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1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国内税收法典》中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术语在加州的适用调整。首先,从1995纳税年度起,将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04(k)条中提及的关于已付股息扣除的规定。从1998年起,《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供款的特定部分(第404(a)(9)条)将不适用于S型公司。最后,同样从1998年起,在提及雇主证券股息扣除时,“公司”一词将特指“C型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11(a) 《国内税收法典》第404(k)条(关于已付股息扣除)应适用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11(b)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404(a)(9)条(关于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某些供款)经修订以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04(a)(9)条不适用于“S型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11(c)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404(k)(1)条(关于对某些雇主证券股息的扣除)经修订以规定,短语“公司”应解读为“C型公司”。

Section § 24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联邦税法的某些部分,特别是关于资助税的责任,在此背景下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