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43512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2(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纳税人因这些行动而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否则将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批准的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2(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43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教育计划,主要针对新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必须包括:向新纳税人提供简单的书面沟通;参与由不同政府层面组织的研讨会;以及更新现有教育材料,以澄清常见的违规问题。此外,还应为工作人员提供持续培训,以帮助他们理解新法律,以及纳税人经常遇到困难或规则适用不一致的领域。用于此计划的电子媒体不得以任何个人方式展示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像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a)(1) 在委员会新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b)(1) 一项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术语解释他们的职责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术语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将新立法应用于纳税人活动以及纳税人反复出现的不合规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3(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代表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43514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都会举行一次听证会,行业代表和个人纳税人可以在会上提出对《有害物质税法》的修改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方法来提高自愿遵守度,并促进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更好的关系。

Section § 43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清晰直观的解释,说明税务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委员会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解释应随同首次审计通知、拟征收额外税款的提案以及其他重要的税务相关通知一并提供。委员会还必须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公告中公布这些解释。

Section § 43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6(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6(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6(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6(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16(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4351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纳税人的关切得到考虑。

Section § 43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加州环保局的有毒物质控制部、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解决税务重新裁定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流程。该计划应设定解决问题的标准时限,并对超出这些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委员会应与加州环保局有毒物质控制部、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缩短解决重新裁定申请和退款申请所需的时间。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标准时限,并对超出适当标准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435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工作人员律师或税务审计员进行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应如何进行。首先,这些会议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地点举行。其次,会议可以录音,但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提供录音副本。最后,纳税人有权带上他们的律师、会计师或任何指定代理人参加这些会议。

Section § 435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加了委员会的听证会,并且认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合理,你可能会获得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报销。要符合条件,你需要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出费用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他们会决定给你报销多少钱。这种报销只涵盖在你收到问题通知后发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那些部分。此外,他们会在最终确定报销金额前,将拟议金额公开至少十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a) 每个纳税人都有权获得与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费用和开支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d) 委员会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 10 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0(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在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3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员工出于非税务相关原因调查或监视他人。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失去工作。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合法调查,也不阻止在某人因有害物质税违规行为受到调查时共享信息。“调查”是指口头或书面提问,“监视”则包括通过电子方式监控或使用线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a) 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委员会的官员或员工不得明知故犯地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对任何人进行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有害物质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1(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4352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和总检察长如何根据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典解决民事税务争议。目标是合理评估诉讼成本与和解风险。通常,和解方案在局长批准前必须由总检察长审查,除非减免的税款为11,500美元或更少。每五年,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任何减免税款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都需要一份公开记录,其中包含纳税人姓名、争议金额、和解详情以及总检察长的意见,同时保护敏感的纳税人信息。局长必须在45天内对和解作出决定,否则视为批准。最终和解不可上诉,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

和解是保密的,除非另有说明,且不适用标准的政府实施程序,这强调了实施此和解程序的紧迫性。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自2024年1月1日起的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其工作人员以及总检察长应根据本条授权,针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190条或第105310条产生的、且是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对象的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寻求和解,这应与对这些事项诉讼所涉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该和解建议已由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总检察长,否则不得将和解建议提交给局长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30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在向局长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还应附上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b)(2)(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涉及和解中税款或罚款的减免,且和解中税款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 的,可由局长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b)(2)(A)(B) 自2029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本局应调整 (A) 项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由财政部计算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幅度,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项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的增长幅度。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 凡根据本条批准的和解中税款、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的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局长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4) 说明该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理由摘要。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5)(A) 对于局长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 (b) 款第 (2) 项批准的和解除外,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c)(5)(A)(B)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将对纳税人或国防产生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局长不得根据本条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局长后45天内由局长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45天内未被局长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获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e)(2) 如果局长不批准和解建议,经局长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按照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要求重新提交给局长。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f)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g)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应构成《第43651条》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Section § 43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对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减免或和解,起始金额为7,500美元或以下。对于超过7,500美元的金额,在特定条件下他们拥有更广泛的权力。

委员会本身也可以批准更大金额的和解,或者将对超过7,500美元但低于10,000美元的减免责任的和解权力下放。符合条件的税款责任必须来源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纳税人不再对其拥有控制权。如果纳税人在责任期间曾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其和解提议将不予考虑。

要考虑和解,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支付提议已反映其最大的支付能力,并且和解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对于涉及欺诈的责任,和解提议通常需要支付全部未缴金额,除非在合伙企业中责任归属不同。

