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具体例外情况,联邦税收法典中关于S型公司及其股东税务处理的规则和规定通常在此背景下适用。

Section § 23800.5

Explanation

本加州税法条款修改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S分章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的某些规定。它对在加州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征收年度税,并明确了这些子公司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其活动和财务项目被视为其“S公司”的一部分。它增加了对“S公司”将子公司视为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相应地作出必要的选举。此外,它调整了关于免税组织作为股东和某些信托的特定联邦规则,以与加州法律保持一致,并概述了选举小型企业信托的选举规则,要求与联邦选举保持一致,但未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不得进行单独的州选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关于某些全资子公司的处理)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1) 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A) 目 (i) 子目适用,但子段 (B)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1)(B) 特此每年对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根据《公司法》第1篇第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有资格在本州从事州内业务,或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征收一项税款,金额等于第23153条 (d) 款 (1) 项中规定的适用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1)(C) 子段 (B) 中所述的每个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均应缴纳子段 (B) 项下征收的税款,自其在本州注册成立、取得资格或开始经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直至第23331条规定的解散或撤销生效日期,或(如果较晚)公司停止在本州经营之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2) 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A) 目 (ii) 子目不适用,取而代之,子段 (B) 适用,且所有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A) 目 (ii) 子目的,均应视为提及子段 (B)。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2)(B) 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的所有活动、资产、负债(包括本款项下征收的税款负债)以及收入、扣除和抵免项目,均应被视为“S公司”的活动(包括为第23101条目的的活动)、资产、负债以及(视情况而定)这些项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3)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B) 目作如下修改,以除了其中包含的要求之外,还包含以下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3)(A) “S公司”已有效作出选举,将该公司视为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以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3)(B) “S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B) 目 (ii) 子目作出的选举,将该公司视为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以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S公司”根据本款作出的选举,且不得允许根据第23051.5条 (e) 款 (3) 项作出单独选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a)(3)(C) 除非“S公司”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b) 款 (3) 项 (B) 目 (ii) 子目作出选举,将该公司视为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以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否则不得允许根据本款作出选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c) 款 (6) 项(关于允许某些免税组织作为股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以提及第17631条或第23701d条取代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 (c) 款 (3) 项,并以提及第17631条或第23701条取代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 (a) 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e) 款 (1) 项 (B) 目 (ii) 子目(关于某些不符合条件的信托)作如下修改:以“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取代“根据本副标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d)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e) 款 (3) 项(关于选举)作如下修改,以包含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d)(1) 受托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e) 款作出的选举,成为选举小型企业信托,以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受托人根据本款作出的选举,且不得允许根据第23051.5条 (e) 款 (3) 项作出单独选举。任何作出的选举应适用于作出该选举的信托的纳税年度以及该信托的所有后续纳税年度,除非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撤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0.5(d)(2) 除非受托人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 (e) 款作出选举,成为选举小型企业信托,以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否则不得允许根据本款作出选举。

Section § 23801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家公司如果根据联邦税法选择成为“S型公司”,那么在州税法下也会被视为“S型公司”。这适用于无论公司在哪里注册或开展业务。然而,加州的“S型公司”通常不会被纳入合并纳税报告,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相关公司群体存在税务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在联邦层面失去了“S型公司”资格,那么它在州税方面也会失去这一资格。法律对被动收入有具体规定,并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对迟延提交选择文件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公司与美国国税局解决了迟延“S型”选择等问题并通知了州税务委员会,它仍可能符合资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a) 为联邦所得税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a)条有效选择的法人团体,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应为“S”型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b) 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S型公司”,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应为“S型公司”,且其股东应为“S型公司”的股东,无论该法人团体是否具备在本州开展业务的资格或在本州注册成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就本部分而言的“S型公司”不得根据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纳入合并报告。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d)(1) 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一组共同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团体(《第25105条》所指的含义)——其中包括一个或多个根据第4.5章(自第23800条起)被视为“S型公司”的法人团体——的报告收入或损失未能清晰反映该组某个成员的收入(或损失),或代表该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逃税行为,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82条规定所制定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无法实际应用的情况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代替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82条规定所制定的其他方法,根据第17章第1条(自第25101条起)应用统一合并方法,以正确反映该组成员的收入或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d)(2) 本(d)款规定的适用不应影响任何法人团体作为“S型公司”的处理。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e)(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d)条终止联邦选择,且该终止并非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f)条的无意终止,应同时终止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的“S型公司”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e)(2) 因撤销而导致的联邦终止就本部分而言应生效,并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其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迟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d)条允许提交该年度联邦终止报告的最后日期。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f) “C型公司”的短期年度税款应根据第13章(自第24631条起)确定,而非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e)(5)条。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g) 《国内税收法》第1362(d)(3)条,涉及被动投资收入连续三个应税年度超过总收入25%且公司有累计盈余和利润的情况,不适用,除非“S”型选择因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终止。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h)(1) 《国内税收法》第1362(b)(5)条,涉及将迟延选择等视为及时选择的权力,仅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就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a)条作出的选择而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h)(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如果对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某法人团体仅因联邦表格2553(小型企业法人团体选择书)未及时提交而未能符合“S型公司”的资格,则该法人团体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在应作出“S型公司”选择的应税年度以及此后直至终止的每个年度均为“S型公司”,前提是该法人团体及其股东已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了联邦表格2553,请求对迟延的“S型公司”选择给予自动救济,完全符合联邦税收程序1997-48,I.R.B. 1997-43,并已收到美国国税局接受未及时提交的“S型公司”选择的通知。应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该通知的副本。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1(i) 《国内税收法》第1362(f)条,涉及无意无效选择或终止,仅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就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62(a)条作出的选择而言。

