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款项和退款退款申请
Section § 43451
Section § 43451.5
Section § 43452
这项法律通常规定,除非有例外情况,您有三年时间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申请退税,或者在您的税务决定最终确定后六个月内申请,以较晚的期限为准。如果您获得了豁免,您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退款申请。退款或抵免申请需要书面提交,并清楚说明您申请的理由。
如果问题涉及不当认定哪些物质是危险废物,您不能申请退款——这必须直接向局长提出上诉。如果您因特定情况多付了某些危险废物费用,则有规定可在最终行动后的 90 天内批准退款或抵免。
最后,如果您多付了与提交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相关的费用,州政府可能会退款给您,或者如果设施未向您收取费用或已将款项退还给您,则设施本身可能会获得退款。
Section § 43452.1
如果你财务残疾,采取某些行动的时限会暂停。财务残疾是指你因长期或可能致命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你必须提供这种状况的证明。如果你的配偶或其他人可以处理你的财务事务,这种暂停就不适用。这项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状况,但不包括已被其他法律禁止的索赔。
Section § 43452.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提交了一份有效的退税申请,但尚未全额支付已确定的税款,那么您的申请仍被视为及时提交,适用于您未来为该税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它适用于涉及税款、利息或罚款的案件,并影响在该法律颁布后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43454
Section § 43455
本法律规定了超额缴纳税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和支付。利息从您超额缴纳税款的次月开始累计,采用另一法律规定的特定利率。“月度期间”是指从每月付款到期日次日开始的一个月周期。
如果您超额缴纳了税款并获得退款,利息将累计到您被告知可以提交申请的次月,或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对于税款抵免,利息计算截止到与抵免税款利息计算相同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