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11

Explanation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加州对大麻销售征收15%的消费税,税额基于零售平均市场价格。购买者必须支付此税,该税已包含在零售商提供的发票总额中。

零售商负责将税款转交给分销商,分销商必须向政府报告并缴纳。在公平交易中,分销商必须在产品转让后90天内收取此税。此消费税是在现有州和地方税之外额外征收的,计算销售税时,总收入中应包含此税。

免费捐赠的药用大麻和贸易样品不征收此税,但持牌销售商出售的贸易样品则按普通零售商销售的方式征税。此规定已于2023年4月1日终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1)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3年1月1日前,对在本州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购买者征收大麻消费税,税率为大麻零售商任何零售销售平均市场价格的15%。购买者的大麻消费税责任在向本州支付大麻消费税之前不会解除,但大麻零售商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给购买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足以免除购买者对该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2) 每家大麻零售商应向购买者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其中应包含以下声明:“大麻消费税已包含在本发票总额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3) 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方式来显示大麻零售商提供给购买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上的大麻消费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1) 在公平交易中,分销商应在向大麻零售商销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后90天内(含第90天)向大麻零售商收取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在非公平交易中,分销商应在向大麻零售商销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后90天内(含第90天),或在大麻零售商进行零售销售时(以较早者为准)向大麻零售商收取大麻消费税。分销商应根据第34015节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缴纳大麻消费税。大麻零售商应负责向购买者收取大麻消费税,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主管部门通过的任何法规将大麻消费税汇给分销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2) 分销商应向大麻零售商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该文件应注明接收产品的被许可人、产品来源分销商(包括相关的唯一标识符)、大麻消费税金额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款授权其他形式的文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c) 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应在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之外另行征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d) 为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评估销售和使用税而计算的大麻或大麻产品销售总收入应包括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e) 除非购买者在销售时已支付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否则不得向购买者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71节无偿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征收大麻消费税。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g)(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征收大麻消费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g)(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节起)获得许可,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销售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人,应承担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责任,如同该人在销售时为大麻零售商一样。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h) 本节自2023年4月1日起失效。

Section § 34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加州购买的大麻产品征收15%的消费税。该税费基于平均市场价格,必须由购买者在销售时支付。零售商有责任提供收据,说明税费已包含在总价中。

分销商必须在转让大麻产品后90天内向零售商收取此税。在非市场价值交易中,税费必须由零售商在最早的时间点收取:即在转让时或销售时。此外,消费税独立于常规的州和地方销售税,但应计入用于计算这些税费的总收入中。

重要的是,向符合条件的药用大麻患者销售的产品可免除销售和使用税,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法律还免除了无偿捐赠的药用大麻和贸易样品的消费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1)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对在本州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购买者征收大麻消费税,税率为大麻零售商任何零售销售平均市场价格的15%。购买者对大麻消费税的责任在向本州支付大麻消费税之前不会解除,但大麻零售商根据本分节规定提供给购买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足以免除购买者对该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2) 每家大麻零售商应向购买者提供一份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其中应包含以下声明:“大麻消费税已包含在本发票的总金额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a)(3) 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方式来显示大麻消费税在大麻零售商提供给购买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上。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1) 在公平交易中的分销商应在向大麻零售商销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之日起90天内或之前,向大麻零售商收取大麻消费税。在非公平交易中的分销商应在向大麻零售商销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之日起90天内或之前,或在大麻零售商进行零售销售时,以较早者为准,向大麻零售商收取大麻消费税。分销商应根据第34015节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缴纳大麻消费税。大麻零售商应负责向购买者收取大麻消费税,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主管部门通过的任何法规,将大麻消费税汇给分销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b)(2) 分销商应向大麻零售商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该文件应注明接收产品的持证人、产品来源分销商(包括相关的唯一标识符)、大麻消费税金额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款授权其他形式的文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c) 本节征收的消费税应在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之外另行征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d) 为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评估销售和使用税的目的,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总收入应包括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e) 大麻或大麻产品不得出售给购买者,除非购买者在销售时已支付法律要求的消费税。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f) 当合格患者或合格患者的主要护理人员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节签发的卡片以及有效的政府签发身份证明卡时,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不适用于药用大麻、药用大麻浓缩物、可食用药用大麻产品或局部用大麻的零售销售,这些术语的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节起)。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g)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71节无偿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征收消费税。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h)(1)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征收消费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h)(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节起)获得许可的人,销售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应承担本节征收的消费税,视同该人在销售时为大麻零售商。