和解提议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上诉或审查。对于超过500美元的和解,会保留公开记录。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a)(1) 自2007年1月1日起,委员会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可对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如果减免的税款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或以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a)(2) 除 (3)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经其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推荐,可对涉及减免税款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任何和解提议的批准建议,如果在提交建议后45天内未获批准或不批准,则应视为已获批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a)(3) 委员会本身可通过决议授权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对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其中减免的税款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但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费、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所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者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d) 如果纳税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款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e)(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e)(1)(B) 纳税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高的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e)(2) 委员会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f) 委员会认定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责任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的和解提议,应要求至少提供未缴税款和欺诈或逃税罚款的最低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纳税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免除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纳税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款项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i) 当多个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承担责任的纳税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纳税人的责任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j)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应在委员会执行董事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作为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j)(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j)(2) 所涉及的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款项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j)(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得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第43651条的保密规定。委员会不得就这些声明编制任何清单或分发任何发布。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k)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可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均可重新确立,不论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且和解中提议的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k)(1) 委员会认定任何人在提出要约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k)(1)(A) 向委员会隐瞒属于任何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的任何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k)(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且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k)(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该要约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l) 任何人在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要约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要约中,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l)(1) 向本州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的任何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l)(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且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2.5(m) 就本条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任何家庭成员、任何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任何其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

Section § 43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何时以及如何解除或调整税收征收(即他们为弥补税款债务而扣押财产或资金的行为)。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了债务本身,他们必须停止征收程序。如果征收损害了纳税人的福祉,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征收,或返还最高2,300美元(如果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可能会更多)。从2016年开始,这个金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CDTFA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其豁免权,并且对于被称为“紧急裁定”的紧急情况,有些规则有所不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出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90天内,如果他或她发现该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祉,则命令返还所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任何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第 (2) 款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1)(C)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款项,但须遵守根据本节设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面临风险。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第 (1) 款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乘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计算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值,该指数由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数据,以及第17041节 (h)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公式。只有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 (B) 中定义的新操作阈值时,结果金额才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 (B) 中指定的操作阈值时,结果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对第 (1) 款的目的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b)(2)(A)(B) 就本款而言,“操作阈值”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比第 (1) 款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 (A) 计算的作为第 (1) 款中金额的操作调整的金额中的较大者至少多出一百美元 ($1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出售任何扣押财产之前,必须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9编第2章(第703.010节及后续章节)规定的免于征税的豁免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d) 除 (b) 款第 (1) 项子段 (C) 中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43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财产被州政府征收以收取税款债务,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您可能会将其取回。如果征收(即取走您财产的行为)不当,或者您正在遵守付款计划来支付税款,或者退还财产有助于您和州政府征收税款,那么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必须退还。但是,在某些条件下退还的财产必须遵守额外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5(a) 除非委员会认定征收税款有风险,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在委员会确定以下任何一项时,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款项应退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5(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5(a)(2) 纳税人已根据第43448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5(a)(3) 退还该财产将有助于征收税款债务,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3.5(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退还的财产,须遵守第43525条的规定。

Section § 43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43525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5(a) 纳税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申请,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5(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5(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免除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5(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申请。如果委员会拒绝该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43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备案或登记税务留置权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纳税人。该通知将说明他们备案留置权的权力、最早的备案日期以及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阻止备案。如果留置权被错误备案,CDTFA必须在七天内向纳税人和备案实体发送一份解除通知。此外,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他们必须将此错误告知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征收税款、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利益,或者符合与留置权相关财产中拥有权益的某人的利益,CDTFA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本节澄清,这些规则的近期修改并未改变现有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自第7220条起)的规定备案或登记留置权前至少30天,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备案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权力,指明留置权可能备案或登记的最早日期,并说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备案或登记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备案税务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b) 本节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第5条(自第43350条起)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c)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确定留置权备案有误,它应在该决定作出并收到留置权登记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内,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立即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d) 当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解除一份错误备案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要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在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6(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

Section § 43527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纳税人在委员会官员或雇员鲁莽无视既定程序并造成损害时,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向纳税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和合理的诉讼费用,例如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用和必要的调查研究费用。法律在判给损害赔偿时也会考虑纳税人的任何过失。如果纳税人的诉讼被认定为轻率的,法院可以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并作为税款收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B) 就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或质量而言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这些过失或不作为导致了损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27(d) 凡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轻率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