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08.2(a) 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时,可要求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人向其提供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担保,并应考虑该人的具体情况。以现金、政府债券或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委员会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仅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使用。如果为追回任何费用或任何应收取的款项(包括任何应付利息或罚款)而有必要,委员会可公开拍卖该担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08.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08.2(b)(a)款授权的出售通知应亲自或通过邮件送达提供担保的人。如果通过邮件送达,通知应寄往该人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亲自送达的,应在出售前至少30天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在出售前至少40天送达。任何出售后,超过应付款项的任何盈余应退还给提供担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