销。

和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重罪指控。本法律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并广义地定义“人”以包括与费用缴纳人相关的各种实体。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a) 自2007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费用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费用缴纳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可以和解,无论该业务是否已停业或转让,也无论费用缴纳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费用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且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小节进行和解。就本小节而言,“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指最终费用责任的一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其产生于部门未发现费用缴纳人向购买者或其他人员收取费用,且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55061条起)或第3条(自第55081条起)确定为费用缴纳人应承担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3) 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3)(A) 曾根据第(2)款获得和解的费用缴纳人,其所涉责任或其一部分源自与费用缴纳人提出和解提议所涉责任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3)(B) 由曾根据第(2)款获得和解且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费用缴纳人转让的业务,当提出提议所涉责任源自与费用缴纳人此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3)(C) 曾根据第(2)款获得和解的费用缴纳人对与其获得和解的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当提出提议的业务的责任源自与费用缴纳人此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d) 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签订书面协议,允许费用缴纳人分期支付和解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可以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 根据(c)小节第(2)款获得和解的费用缴纳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州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以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费用缴纳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年收入的情况下,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小节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f) 根据(c)小节第(2)款获得和解的费用缴纳人,应在责任和解之日起五年内,或直到费用缴纳人不再需要提交申报表为止(以较早的期限为准),在到期日前提交并支付所有后续要求的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g) 如果费用缴纳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1) 费用缴纳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费用缴纳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1)(B) 缴费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清偿比所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该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i)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费用债务,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1) 针对涉及欺诈或逃避罚款的债务的提议,应要求最低提议金额为未缴费用和欺诈或逃避罚款的总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缴费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避的责任人,则可以豁免最低提议金额。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避的意图可以明确归因于缴费人的合伙人。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缴费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存入的金额将由缴费人自行决定用于抵扣债务或退还。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l) 当多名缴费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负有责任的缴费人,接受一名负有责任的缴费人的和解提议,应按被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缴费人的债务金额。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 每当批准超过五百美元($500)的费用或罚款或总费用和罚款的和解时,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1) 缴费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2) 未缴费用及相关罚款、费用附加费、利息或其他相关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理由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缴费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55381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清单,也不得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公告。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能会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能会重新确立,不论其他可能适用的任何诉讼时效,并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涉及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2) 缴费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o) 任何人在根据本节提出的提议或和解,或提出该和解以达成该协议时,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o)(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o)(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涉及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p) 就本条而言,“人”指缴费人、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公司、代理人、受托人、代表,或代表缴费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缴费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缴费人的公司或实体。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q)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533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协商并可能减少最终费用责任。这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提出和解的人不再对该业务拥有主要权益或关联。如果此人曾因与费用相关的重罪逃税而被定罪,则不符合和解提议的资格。

要获得和解资格,费用缴纳人必须证明他们实际无法支付比其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部门还必须认为和解对州有利。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至少需要提议支付未缴费用和罚款,但如果欺诈并非由提议人实施,则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协议条款得到履行,部门将通知费用缴纳人。被拒绝提议的款项,可根据费用缴纳人的选择,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已接受的提议会减少其他责任方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记录必须保存,其中应概述和解对州有利的原因,但不得披露机密信息。

如果发现和解基于欺诈或被违反,则可以撤销和解,并恢复原始债务,不受任何限制。故意隐瞒或伪造与此类提议相关的财务信息,可能导致重罪指控、巨额罚款和可能的监禁。本法律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费用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费用缴纳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d) 如果费用缴纳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款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1) 费用缴纳人须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从费用缴纳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可预期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1)(B) 费用缴纳人没有合理前景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从而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e)(2) 部门须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f)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费用责任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的提议,须至少提议支付未缴费用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费用缴纳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豁免最低提议。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在此情况下,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费用缴纳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费用缴纳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款项将根据费用缴纳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i) 当多个费用缴纳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而负有责任的费用缴纳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费用缴纳人的和解提议,应将其他费用缴纳人的责任金额减少已接受提议的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 凡批准费用或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1) 费用缴纳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2) 所涉及的未缴费用及相关罚款、费用附加费、利息或其他款项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费用缴纳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55381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清单或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公告。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以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责任可以重新确立,不论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的金额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1)(A) 向部门隐瞒属于费用缴纳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1)(B) 接收、扣留、销毁、污损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与费用缴纳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k)(2) 缴费人未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l) 任何人,若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中,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则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并处,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l)(1) 向本州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l)(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缴费人或对该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m) 就本条而言,“人”指缴费人、缴费人的家庭成员、缴费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缴费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缴费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缴费人的公司或实体。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2.5(n) 本条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5333

