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退款已征税款的退款或抵免
Section § 12977
如果税务委员会发现税款、利息或罚款被重复缴纳或错误征收,他们必须记录这个错误,证明多收的金额,并通知主计长进行抵免或退款。
主计长收到证明后,会将这笔多余的款项抵扣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应付的任何款项,并退还剩余部分。
对于超过 $50,000 的金额,相关决定必须作为公共记录至少公开10天。本条规定自 July 1, 2013 起生效。
Section § 12978
这条法律规定,对于多缴的税款,您不能在多缴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超过四年获得抵免或退款。此外,对于不足额评估(即在审查您的税款后产生的额外费用),您必须在评估最终确定之日起或多付款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您的索赔。如果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您将失去申请退款或抵免的机会。
Section § 12979
如果您想申请退款或抵免,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清楚说明您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2981
如果您的退税或抵免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委员会将在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您,使用他们为您存档的地址。
Section § 12983
如果保险公司多缴了税款,可以从多缴税款发生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获得多缴部分的利息。利率由另一项法律(第6591.5条)规定。法律根据税款的到期日定义了“月度期间”。如果多缴税款导致退款或抵扣,之前就该多缴金额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任何利息也将一并退还或抵扣。如果是退款,利息计算截止到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或索赔获得批准后的一个月。如果是抵扣,利息计算截止到抵扣使用的同一日期。本条规定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983.1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多缴了税款,他们将获得多缴金额的利息。该利息按每月1%的利率计算,从税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开始。通俗地说,你对那些本不该支付的钱会获得一些利息。
如果你应获得退款,利息将计算到你被告知可以提出索赔的那一天,或者你的索赔获得批准的那一天,以较早者为准。如果你应获得抵扣,利息将计算到你抵扣的税款的同一日期。
Section § 12984
本节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故意多缴税款,或者多缴款项并非用于清偿合法债务,则这些多缴款项将不计利息。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或经纪人申请退款,并请求税务委员会延迟处理该申请,他们可能需要同意在延迟期间不收取利息。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