Section § 34011.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零售商大麻消费税的支付和抵免规定。首先,零售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欠分销商的任何大麻消费税,必须在2023年4月1日之前支付给分销商。此规定不要求税务部门强制执行这些支付。

此外,大麻零售商可以在其申报表上申请税收抵免,针对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支付给分销商的消费税,如果这些税款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相关,并且零售商需要向税务部门汇缴这些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01(a) 大麻零售商因征收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到期的大麻消费税而欠分销商的任何款项,应由零售商在2023年4月1日或之前支付给分销商。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部门强制执行此项义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01(b) 大麻零售商可以在大麻消费税申报表上申请抵免,针对根据第34011节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支付给分销商的大麻消费税金额,如果这些税款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给购买者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相关,且大麻零售商负责向部门汇缴该税款。

Section § 34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大麻零售商,如果他们获得了大麻管制局批准的费用豁免,可以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保留其收取的大麻消费税的20%。要符合资格,零售商必须提交包含特定信息和文件的申请,例如他们的大麻执照和费用豁免批准。大麻管制局必须核实并批准零售商的资格。零售商必须保持其费用豁免资格才能继续享受税款保留的福利。该批准有效期为一年,但如果资格保持不变,可以续期。大麻管制局必须保存或提供有关零售商费用豁免资格的信息。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获得大麻管制局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249节批准费用豁免的持照大麻零售商,可以保留相当于大麻消费税20%的销售商报酬。就本款而言,根据第26249节获得的费用豁免批准包括附带资金可用性条件的费用豁免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2) 为申请根据本节保留销售商报酬,大麻零售商应填写一份由部门规定格式和方式的一页申请表,其中应载明其从事或打算从事业务的名称、其营业地点或多个营业地点,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大麻零售商还应随申请附上其销售许可证号和大麻税许可证号,以及其大麻执照和经大麻管制局批准的费用豁免的副本。许可证申请应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方法进行认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3) 经核实持照大麻零售商符合本分节要求后,部门应向该大麻零售商发出批准根据本节保留销售商报酬的通知。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4) 为保持根据本节获得销售商报酬的资格,持照大麻零售商应保持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249节和任何相关实施条例获得费用豁免的资格。根据本节批准的销售商报酬,应在根据第(5)款通知部门某大麻零售商不再符合费用豁免资格后的日历季度最后一天失效。如果大麻零售商保持费用豁免资格,则根据本分节批准的销售商报酬自部门发出通知之日后的日历季度第一天起一年内有效,并可根据第(2)款或部门可能规定的其他程序续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5) 为通知部门某大麻零售商根据本节获得销售商报酬的资格,大麻管制局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5)(A) 维护一个部门可访问的数据库,以反映某大麻零售商是否符合或已不再符合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249节和实施条例获得费用豁免的资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a)(5)(B) 应部门要求提供信息,以核实某大麻零售商根据本节的资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1(b) 本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34011.2

Explanation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对大麻零售销售征收15%的消费税,该税率在2025年可能暂时提高至19%。从2028年起,该税率每两年调整一次,以匹配之前的种植税收入,最高不超过19%。零售商负责收取并汇缴此税,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单独列明税款的收据。消费税在销售税之外另行征收,且必须在购买时支付。药用大麻捐赠和贸易样品通常免税,但后者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产生税款。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a)(1)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对在本州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购买者征收大麻消费税,税率为大麻零售商任何零售销售总收入的15%。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之前,第 (1) 款规定的大麻消费税税率应为大麻零售商任何零售销售总收入的19%,该税率由部门与财政部协商,根据本节(由2022年第56章第22节增补)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a)(3) 对于2028-29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两年,部门应与财政部协商,在适用财政年度紧邻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5月1日或之前,调整对第 (1) 款规定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购买者征收的大麻消费税税率,增加大麻零售商任何零售销售总收入的额外百分比,该百分比经部门估算将产生与根据2022年6月29日修订的第34012节规定的按重量计征的种植税在前一财政年度本应征收的税额等同的收入。在任何情况下,大麻消费税不得超过零售销售总收入的19%。部门应将本款计算出的税率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25%。调整后的税率应于次年7月1日生效。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a)(4) 在2028年5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在5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与财政部协商,估算在前一财政年度根据2022年6月29日修订的第34012节规定的按重量计征的种植税本应征收的税额。部门应通过预测在前一公历年度本应征收的按重量计征的种植税收入来估算此金额,依据部门可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第6.5章(自第26067节起)或任何实施条例要求的追踪和追溯系统中的信息,将其作为前一公历年度大麻零售商销售大麻和大麻产品总收入的百分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b) 购买者对大麻消费税的责任在向本州支付大麻消费税之前不会解除,但大麻零售商根据本节提供给购买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足以免除购买者对该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c) 大麻零售商应负责向购买者收取大麻消费税,并根据本分部将该税款汇缴给部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d) 大麻零售商应向每位购买者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其中应单独列明大麻消费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e) 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应在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之外另行征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f) 为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评估销售和使用税之目的,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总收入应包括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g) 除非购买者在销售时已支付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否则不得向购买者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71节无偿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征收大麻消费税。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i)(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征收大麻消费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1.2(i)(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节起)获得许可并销售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节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人,应承担本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责任,如同该人在销售时为大麻零售商。

