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迟缴税款,税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在欠款发生或最后一次收到税收留置权通知后的三年内,委员会可以签发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执行令”。这份执行令会发给治安官或法警等执法人员,其作用类似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令,用于追缴未付税款。执行这份执行令的程序和效果,与通过法院命令追讨债务的程序和效果是相同的。

在任何人拖欠本部分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节最后一次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签发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并收取本部分规定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该执行令应发给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并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执行令的征收和据此进行的出售,应以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

Section § 5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治安官或法警支付或预付服务费用,这与处理执行令时的做法类似。此外,委员会而非法院,负责批准报纸刊登的相关费用。

Section § 501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本法律需要支付费用、佣金或开支,他们有责任承担这些费用。这些款项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向他们收取,例如通过执行令或本节中列出的其他收款程序。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须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通过执行令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该人收取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