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据转让税法豁免
Section § 11923
本法律规定,某些税款不适用于作为重组或调整一部分的转让文书(用于转移财产的法律文件)的制作、交付或备案过程。这些情况包括根据《联邦破产法》确认的重组、在涉及铁路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衡平法接管程序中批准的重组,以及仅涉及组织身份、形式或地点变更的情形。此项豁免仅适用于转让在重组或调整之日起五年内发生的情况。
Section § 11924
Section § 119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由合伙企业或出于税务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所有,那么在合伙企业权益转让时,只要该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并持有该财产,就不征收转让税。法律还指出,如果合伙企业终止,其财产将被视为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但与此类终止相关的转让只能征收一次税。此外,法律明确,当财产所有权只是改变了持有形式,但实际的按比例所有权没有变化时,也不需要缴纳税款。
Section § 11926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止赎过程中,借款人给予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的契据或文件,通常不适用财产转让税,除非房产的价值超过了剩余的债务和止赎费用。如果房产价值更高,超出部分需要纳税。为了税务目的,交易的详细信息,例如债务金额和所涉各方的身份,必须在文件上或通过一份宣誓声明中明确说明。
Section § 11927
本法律条款规定,通常适用于财产转让文件的任何税款,在夫妻之间进行财产转让且该转让是离婚、法定分居、婚姻无效或类似法律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时,不适用。这还包括根据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进行的转让,如果该协议是在预期此类判决的情况下签订的,即使该协议并未正式成为判决的一部分。
为了符合这项税收豁免的条件,该文件必须包含一份由夫妻任何一方签署的声明,表明其符合这项豁免。
Section § 119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机构通过契约或类似文件转让不动产,并且存在一项协议,要求买方立即将该财产回转给豁免机构,那么通常适用于此类转让的税款就不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