Section § 34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征收种植税。大麻花的税率为每盎司9.25美元,大麻叶为每盎司2.75美元。然而,2022年7月1日之后,适用不同的规定,某些交易可免除此税。税率可能因所售大麻产品而异,并且必须每年根据大麻花和叶的相对价格进行调整。某些方法,如税票或产品袋,可确保在大麻从种植设施移出前已缴纳税款。分销商和制造商必须负责向种植者收取税款,并有具体的程序和文件要求来支持这一点。对于未能通过质量检查的产品,可以退款。用于个人或医疗用途种植的大麻不征税。这些税率的通货膨胀调整是针对特定日历年强制执行的。负责大麻种植规则的部门不负责执行此税的实际征收。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1)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7月1日前,特此对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向所有种植者征收种植税。该税应在大麻收获并进入商业市场后缴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1)(A) 大麻花的税率为每干重盎司九美元二十五美分 ($9.2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1)(B) 大麻叶的税率定为每干重盎司两美元七十五美分 ($2.75)。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2) 尽管有 (1) 款规定,本分项规定的种植税不适用于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且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根据 (h) 分项无需征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2)(A) 种植者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将收获的大麻出售或转让给制造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2)(B) 种植者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将收获的大麻出售或转让给分销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2)(C) 微型企业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将收获的大麻,或含有该收获大麻的大麻产品,出售或转让给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10条 (a) 分项安排实验室检测的分销商或制造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2) 款规定的种植税暂停征收仅适用于最终在零售时作为大麻或含有收获大麻的大麻产品,需根据第34011.2条缴纳大麻消费税的大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b) 部门可每年调整大麻叶的税率,以反映大麻花与大麻叶相对价格的波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c) 部门可不时设立其他类别的收获大麻、未加工或冷冻大麻或未成熟植物的类别,或直接运送给制造商的大麻。这些类别应按其相对于大麻花的相对价值征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d) 部门可通过法规规定种植税的支付方式和方法,利用税票或州政府发放的产品袋,表明所有应缴税款已支付在贴有税票的产品上或包装大麻的产品中。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e) 税票和产品袋应符合部门可能规定的设计、规格和面额,并可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下的任何持证人购买。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f) 在税票计划建立后,部门可通过法规规定,大麻不得从持证种植设施中移出或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运输,除非装在带有适当面额税票的州政府发放的产品袋中。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g) 税票和产品袋应能被扫描或类似设备读取,并且必须能够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68条利用追踪系统进行追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 种植者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负责缴纳税款。种植者的纳税义务在税款支付给本州之前不会解除,但分销商或制造商根据 (3) 款提供给种植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足以解除种植者对该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除非已按本部分规定缴纳税款,否则不得出售大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1) 分销商应向种植者收取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的种植税。如果种植者无需将收获的大麻送交分销商,且未送交,则本款不适用。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A) 制造商应在种植者首次将未加工大麻出售或转让给制造商时,向种植者收取种植税。制造商应将就出售或转让给分销商进行质量保证、检查和测试的大麻产品所收取的种植税汇出,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10条所述。如果分销商根据 (1) 款向种植者收取种植税,则本款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A)(B) 尽管有 (A) 项规定,部门可规定本款下种植税的替代征收和汇款方式和方法,包括由分销商征收种植税的方式和方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3) 分销商或制造商应向种植者提供,且根据第 (2) 款向制造商收取种植税的分销商应向制造商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其中应标明接收产品的持证人、产品来源的种植者(包括相关的唯一识别码)、种植税金额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部门可根据本款授权其他形式的文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4)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规定对未能通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6110 条所述的质量保证、检查和测试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所征收的种植税的退税程序。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i) 从种植者场所移出的所有大麻,植物废料或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除外,应推定为已售出并因此根据本节应纳税,除非根据第 34012.2 条另有豁免。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j) 本节规定的税款应适用于州内所有根据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种植的大麻,但不得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2.1 条为个人使用而种植的大麻,或由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根据《1996 年同情使用法案》(第 215 号提案)(载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2.5 条)种植的大麻。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1)  对于 2020 日历年,(a)、(b) 和 (c) 分节中规定的税率应由部门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2) 对于 2021 日历年,税率应为第 (1) 款中 2020 日历年规定的税率,且不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除非调整是针对低于零的通货膨胀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3) 对于 2022 日历年,直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税率应为第 (2) 款中 2021 日历年规定的税率,并应由部门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l) 大麻管制部不负责执行种植税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34012

