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损益资本利得和损失
Section § 24990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具体例外情况说明,否则通常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资本利得和损失的规定。
Section § 24990.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6年对一项联邦税收规则所做的修改,即允许对2010年或之后获得的某些股票收益进行100%免除的规定,在该州不适用。
Section § 24990.2
本节规定,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关于出售某些类型优先股所获损益的联邦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Section § 24990.4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修改了联邦税法中关于出售分割房地产的规定如何适用于某些公司。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当联邦税法在分割房地产销售中提及“公司以外的实体”时,它应改为指“C公司以外的实体”。此外,如果一家S公司(一种特定税收目的的公司)对某项物业进行改良,只要纳税人持有该S公司的股份,这些改良就被视为由纳税人作出。
Section § 24990.5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企业如何处理其资本损失的具体条款。它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使用过去的损失来抵消当前利润(即资本损失结转弥补)的某些规则不适用。这些修改包括废除一些关于结转弥补的特别规定,以及与其他纳税人和特定金融合同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24990.6
Section § 24990.7
Section § 24990.8
Section § 24990.9
本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所作的修改(这些修改通常会通过不将某些自行创作财产视为资本资产来影响其税务处理)在此不适用。简而言之,这些特定的联邦税法更新不会影响加利福尼亚州对这类自行创作财产的税务处理方式。
Section § 24991
本节澄清,就本特定法律而言,“免税义务”一词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定义不同。在此,它特指根据本特定条款,其所赚取的利息免税的任何金融义务。
Section § 24993
本节规定了遵循联邦税法中关于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872条。它明确指出,对持续照护机构的某些贷款的例外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适用。这些规定适用于与该日期相关联的任何时间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