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大麻税法”,并可援引该名称。就本部分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a) “2020-21财年基线”指根据第34019条(f)款,由财政部确定的,在2021-22财年为2020-21财年收入的第三次分配而拨付至子信托账户的资金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b) “公平交易”指在公开市场上,由两名知情且自愿的当事人(双方均无任何参与交易的强制性)之间,以善意和有价值的对价达成的、反映公平市场价值的销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c) “平均市场价格”指以下两者: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c)(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c)(1)(A) 在公平交易中,指由大麻或大麻产品批发成本加上加价(由部门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前,每六个月一次,以半年为周期确定)所确定的平均零售价格,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已出售或转让给大麻零售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c)(1)(A)(B) 尽管有(A)分段的规定,部门不得在本分段通过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及之后,以及2021年7月1日之前,增加加价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c)(2) 在非公平交易中,指大麻零售商从大麻或大麻产品零售销售中获得的销售总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d) “大麻”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18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应也指药用大麻。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e) “大麻产品”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18.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应也指药用浓缩物和药用大麻产品。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f) “大麻花”指经部门定义的大麻植物的干花。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g) “大麻叶”指大麻植物中除大麻花以外的所有出售或消费的部分。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h) “大麻零售商”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须获得零售商、无店面零售商、微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许可的人,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以其他方式获授权从事零售业务的任何其他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i) “种植者”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须获得大麻种植许可的所有人。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j) “部门”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或其继承机构。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k) “指定捐赠”指种植者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071条,捐赠给大麻零售商,以供随后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的药用大麻。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l) “分销商”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须获得分销商许可的人。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m) “进入商业市场”指除未成熟大麻植物和种子外,已完成并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110条所述的质量保证审查和测试的大麻或大麻产品。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n) “销售总额”具有第6012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o) “制造商”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须获得制造商许可的人。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p) “药用大麻患者”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所定义的合格患者,其持有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分部第5章第25条(自第2525条起)规定的医生推荐,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条获得有效身份证件的合格患者或合格患者的主要照护者。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q) “微型企业”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00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r) “非营利组织”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070.5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s) “人”具有第6005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t)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t) “零售”具有第6007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u)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u) “销售”和“购买”指任何所有权或占有的变更、交换或易货,无论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并以对价为前提。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v) “子信托账户”指根据第34019条(f)款设立的子信托账户。
(w)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w) “税款基金”指根据第34018条设立的加州大麻税款基金。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x) “转让”指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无论有无对价,授予、转让、移交、指派、出售、交换或易货。
(y)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0(y) “未经加工的大麻”包括大麻花、大麻叶、或已收获大麻的其他类别、未经加工或冷冻大麻的类别、或未成熟植物、或直接运送给制造商的大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