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损益成本基础的特别规定
Section § 24961
这项加州法规适用于在关联期间从另一家关联公司取得财产的公司,即这些公司相互关联或属于同一商业集团。确定财产价值的税基时,不考虑这些公司之间未确认损益的交易。这项法规依据特许权税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它适用于1929纳税年度或之后取得的财产,特别是当公司根据1928年至1938年间的各项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纳税申报表时。财产税基的调整是根据这些联邦法案的法规进行的。
Section § 24962
本法解释了如何确定某些财产或股票权利的税务价值。它主要针对1913年2月28日之后获得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在1934年或1937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其税务价值将遵循1932年或1934年《税收法案》中的具体规定。如果财产涉及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下的交易,其估值将遵循该法的指导原则。1955年之前获得的股票权利,其估值也依据同一部1954年税法。
Section § 24963
如果你拥有的财产是在1913年3月1日之前获得的,并且你正在计算出售该财产时的收益或利润,法律规定,如果你的财产计算成本或“基准”低于该财产在1913年3月1日的价值,那么你应该改用该财产在那个日期的价值来计算。对于股票,你应该考虑公司资产在同一日期的价值。
Section § 24964
本节解释,如果您在1928年1月1日之后,因收到某个业务或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而获得收益或遭受损失,并且这笔收益或损失没有计入您的税款计算中,那么该财产的税基将与将其转让给您的人或实体持有时的税基相同。
Section § 24965
Section § 24966
本节解释了如果收到未纳税的特别股息(大额股息),股票的成本基础(用于税务目的的成本)应如何调整。通常,股票的成本基础会因未纳税的股息金额而减少,这参照了联邦税收规定。然而,具体的调整由加州税法条款而非联邦条款定义。该法律还解释说,某些联邦引用应使用加州特有的税法条款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