Explanation

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高于所欠税款,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取消财产征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在征税损害纳税人或其家人时取消征税,并可在90天内返还最高2300美元的扣押资金,或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后的金额。

如果财产因紧急税务问题被扣押,但问题已不再存在,资金也可能被返还。每年将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对2300美元的限额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并在超过特定门槛时生效。

在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之前,必须书面告知纳税人其免于征税的豁免权。某些紧急税务问题案件不适用这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所征税款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根据其发现,如果根据本部分发出的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或在收到根据征税令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90天内,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人的健康或福祉,则可命令解除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或命令返还已收到的最高两千三百美元($2,300)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返还给每个受征税令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限于两千三百美元($2,300),或第(2)款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1)(C)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在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命令返还款项,但须符合本节规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到期款项的最终征收不再处于紧急状态。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第(1)款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2,300)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适用于当前财政年度的金额乘以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近一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和第17041条(h)款第(2)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只有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第(B)项中定义的新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金额才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第(B)项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100)的倍数)应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为第(1)款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b)(2)(A)(B) 就本款而言,“生效门槛”是指比第(1)款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第(A)项计算出的作为第(1)款中金额的生效调整金额,至少高出一百美元($100)的较大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未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编第二章(第703.01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免于征税的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d) 除第(b)款第(1)项第(C)分项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55333.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财产因未缴费用被税务委员会征收,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将财产或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你:征收不合法;你已开始并正在遵守付款计划;或者返还财产将有助于你偿还所欠费用,或对你和州都有利。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否则将无法征收费用,则不适用此规定。任何返还的财产也受法律其他条款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5(a) 除非委员会认定费用征收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在委员会认定以下任一情况属实时,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款项应返还给缴费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5(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5(a)(2) 缴费人已根据第55209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因征收而产生的费用责任,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5(a)(3) 返还该财产将有助于费用责任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缴费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3.5(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返还的财产受第55335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55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追索债务时,某些财产免于被扣押(强制执行)的豁免将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更新。这些更新仅在指数自上次调整以来变化超过5%时发生。

Section § 55335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5(a) 纳税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申请,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5(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5(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免除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5(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申请。如果委员会拒绝该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553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对纳税人备案或登记任何税收留置权之前,纳税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收到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最早的备案日期以及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阻止留置权。但此要求不适用于被称为“紧急裁定”的紧急税款评估。

如果留置权被错误备案,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发送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阻碍了交易,则必须立即发出解除通知。部门还会将解除通知告知信用机构。

此外,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利于税款征收、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利益,或符合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人的利益,部门可以选择解除或降低留置权。本节的最新修订只是澄清了现有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备案或登记留置权至少30天前,部门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明确部门备案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依据,指明留置权最早可备案或登记的日期,并说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备案或登记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备案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b) 本条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第4条(第55101条起)发出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备案有误,则应在该确定和收到留置权备案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内,向纳税人和备案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如果该错误留置权阻碍了合法交易,部门应立即向纳税人和备案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d) 当部门解除错误备案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税款的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共同持有受留置权约束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6(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55337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觉得因官员或雇员无视官方程序而受到侵害,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州政府必须赔偿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法律费用,例如法院费用和律师费,除非特殊情况证明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这些因素可能会减少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

如果法院认定纳税人的诉讼是轻率的,纳税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该罚款将作为税款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B) 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b)(2)(B)(iii) 为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337(d) 凡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轻率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