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城市的立法机构根据第11911条 (b) 款征收的税款,其金额等于第11911条 (a) 款规定金额的一半,则该城市所在县应在县税中抵免该市税款,前提是该市的税款符合本部分规定。县应征收根据本部分征收的所有税款,县审计员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税款收益: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31(1) 所有与位于县非建制区域或市县内的不动产转让相关的款项,应分配给该县
或市县,视情况而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31(2) 所有与位于根据本部分对不动产转让征税的城市内的不动产转让相关的款项,应一半分配给该城市,一半分配给该县。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31(3) 所有与位于对不动产转让征税但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城市内的不动产转让相关的款项,不得抵免县税,且县征收的全部金额应完全分配给县。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31(4) 所有与位于不对不动产转让征税的城市内的不动产转让相关的款项,应完全分配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