Section § 238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S”型公司的税收规则,这些规则与《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联邦规则有所不同。通常,“S”型公司将其所得税转嫁给股东,从而避免公司税,但在加州,它们仍需根据特定章节缴纳公司税。

一个关键点是,“S”型公司的税率降至1.5%,金融公司则需额外加征税率。它们还必须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它们可以扣除某些亏损,但仅限于作为“S”型公司期间发生的亏损,并且必须遵循基于净经营亏损和被动收入的亏损和扣除转嫁的不同规则。

本节还详细说明了“S”型公司如何计算与内含收益和被动投资收入相关的税款,并且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像个人一样计算其摊销、折旧和其他扣除额。最后,对预估税款和处理欠缴税款进行了一些调整,特别是将LIFO利益的收回调整为州法规引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3(a)条(关于“S”型公司应纳税性)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b) 根据本章规定属于“S”型公司,应继续缴纳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和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b)(1) 根据第23151条或第23501条征收的税款,应按11/2%的税率征收,而非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b)(2) 对于同时是金融公司的“S”型公司,(1)款中规定的税率应增加第23183条规定的税率超出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的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c) “S”型公司应缴纳根据第23153条征收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d)(1) 为(b)款之目的,“S”型公司应被允许根据第24416条或第24416.1条(关于净经营亏损扣除)进行扣除,但仅限于公司在本部分目的下作为“S”型公司期间发生的亏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d)(2)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1(b)条(关于拒绝“C”型年度和“S”型年度之间结转)适用于(b)款规定的税款,但(1)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d)(3) 本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条(关于项目转嫁给股东)计算的任何收入或亏损项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d)(4) 为第17276条(b)款(关于亏损结转限制)之目的,转嫁给“S”型公司股东的亏损,在不适用该款的情况下,在其他方面允许的范围内,应完全计入该股东的净经营亏损,然后该款应适用于全部净经营亏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e) 为计算(b)款中规定的税款之目的,“S”型公司应被允许从收入中扣除已根据本部分征税的内含收益和被动投资收入,扣除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条(关于对某些内含收益征收的税款)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375条(关于对被动投资收入征收的税款)的规定进行。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 为计算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之目的,如(b)款所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1) “S”型公司应根据第2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的规定计算其摊销和折旧扣除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2) 《国内税收法典》第465条(关于将扣除额限制在风险金额)应以与个人相同的方式适用。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3)(A) 《国内税收法典》第469条(关于被动活动亏损和抵免的限制)应以与个人相同的方式适用。为根据第23151条或第23501条征收的税款之目的,经本条修改后,重大参与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69(h)条(关于某些紧密持有的“C”型公司和个人服务公司)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3)(A)(B) 为本款之目的,“S”型公司的“调整后总收入”应等于根据第24341条确定的“净收入”,并进行本款要求的修改,但第24357条允许的捐款不得扣除。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f)(4) 根据第24348条(a)款(2)项的坏账扣除不得允许“S”型公司扣除。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g)(1)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3(d)条(关于LIFO利益的收回)的规定,为本部分之目的应予修改,以指代第19101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6601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g)(2) 为第19023条(关于“预估税”的定义)和第19142条(关于预估税不足额的税款附加)之目的,根据本款征收的税款不属于本部分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23802.5

