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杂项
Section § 43441
Section § 43442
Section § 43443
Section § 43444
Section § 4344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向任何持有欠税、利息或罚款的纳税人款项或个人财产的人发出征收通知。收到通知的人必须扣留指定金额,直到全额支付、通知被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应扣留的金额是通知中注明的金额或通知送达时可获得的金额中的较小者。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收入或某些账户,但包括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类似义务的款项。金融机构必须将这些通知送达纳税人资产所在的具体分支机构,除非另有指示。
Section § 43444.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未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委员会,将会发生什么。如果委员会发现雇主没有上缴扣缴的税款,雇主将负责支付该笔金额。这项决定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工资单或其他证据来做出的。
委员会随后会通知雇主,给予他们15天时间来汇款。如果雇主仍未支付,他们所欠的金额将被视为税款债务,利息从款项首次被扣留之日开始计算。这项债务的追缴期限为7年。
一旦所有事项最终确定,员工的税务账户将被记入贷方,如同款项已按时支付。本条还规定,在处理雇主问题期间,暂停对员工的征收。如果雇主必须支付,员工不能通过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向雇主追回被扣缴的金额。这项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43445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有多种方式来执行其法律,并且使用一种方法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使用其他方法。因此,如果委员会或总检察长采取行动,这并不排除尝试其他方式来解决当前问题。
Section § 434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欠款(包括利息和罚款),并且面临某些财务状况,那么这些欠款必须优先支付。这些情况包括资不抵债、自愿转让资产、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缺席者的遗产被依法扣押。州政府的债权不优先于之前已有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此外,个人服务债权优先于州政府的债权。
Section § 43447
Section § 43448
Section § 43448.5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加州任何正在按分期付款计划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都必须收到相关委员会提供的一份年度报表。这份报表将显示年初的起始余额、全年支付的款项以及年末的剩余余额。
Section § 43449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所欠税款、利息或罚款,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反映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追收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只会在向您发出警告可能采取追偿行动的通知后,才会征收此费用。这笔费用本身不计利息。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或缺乏谨慎,您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申请免除此费用,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您的理由。此费用将像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收取。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收入将存入与常规税收收入相同的账户。
Section § 4345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