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税大麻税
Section § 34011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加州对大麻销售征收15%的消费税,税额基于零售平均市场价格。购买者必须支付此税,该税已包含在零售商提供的发票总额中。
零售商负责将税款转交给分销商,分销商必须向政府报告并缴纳。在公平交易中,分销商必须在产品转让后90天内收取此税。此消费税是在现有州和地方税之外额外征收的,计算销售税时,总收入中应包含此税。
免费捐赠的药用大麻和贸易样品不征收此税,但持牌销售商出售的贸易样品则按普通零售商销售的方式征税。此规定已于2023年4月1日终止。
Section § 3401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加州购买的大麻产品征收15%的消费税。该税费基于平均市场价格,必须由购买者在销售时支付。零售商有责任提供收据,说明税费已包含在总价中。
分销商必须在转让大麻产品后90天内向零售商收取此税。在非市场价值交易中,税费必须由零售商在最早的时间点收取:即在转让时或销售时。此外,消费税独立于常规的州和地方销售税,但应计入用于计算这些税费的总收入中。
重要的是,向符合条件的药用大麻患者销售的产品可免除销售和使用税,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法律还免除了无偿捐赠的药用大麻和贸易样品的消费税。
Section § 34011.01
本节概述了零售商大麻消费税的支付和抵免规定。首先,零售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欠分销商的任何大麻消费税,必须在2023年4月1日之前支付给分销商。此规定不要求税务部门强制执行这些支付。
此外,大麻零售商可以在其申报表上申请税收抵免,针对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支付给分销商的消费税,如果这些税款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相关,并且零售商需要向税务部门汇缴这些税款。
Section § 34011.1
Section § 34011.2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对大麻零售销售征收15%的消费税,该税率在2025年可能暂时提高至19%。从2028年起,该税率每两年调整一次,以匹配之前的种植税收入,最高不超过19%。零售商负责收取并汇缴此税,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单独列明税款的收据。消费税在销售税之外另行征收,且必须在购买时支付。药用大麻捐赠和贸易样品通常免税,但后者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产生税款。
Section § 3401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征收种植税。大麻花的税率为每盎司9.25美元,大麻叶为每盎司2.75美元。然而,2022年7月1日之后,适用不同的规定,某些交易可免除此税。税率可能因所售大麻产品而异,并且必须每年根据大麻花和叶的相对价格进行调整。某些方法,如税票或产品袋,可确保在大麻从种植设施移出前已缴纳税款。分销商和制造商必须负责向种植者收取税款,并有具体的程序和文件要求来支持这一点。对于未能通过质量检查的产品,可以退款。用于个人或医疗用途种植的大麻不征税。这些税率的通货膨胀调整是针对特定日历年强制执行的。负责大麻种植规则的部门不负责执行此税的实际征收。
Section § 34012
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对所有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征收种植税。种植者必须为大麻花支付每干重盎司9.25美元,为大麻叶支付2.75美元,部门可根据市场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部门可以设立额外的税收类别,并规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可能使用税票或带有标记的袋子。种植者有责任支付税款,除非分销商或制造商的发票另有说明。
分销商或制造商负责征收税款,并必须向种植者提供税款征收证明文件。从2020年起,通货膨胀调整可能会每年影响税率。为个人使用、医疗目的或捐赠而种植的大麻可免税。加州大麻管理局不负责执行种植税。
Section § 34012.1
这项法律规定,在追踪和追溯系统下捐赠药用大麻的种植者,其捐赠行为无需缴纳种植税。如果有人声称捐赠大麻但实际上却出售,他们必须缴纳税款。分销商和制造商也无需为捐赠的药用大麻收取或汇缴税款。种植者必须保存所有捐赠记录,并且明确规定,用于捐赠的药用大麻不征收种植税。法律将“药用大麻”定义为根据第215号提案供药用患者使用的大麻。该法律将在追踪和追溯系统更新完成后或2020年3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生效,并在生效五年后失效。
Section § 34012.2
自2022年1月1日起,被收获并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可免除种植税。此豁免也包括用于制造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产品的大麻。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此豁免的程序。但是,如果有人销售这种免税大麻或其产品,他们仍需支付种植税,就像他们是种植者一样。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定,以确保这些法规迅速执行,从而保护公共福祉。
Section § 34012.3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收取的大麻销售消费税,以及任何以税款名义向顾客收取的额外款项(即使并非真正的税款),都被视为零售商欠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
这项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3401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分销商和制造商有责任征收大麻种植税和消费税。如果他们错误地向种植者或零售商多收了税款,他们可以退还多收的部分。退还的金额可以从未来的税款中抵扣,但必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任何已征收但未上缴给州的税款,都将被视为欠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