Explanation

本节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处理信托、遗产和S型公司股东的税务影响。具体来说,它调整了当信托或遗产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前终止时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则。它还解释了股东的股票基础如何受到公司某些免税分配的影响。最后,它阐明了在特定过渡期内,不允许的损失如何结转,同时考虑了增加的基础和股东的风险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a)(1)条,关于确定股东纳税义务的规定,经修订后适用于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前终止的信托或遗产的最终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d)(1)(A)条,关于不得超过股东在股票和债务中的基础的损失和扣除的规定,经修订后额外规定,股东在“S型公司”中的调整后股票基础,应因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68条不计入股东收入的公司分配而减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2.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d)(3)条,关于将不允许的损失和扣除结转至终止后过渡期的规定,经修订后规定,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d)(3)(B)条所述的调整后基础的任何增加,如果发生在终止后过渡期开始之日的前一天,将增加股东根据第465条承担的风险金额的范围内,类似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d)(3)(A)至(C)条(包括)所述的规则,应适用于因《国内税收法典》第465(a)条而不允许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23803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企业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首先,它将企业可以申报的抵免额限制为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果这部分允许的抵免有任何未使用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且不再进一步减少。然而,被拒绝的三分之二抵免不能结转。

对于S型公司,在成为S型公司之前结转的抵免在第一个年度也会受到限制,但之后则不受此限。重要的是,这些规定阻止了抵免直接转嫁给股东。此外,联邦税法中的某些规则在此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涉及与内含收益和超额净被动收入相关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 关于本部分项下允许抵减税款的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1) 任何拟申报的抵免额应限于原可允许抵免额的三分之一。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 根据(1)款项下允许抵免的任何未使用部分(总抵免额的三分之一)应允许结转,且在后续年度不得根据(1)款项下规定进行额外抵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B) 根据(1)款项下规定被拒绝的抵免部分(总抵免额的三分之二)不得结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C) 从本部分项下公司被视为“S型公司”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应在该第一个纳税年度根据(1)款项下规定进行抵减,且在后续年度不得根据(1)款项下规定进行额外抵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D) 第23802条(f)款的(2)项和(3)项规定应在(1)款项下要求的抵减之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E) 本款适用的任何抵免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转嫁给“S型公司”的股东。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a)(2)(A)(F) 本款规定不影响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计算的、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条规定转嫁给股东的任何抵免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b)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6(f)条(关于特殊规则)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b)(1) 用于计算第1366(f)(2)条允许的损失的税额应为本部分项下对内含收益征收的税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3(b)(2) 用于计算第1366(f)(3)条允许的抵减的税额应为本部分项下对超额净被动收入征收的税额。

Section § 23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继承股票时调整的特定条款,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人。

《国内税收法典》第1367(b)(4)条,关于继承股票情况下的调整,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死者。

Section § 23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调整S型公司的一些联邦税收选择规则。如果一家S型公司决定将股票购买视为资产购买(根据联邦第338条规则),加州将对州税目的适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仅在联邦税收目的已正确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有效。此外,某些特定的联邦规则,例如关于某些现金分配的规则,将不适用于加州。这些变更适用于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交易和年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1(a)条(关于C分章规则的适用)经修订规定,尽管有第17024.5条和第23051.5条的(a)款和(e)款规定,S型公司或其股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关于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为联邦目的作出的任何选举,应被视为本部分目的的选举,且不允许根据第17024.5条或第23051.5条的(e)款(3)项进行单独选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b) 除非S型公司或其股东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为联邦目的进行了有效选举,否则不允许为州目的进行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关于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的选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c)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1(d)条不适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d)(1) (a)款和(b)款适用于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且该交易发生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d)(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d)(2)(c)款适用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6(e)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1(f)条(关于终止后过渡期后的现金分配)不适用。

Section § 23807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加利福尼亚州使用联邦税法某一部分的方式。它将《国内税收法典》第1372条中对合伙企业的提及,更改为与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合伙企业的特定规则保持一致。

Section § 23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特别是第1373条和第1379条,不适用。

Section § 23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与加州相关的某些资产的利润征收一项税,特别是当这些被称为“内置收益”的利润应纳税时。对于某些公司,包括金融S型公司,税率与加州的公司税率保持一致,而非联邦税率。它限制使用税收抵免来降低税款,并改变了特定联邦税收协调规则在某些时间段内的适用方式。对于在2002年前为联邦税收目的转换为S型公司,但仅在之后才为州税收目的转换为S型公司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则。它还将税收目的的收益确认期从五年延长到十年。对这些规则的修订自2002年起适用。

