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9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具体例外情况说明,否则通常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资本利得和损失的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P分章(关于资本利得和损失)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99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6年对一项联邦税收规则所做的修改,即允许对2010年或之后获得的某些股票收益进行100%免除的规定,在该州不适用。

由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4-113)第126(a)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202(a)(4)节所作的修订,涉及对2010年及此后特定期间获得的股票的100%免除,不适用。

Section § 2499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关于出售某些类型优先股所获损益的联邦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Public Law 110-343)A部第三篇第301条,关于出售某些优先股的损益,不适用。

Section § 24990.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修改了联邦税法中关于出售分割房地产的规定如何适用于某些公司。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当联邦税法在分割房地产销售中提及“公司以外的实体”时,它应改为指“C公司以外的实体”。此外,如果一家S公司(一种特定税收目的的公司)对某项物业进行改良,只要纳税人持有该S公司的股份,这些改良就被视为由纳税人作出。

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0.4(a) 《国内税收法典》第1237(a)条(关于为出售而分割的房地产)经修订规定,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237(a)(1)条之前的材料中,术语“公司以外的实体”应改为指“C公司以外的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0.4(b) 《国内税收法典》第1237(a)(2)(A)条(关于为出售而分割的房地产)经修订规定,如果某项改良是由包含纳税人作为股东的“S公司”作出的,则该改良应被视为由纳税人作出。

Section § 2499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企业如何处理其资本损失的具体条款。它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使用过去的损失来抵消当前利润(即资本损失结转弥补)的某些规则不适用。这些修改包括废除一些关于结转弥补的特别规定,以及与其他纳税人和特定金融合同相关的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条中关于资本损失结转弥补和结转的规定,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0.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a)(1)(A)条中关于资本损失结转弥补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0.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a)(4)条中关于结转弥补特别规定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0.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条和第1212(c)条中分别关于其他纳税人以及第1256条合同损失结转弥补以抵销此类合同先前收益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4990.6

Explanation
本节调整了加州的税收规则,使其与联邦规则保持一致,涉及某些税收扣除和可摊销资产(即出于税收目的在一段时间内分摊的资产)。它更新了州法律,将某些加州特有的条款纳入,使其有资格获得类似摊销的扣除。此外,它澄清了关于出售可摊销无形资产(即你无法触及的资产,如专利或商标)的规则,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销售。

Section § 249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出售或交易某些外国公司股票所得利润的一项具体规定,不适用于在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于 (1990) 年 (8) 月 (20) 日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

Section § 249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更新了加州税法中对《国内税收法典》某些条款的引用。从2010纳税年度开始,当加州税法引用某些联邦税收定义和规则时,应使用略微调整后的联邦法典条款范围。

Section § 2499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所作的修改(这些修改通常会通过不将某些自行创作财产视为资本资产来影响其税务处理)在此不适用。简而言之,这些特定的联邦税法更新不会影响加利福尼亚州对这类自行创作财产的税务处理方式。

第115-97号公法第13314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221(a)(3)节和第1231(b)(1)(C)节所作的、涉及某些不被视为资本资产的自行创作财产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24991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就本特定法律而言,“免税义务”一词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定义不同。在此,它特指根据本特定条款,其所赚取的利息免税的任何金融义务。

《国内税收法典》第1275(a)(3)条(涉及免税义务的定义)不适用,但“免税义务”一词应指根据本部分其利息免税的义务。

Section § 249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遵循联邦税法中关于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872条。它明确指出,对持续照护机构的某些贷款的例外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适用。这些规定适用于与该日期相关联的任何时间发放的贷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3(a) 《国内税收法典》第7872条(关于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处理)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93(b) 《国内税收法典》第7872(h)条(关于对合格持续照护机构贷款的例外规定)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日历年度,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放的贷款。

Section § 24995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被动型外国投资公司处理方式的特定部分规则在此处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