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针对通常免税但获得特定类型收入的某些组织的申报要求。这些组织必须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的第15天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就非相关业务收入缴纳税款。然而,教育个人退休账户(IRA)需要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四个月的第15天之前进行申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条(自第23701节起)规定原本免税,但拥有第2条(自第23731节起)所述性质收入的每个组织,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的第15天或之前,以特许税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份经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的申报表,报告其来自这些活动的收入,并应按照第23731节的要求,就其根据第23732节定义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缴纳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1(b) 第23712节所述的教育个人退休账户(IRA)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四个月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a)款所述的申报表。

Section § 23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大多数免税组织和私人基金会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年度申报表,详细说明其收入、支出和其他财务信息。

某些宗教组织以及年收入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小型实体可豁免此要求。

对于需要申报的组织,申报表必须包含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捐款的详细报告,以及主要捐助者和管理层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允许简化申报或团体申报。

如果一个组织连续三年未能申报,其免税资格将被撤销,并且必须申请恢复,如果能证明未能申报有合理原因,则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除非未能申报有合理原因,否则将对未按要求申报的行为处以罚款。多年来的具体修订影响了这些规则的运作和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 就本部分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23701 条免税的每个组织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7(a)(1) 条被视为私人基金会的每个信托,均应提交年度申报表,具体说明总收入、收款和支出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或规章规定的为执行本部分法律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并应保存任何记录,宣誓提交任何声明,提交任何其他申报表,并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不时规定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申报表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五个完整日历月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 申报豁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 强制性豁免—第 (1) 款不适用于—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 教堂、其附属机构以及教会大会或协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i) 一个组织(第 23709 条定义的私人基金会除外),其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款通常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ii) 任何宗教团体的纯宗教活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B) 酌情豁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允许组织根据总收款或总资产或总收款和总资产两者提交简化申报表,或者可以允许提交信息声明(免收费用),或者可以允许州或国家组织的已注册或未注册分支机构提交团体申报表,如果其认定信息申报表对于本部分的有效管理并非必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 受 (a) 款要求约束的第 23701d 条所述的每个组织,均须每年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或规章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供信息,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 其当年的总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2) 其归属于总收入并在当年发生的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3) 其当年为免税目的而进行的支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4) 一份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截至该年初的资产、负债和净值。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5) 其当年收到的捐款和赠与总额,以及所有主要捐助者的姓名和地址。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6) 其基金会经理(《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6 条所指)和高薪雇员的姓名和地址。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7) 当年向第 (6) 款所述的每位个人支付的薪酬及其他款项。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 对于根据第 23704.5 条作出的选择在该纳税年度有效的组织,该组织在该纳税年度的以下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A) 游说支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1) 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B) 游说非应税金额(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2) 条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C) 基层游说支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3) 条所定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D) 基层游说非应税金额(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4) 条所定义)。就本款而言,如果第 23740 条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组织,则该组织应提供关联集团以及该组织本身的金额。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 关于直接或间接转账给第 23701a 条至第 23701w 条(含,但不包括第 23701d 条、第 23701k 条和第 23701t 条)所述的其他组织,以及与这些组织的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和关系的信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要求提供这些信息以防止以下任一情况发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A) 资金从组织的免税目的中挪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B) 收入或费用分配不当。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0) 关于合格的灾害救济活动的信息。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 每个受 (a) 款要求约束的控制组织(《国内税收法典》第 512(b)(13) 条所指),应在 (a) 款要求的申报表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A) 从每个受控实体收到的任何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或租金,其含义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12(b)(13)条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B) 向每个受控实体提供的任何贷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C) 该控股组织与每个此类受控实体之间的任何资金转移。
(1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 任何组织,其在任何纳税年度的营业总收入导致该组织属于(a)款第(2)项(A)分项(ii)款或(a)款第(2)项(B)分项所指的,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i) 每年以电子形式,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该组织的法定名称、该组织运营或开展业务的任何名称、该组织的邮寄地址和互联网网站地址(如有)、该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证明该组织根据(a)款第(1)项免除申报要求的持续依据。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ii) 在组织终止存在时,应提供终止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B) 本款适用于针对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的通知和申报表。
(1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 如果(a)款第(1)项或本款第(13)项所述的组织连续三年未能提交(a)款第(1)项或本款第(13)项要求提交的年度申报表或通知,则该组织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组织地位应被视为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定的第三份年度申报表或通知提交之日起撤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公布并维护一份被撤销免税地位的组织清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B) 根据(A)分项被撤销免税地位的任何组织,无论该组织最初是否被要求申请免税地位,都必须申请恢复该地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C) 如果,在申请恢复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组织地位时,(A)分项所述的组织能够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分项所述的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则该组织的免税地位可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酌情决定,自该分项下的撤销之日起恢复生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D) 本款适用于针对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的通知和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 就本部分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1) 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方式(考虑到任何延长的申报时间)提交本条要求的申报表,除非证明该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未能如此申报的免税组织或信托应支付(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在未履行义务持续的每个月或其部分期间五美元($5),但根据本条对任何组织因未能提交任何申报表而征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四十美元($4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未能根据本款第(1)项提交申报的私人基金会发出书面要求,其中指定一个合理的未来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必须完成申报;如果在该日期或之前未完成申报,并且除非证明该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未能如此申报的人应支付(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除第(1)项规定的罚款外,在书面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届满后,在未履行义务持续的每个月或其部分期间,处以五美元($5)的罚款,但根据本条对所有因未能提交申报而承担责任的人征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25)。如果根据本款,不止一人对未能提交申报负有责任,所有这些人应对该未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所使用的“人”一词指任何有义务履行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行为的官员、董事、受托人、雇员、成员或其他个人。

