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征收杂项
Section § 50132
Section § 50133
一旦某人收到另一条款中描述的通知,他们就不能转让或处理他们控制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直到他们获得委员会的许可或60天过去,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013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根据第50132条收到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他们拥有或欠下的任何资产,比如金钱或财产。如果通知是为了阻止某人转移或处理银行里的钱,那么通知必须清楚地写明所欠的金额。它还必须送达存款所在的银行分行。重要的是,银行只能冻结不超过该人实际所欠金额(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的资产。
Section § 50135
Section § 5013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通过征收通知,向持有某人款项或财产的其他人要求扣留并向部门转交该人所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该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其效力类似于法院的征收令,并持续有效,直到指定金额全额支付、通知被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扣留的金额是通知上载明的到期金额与以下两项之和的较小者:征收通知送达时该人控制的款项和财产,以及此后到期的任何款项。“款项”不包括收入或存款账户资金,但涵盖独立承包商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或合同所得款项等。
对于金融机构,通知必须送达至持有债务人资产的特定分支机构,除非另有指定。
Section § 5013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雇主从员工收入中扣缴了税款但未能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委员会会发生什么。雇主将对未汇款项负责,并须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将其支付给委员会,否则将被视为税款不足。员工的账户将被记入贷方,如同款项从一开始就已支付,而对员工的追缴行动将暂停,直到情况解决。如果委员会将未汇款项记入员工账户,员工将不能寻求其他补救措施向雇主追回该款项。
Section § 50137
Section § 501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欠州政府的某些债务必须优先支付。它适用于某人无法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例如资不抵债、自愿转让资产、去世后遗产不足,或者其资产在其无法处理时被合法扣押。但是,州政府不能优先于在州政府留置权之前已经存在的、由留置权担保的债务。此外,工资债权的优先权高于州政府的债权。
Section § 50138.5
Section § 50138.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为欠费(包括利息和罚款)的人设立分期付款计划。如果双方同意,这些计划可以修改。
如果有人未能遵守付款计划,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通知来取消该计划,并给予该人请求复议的机会。通知寄出十五天后,全部款项将立即到期。
委员会还设有审查这些取消的程序,但在审查期间,收款过程会继续进行。如果委员会认为出于某种原因需要立即收到付款,他们可以绕过通知和审查程序。
如果在委员会最终确定费用后的45天内达成协议,并且该人遵守付款计划,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他们可以免除罚款。
Section § 50138.7
Section § 50138.8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他们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用于弥补追讨欠款的成本,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决定。但是,只有在寄出通知,说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和催收行动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这笔费用。
这笔催收费不会产生利息。这笔费用会像其他适用费用一样收取。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未能支付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且没有过失,他们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获得免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他们的理由。
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从这笔费用中收取的钱会存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基金中。
Section § 50138.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