Explanation

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对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征收种植税。种植者必须为大麻花支付每干重盎司9.25美元,为大麻叶支付2.75美元,部门可根据市场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部门可以设立额外的税收类别,并规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可能使用税票或带有标记的袋子。种植者有责任支付税款,除非分销商或制造商的发票另有说明。

分销商或制造商负责征收税款,并必须向种植者提供税款征收证明文件。从2020年起,通货膨胀调整可能会每年影响税率。为个人使用、医疗目的或捐赠而种植的大麻可免税。加州大麻管理局不负责执行种植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对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向所有种植者征收种植税。该税款应在大麻收获并进入商业市场后到期。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1) 大麻花卉的税率为每干重盎司九美元二十五美分 ($9.25)。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a)(2) 大麻叶的税率设定为每干重盎司两美元七十五美分 ($2.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b) 部门可以每年调整大麻叶的税率,以反映大麻花与大麻叶相对价格的波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c) 部门可以不时设立其他类别的收获大麻、未加工或冷冻大麻或未成熟植物的类别,或直接运送给制造商的大麻。这些类别应根据其相对于大麻花的相对价值征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d)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规定种植税的支付方式和方法,该方式和方法利用税票或州政府发放的产品袋,表明所有应缴税款已支付在贴有税票的产品上或包装大麻的产品中。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e) 税票和产品袋应具有部门可能规定的设计、规格和面额,并可由《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项下的任何持证人购买。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f) 在税票计划建立之后,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规定,除非大麻装在贴有适当面额税票的州政府发放的产品袋中,否则不得从持牌种植设施中移出或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运输。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g) 税票和产品袋应能被扫描或类似设备读取,并且必须能够利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068条规定的追踪追溯系统进行追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 种植者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负责支付税款。种植者对税款的责任不会消除,直到税款已支付给本州,但分销商或制造商根据第 (3) 款提供给种植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足以免除种植者对该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除非已按照本部分规定支付税款,否则不得出售大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1) 分销商应向种植者收取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的种植税。如果种植者无需将收获的大麻送交分销商,且未送交分销商,则本款不适用。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A) 制造商应向种植者收取种植者首次向制造商出售或转让未加工大麻的种植税。制造商应将所收取的大麻产品种植税汇缴给分销商,用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110条所述的质量保证、检查和测试。如果分销商根据第 (1) 款向种植者收取种植税,则本款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2)(A)(B) 尽管有 (A) 项规定,部门可以规定本款项下种植税征收和汇缴的替代方法和方式,包括分销商征收种植税的方法和方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3) 分销商或制造商应向种植者提供,并且根据第 (2) 款向制造商收取种植税的分销商应向制造商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该文件应识别接收产品的持证人、产品来源的种植者(包括相关的唯一标识符)、种植税金额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部门可以授权本款项下的其他形式文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h)(4)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规定对未能通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110条所述的质量保证、检查和测试的大麻或大麻产品退还已征收种植税的程序。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i) 从种植者场所移出的所有大麻,植物废弃物或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除外,应推定为已售出,并因此根据本节应纳税,除非根据第34012.2条另有豁免。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j) 本节征收的税款应适用于根据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在州内种植的所有大麻,但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1节为个人使用而种植的大麻,或由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5节所载的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第215号提案)种植的大麻。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1)  对于2020日历年,(a)、(b)和(c)分节中规定的税率应由部门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2) 对于2021日历年,税率应为第(1)款中2020日历年所征收的税率,且不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除非调整是针对低于零的通货膨胀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3) 对于2022日历年,税率应为第(2)款中2021日历年所征收的税率,并应由部门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k)(4) 自2023年1月1日起,前一日历年所征收的税率应由部门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l) 大麻管制部不负责执行种植税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340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追踪和追溯系统下捐赠药用大麻的种植者,其捐赠行为无需缴纳种植税。如果有人声称捐赠大麻但实际上却出售,他们必须缴纳税款。分销商和制造商也无需为捐赠的药用大麻收取或汇缴税款。种植者必须保存所有捐赠记录,并且明确规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不征收种植税。法律将“药用大麻”定义为根据第215号提案供药用患者使用的大麻。该法律将在追踪和追溯系统更新完成后或2020年3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生效,并在生效五年后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a) 尽管有第34012条规定,自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对种植者在追踪和追溯系统中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不征收种植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b) 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如果书面证明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将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但却以某种方式或为某种目的(非捐赠)出售或使用该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则应承担本部分规定的税款责任。书面证明应免除捐赠药用大麻的种植者所征税款的责任,并应免除分销商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收税款的责任,但前提是该证明是善意取得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c) 分销商或制造商不得为种植者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收取或汇缴种植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d) 种植者应保存任何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记录。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e)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对指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征收种植税。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f) 就本条而言,“药用大麻”和“药用大麻产品”应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条所定义的大麻和大麻产品,旨在由药用大麻患者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11362.5条规定的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第215号提案)使用。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g)(1) 本条应在为实施增加本条的法案而对追踪和追溯计划进行必要修改完成后生效,具体由食品和农业部确定,或于2020年3月1日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1(g)(2) 本条仅在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Section § 34012.2