Section § 23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免税组织(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的第15天之前提交一份年度声明,详细说明其基本信息,例如名称、地址、主要活动、收入来源和免税类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可能要求提供有关其总收入和资产的信息。但是,因信仰原因无法提交的宗教组织可以提交一份包含类似详细信息的公证声明,以证明其没有不相关业务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3772条 (a) 款规定免于提交年度信息申报表的每个组织,可能被要求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日历月第15天或之前提交一份年度声明,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方式列明以下信息:组织的名称和地址、其主要活动、其收入来源以及其获得豁免的《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第23772条 (a) 款第 (2) 项 (A) 分项第 (i) 和 (iii) 子句所述组织以外的组织,也可能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其总收入和资产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4(b) 根据第23772条 (a) 款规定免于提交年度信息申报表的每个宗教组织,如果因真诚的宗教信仰而拒绝提交 (a) 款规定的年度声明,可以提交一份在其组织信头纸上载有以下信息的公证声明以代替:组织的名称和地址、其主要活动、其收入来源以及其获得豁免的《国内税收法典》条款。该信息仅用于核实该组织没有不相关业务收入。该声明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日历月第15天或之前提交。

Section § 2377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非营利公司,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其要求的年度申报表或缴纳税款,它可能会丧失其公司权利。国内非营利组织的权力可能会被暂停,而外国非营利组织在本州的特权可能会被取消。

除为修订公司章程以载明新名称之目的外,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规章,如果免税的国内公司未能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第23772或23774条要求的年度申报表或声明,或支付第23703或23772条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则其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可能会被暂停;免税的外国公司在本州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可能会被没收。

Section § 2377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的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如其他法律所述),它可以通过遵循特定步骤来恢复其资格。这包括提交一份恢复资格的申请,可能还需要提交一份新的免税申请,并补交所有之前遗漏的必要款项或文件。这还包括提供该组织在不合规期间的任何财务报表或申报表。对于那些曾被暂停资格的免税组织,在寻求恢复其资格时,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免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a) 任何遭受第23775条规定的暂停或没收的组织,可根据第23305a条规定,在提交以下所有文件后解除该暂停或没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a)(1) 一份恢复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a)(2) 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时,根据第23701条规定提交一份新的免税申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a)(3) 任何之前未提交或支付的、并导致暂停或没收的,根据第23772、23774或23775条规定应提交的申报表、报表、通知或应付款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a)(4) 一份信息申报表或报表,以及在暂停或没收期间的每一年或其部分时间(组织在此期间开展了任何活动或收到了收入、赠款、礼物或任何其他资产的),根据第23772条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6(b) 任何根据第23701条规定免税的组织,如果遭受了第23301或23301.5条规定的暂停或没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其结合根据第23305条规定提交的恢复申请,提交一份新的免税申请。

Section § 237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组织不符合某些要求,加州的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免税资格。这些要求包括按时提交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到期税款,配合税务审查,以及确保其活动符合获得免税资格的目的。

根据本章第1条(自第23701节起)的规定授予任何组织的豁免,如果该组织未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7(a) 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本章要求提交的任何申报表,或支付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7(b) 遵守第19504节(关于特许权税委员会审查记录和传唤证人的权力);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7(c) 将其活动限制在授予豁免的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内,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予以撤销。

Section § 2377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被撤销,它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新的免税申请并支付导致撤销的任何欠税或未提交的文件来重新获得此资格。此外,如果撤销是由于不当活动造成的,该组织必须证明它已纠正这些活动,将来会正确运营,并支付在非免税期间所欠的任何税款。

根据第23703条或第23777条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组织,在符合以下条件后可重新确立为免税组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a) 提交或支付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a)(1) 一份新的免税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a)(2) 之前未提交或支付且导致撤销的,根据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应提交的任何申报表、报表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b) 当撤销是根据第23777条(c)款发生时,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以下所有情况均已发生: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b)(1) 该组织已纠正其非免税活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b)(2) 该组织将来将以免税方式运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8(b)(3) 支付该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期间的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