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11(a) 任何县或市县的监事会,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可以对每一份契约、文书或书面文件征收税款,凭此在县内出售的任何土地、租赁地产或其他不动产将被授予、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购买者,或归属于购买者,或根据其指示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当所转让权益或财产的对价或价值(不包括在出售时仍附着于其上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价值)超过一百美元 ($100) 时,以每五百美元 ($500) 或其不足五百美元的部分征收五十五美分 ($0.55) 的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11(b) 位于已根据 (a) 款征税的县内的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对每一份契约、文书或书面文件征收税款,凭此在市内出售的任何土地、租赁地产或其他不动产将被授予、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购买者,或归属于购买者,或根据其指示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当所转让权益或财产的对价或价值(不包括在出售时仍附着于其上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价值)超过一百美元 ($100) 时,以 (a) 款规定金额的一半税率,对每五百美元 ($500) 或其不足五百美元的部分征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911(c) 根据 (a) 款由县条例征收的税款,应允许抵免根据 (b) 款通过的条例应向任何市缴纳的税款。对于不符合本部分的市税,不得抵免任何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