Explanation

自2022年1月1日起,被收获并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可免除种植税。此豁免也包括用于制造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产品的大麻。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此豁免的程序。但是,如果有人销售这种免税大麻或其产品,他们仍需支付种植税,就像他们是种植者一样。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定,以确保这些法规迅速执行,从而保护公共福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2(a) 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第34012条征收的种植税,免除所有将被或已被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条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已收获大麻的种植,以及所有用于制造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3.1条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产品而使用的已收获大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2(b)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如何实施 (a) 款所规定的豁免的程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2(c)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如果销售根据 (a) 款免除种植税的大麻,或销售任何使用根据 (a) 款免除种植税的大麻制造的大麻产品,则应承担第34012条规定的种植税责任,犹如该人在销售时是大麻的种植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制定和重新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制定或重新制定的紧急法规。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

Section § 340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收取的大麻销售消费税,以及任何以税款名义向顾客收取的额外款项(即使并非真正的税款),都被视为零售商欠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

这项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3(a) 大麻零售商须征收的大麻消费税,以及任何未退还给购买者、并非税款但大麻零售商声称其为税款而向购买者收取的款项,均构成大麻零售商欠本州的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3(b) 本条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0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分销商和制造商有责任征收大麻种植税和消费税。如果他们错误地向种植者或零售商多收了税款,他们可以退还多收的部分。退还的金额可以从未来的税款中抵扣,但必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任何已征收但未上缴给州的税款,都将被视为欠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5(a) 根据第34011条征收的、分销商须征收的种植税和大麻消费税,或制造商根据第34012条(h)款第(2)项须征收的种植税和大麻消费税,以及任何未退还给种植者或大麻零售商的款项(该款项并非税款,但分销商或制造商声称其为税款并从种植者或大麻零售商处征收),均构成分销商或制造商欠本州的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5(b) 分销商或制造商向种植者或大麻零售商征收的税款,如果超出本部分规定的实际应缴税款,可以将其退还给种植者或大麻零售商,即使该税款已支付给税务部门,且尚未获得相应的抵免或退款。分销商或制造商可以将该超额支付的款项抵扣本部分规定的、在任何其他季度申报表中应缴的税款,但该抵扣必须在超额支付之日起三年内提交的申报表中提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2.5(c) 从种植者、大麻零售商或购买者处征收的任何税款,如果尚未汇缴给税务部门,应被视为由负责征收和汇缴该税款的人员欠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