特此对归属于加州来源的内置收益征收一项税,该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条(关于对某些内置收益征收的税)的规定确定,并经本节修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a)(1)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b)(1)条规定的税率应等于根据第23151条征收的税率,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1(b)条规定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a)(2) 对于同时是金融公司的“S”型公司,第(1)款规定的税率应增加第23183条规定的税率超出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b)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b)(3)条(关于抵免的规定)经修订,以规定根据(a)款征收的税不得通过本部分允许的任何抵免来减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c)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b)(4)条(关于与第1201(a)条协调的规定)不适用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开始并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d)(1) 对于第(2)款所述的公司,《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c)(1)和1374(d)(7)条的规定适用,其依据是为联邦税收目的选择被视为“S”型公司的生效日期,无论该公司何时为州税收目的成为“S”型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d)(2) 本款适用于一家公司,该公司的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应税年度中,为联邦税收目的属于“S”型公司,而为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开始)、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开始)以及本部分的目属于“C”型公司,并且,由于2002年法规第35章的颁布,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属于“S”型公司。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e)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4(d)(7)(A)条(关于确认期的规定)经修订,将“5年”替换为“10年”。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09(f) 2004年法规第782章第1条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23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与加州有关联的公司的被动收入征税,它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的特定规则,但也有一些修改。如果一家S型公司在联邦层面没有超额被动收入,那么加州不会对其征收这项税。税率是根据加州的公司税规则确定的。金融公司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税收抵免不能减少被动收入的税款。对于成为S型公司的企业,在加州收入和股息分配方面有特殊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公司可以通过同意股息进行某些扣除,以抵消这些收入。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特此对源自加州的被动投资收入征收税款,该税款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75节(关于被动投资收入征税的规定)确定,并经本节修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a) 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不得对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375节确定、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没有超额净被动收入的“S型公司”征收。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b)(1) 税率应等于根据第23151节而非《国内税收法》第11(b)节征收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b)(2) 对于同时也是金融公司的“S型公司”,第 (1) 款规定的税率应增加第23183节规定的税率超出第23151节规定的税率的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c) 《国内税收法》第1375(c)(1)节(关于抵免的规定)经修订后规定,根据 (a) 分节征收的税款不得因本部分允许的任何抵免而减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d) 《国内税收法》第1375节中使用的术语“C分章盈余和利润”或“累计盈余和利润”应指根据本部分确定的、源自加州的公司的“C分章盈余和利润”,并按照 (e) 分节的规定进行修改。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1) 对于在本部分目的下,在其首次有效联邦S选举的纳税年度成为“S型公司”的公司,在确定该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结束时的“C分章盈余和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支付的任何同意股息(如第 (2) 款所规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2) 如果确定第 (1) 款所述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结束时拥有“C分章盈余和利润”,则该公司有权向其股东分配同意股息。同意股息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 (d) 分节确定的、在作出该决定的纳税年度结束时公司的“C分章盈余和利润”与同日公司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的“C分章盈余和利润”之间的差额。同意股息必须在确定公司拥有“C分章盈余和利润”之日起90天内支付。为此目的,确定日期是指根据第19441节达成的结案协议的生效日期、本节规定的税款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或公司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本节规定的税款责任签订协议的日期。为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和本部分的目的,公司必须作出《国内税收法》第1368(e)(3)节规定的选择。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3) 如果公司分配同意股息,则应在第 (2) 款规定的确定日期起120天内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主张第 (1) 款规定的扣除。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4) 对第 (2) 款所述公司征收本节规定的税款,应在第 (2) 款规定的确定日期起120天内暂缓征收。如果根据第 (3) 款提交了申请,则该税款的征收应进一步暂缓,直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该申请采取行动之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1(e)(5) 如果根据第 (3) 款提交了申请,则对本节规定的税款进行评估和征收行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在第 (2) 款规定的确定日期起两年内暂停。

Section § 23813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第23813节扩展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加州出于税务目的被视为最终确定的额外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州平衡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特定税法条款达成的最终终结协议,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退款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

《国内税收法典》第1377(b)(2)节(关于“确定”的定义)经修订,除其中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3(a) 州平衡委员会已生效的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3(b) 根据第10.2部分第6章第6条(自第19441节起)订立的终结协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813(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退款申请的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