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非营利组织如何免缴州所得税。要获得资格,组织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非营利组织拥有联邦免税身份,可以利用该身份来帮助获得州免税资格。只要组织的联邦身份有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会确认其免税资格。但是,如果组织的联邦免税身份被暂停或撤销,或者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其州免税资格也将被暂停或撤销。与州政府关系不佳的公司,在纠正其状态之前,无法获得此项免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符合本条特定条款规定,为非营利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机构,或在第 23701h 节(关于某些产权持有公司)或第 23701x 节(关于某些产权持有公司)中定义的机构,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款,但本条或本章第 2 条(自第 23731 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1) 提交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的免税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布豁免该机构税款的决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尽管有 (a) 款规定,根据第 23701a、23701d、23701e、23701f、23701g 或 23701w 节为非营利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机构,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之一后,应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款,但本条或本章第 2 条(自第 23731 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A) 由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发出的认定函或裁定书副本,承认该机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a) 节免除联邦所得税,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所述的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B) 由美国国税局发出的团体免税函副本,该函件声明中央机构及其所有下属机构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免税,并证明该机构作为下属机构包含在联邦团体免税函中。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A) 在收到第 (1) 款 (A) 项或 (B) 项要求的文件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发出确认函,确认该机构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款,但本条或本章第 2 条(自第 23731 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确认函可提及美国国税局对该机构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所述机构的联邦所得税免税认可,以及,如适用,该机构在联邦团体免税函下的下属机构身份。根据本款规定,机构免除州所得税的生效日期不得晚于该机构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所述机构获得联邦所得税免税认可的生效日期,或其作为联邦团体免税函下的下属机构身份的生效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A)(B)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成立或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机构,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第 (1) 款要求的文件之日,如果被州务卿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列为“暂停”或“丧失资格”,则不得根据第 (1) 款确立其免税资格,且不得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 (A) 项所述的确认函,直到该公司被州务卿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列为“活跃”公司。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3) 如果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机构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所述机构的免税资格被暂停或撤销,该机构应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将暂停或撤销情况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通知后,委员会应暂停或撤销(以适用者为准)该机构根据第 (1) 款享有的州所得税免税资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4)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撤销机构的免税资格,如果该机构未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本章或《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c)(4)、(c)(5)、(c)(6)、(c)(7) 或 (c)(19) 节的规定组织或运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5)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 (3) 或 (4) 款暂停或撤销机构的免税资格,只有在符合本节规定后,免税资格才能恢复,无论该机构是否能根据第 (1) 款确立免税资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 本条不应阻止某项裁定具有追溯效力,且不阻止就某个在1970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并根据先前法律获得豁免的国内组织发布裁定,而无需提交正式申请或支付申请费。就本条而言,“国内”一词指根据本州法律设立或组建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和条例以实施本条的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劳工、农业或园艺组织(不属于某些条款规定的合作组织)如果符合美国国税局的指导方针,则可能被认定为享有特定税收优惠。农业活动包括耕作土地和饲养牲畜等农业生产实践。本法所作的修改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劳工、农业或园艺组织,但第24404或24405条所述的合作组织除外(除非合作组织被美国国税局认定为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5)条所述的组织)。
就本条而言,“农业”一词包括耕作土地、收获农作物或水生资源,或饲养牲畜的艺术或科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应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的税款计算。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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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条指的是《国内税收法典》特定类别(501(c)(8))下认可的兄弟会团体,这通常意味着它们参与慈善、教育或娱乐活动,同时向其成员提供人寿、疾病、意外或其他福利。这些组织通常被授予免税地位。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8)条所述的兄弟会。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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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指的是根据联邦税法(具体而言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13) 条)定义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墓地公司。这通常意味着该墓地公司是专门为安葬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并且可能符合获得某些免税优惠的条件。

《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13) 条所述的墓地公司。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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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某些组织(如公司、信托和社区基金)被视为免税的条件。这些组织必须仅为宗教、慈善或教育活动等目的运营,并遵守特定条件:任何收益不应惠及私人,其活动不应主要侧重于影响立法或政治竞选。即使组织解散,其资产也必须永久专门用于这些免税目的。

此外,如果该组织被视为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则无需满足不提供体育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此类组织也可以是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是指旨在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并支持业余运动员的组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一个公司、社区基金或信托,其组织和运营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或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但仅限于其活动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设备),或用于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其任何净收益均不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其活动的主要部分不是进行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第23704.5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不参与或干预(包括发表或分发声明)任何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一个组织除非其资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本节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免税目的,否则不被视为专门为上述免税目的而组织。资产专用要求是指,在组织解散或无法履行特定组织目的的情况下,资产将继续用于免税目的。如果组织章程规定,在解散时,资产将分配给根据本节或《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的组织,或分配给联邦政府,或为公共目的分配给州或地方政府;或者组织章程中有一项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的规定,即财产将以信托形式分配用于免税目的;或者通过法律运作证明资产已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免税目的,则资产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免税目的。不可撤销的专用要求不应是撤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本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所作的免税决定的唯一依据。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对于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A)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A)(a)款中关于其活动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设备的要求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B) 该组织不会仅仅因为其会员资格具有地方性或区域性而未能满足(a)款的要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就本款而言,“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是指任何专门为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而组织和运营的组织,如果该组织也主要为举办国家或国际体育赛事或为国家或国际体育赛事培养和发展业余运动员而组织和运营。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委员会或贸易委员会等某些组织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类别获得免税资格。然而,本特定条款澄清,职业橄榄球联盟不在此免税范围内,无论它们是否管理球员的养老基金。

《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6) 条所述的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委员会或贸易委员会,但“或职业橄榄球联盟(无论是否管理橄榄球运动员的养老基金)”这一短语不适用。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公民联盟、社会福利组织和地方雇员组织如果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中规定的特定标准,就可以获得某些税收豁免。为了符合资格,组织的资产必须永久性地专门用于第501(c)(4)条定义为免税目的的活动。如果资产可以用于免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该组织就不符合资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所述的公民联盟、社会福利组织或地方雇员组织,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除非一个组织的资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否则该组织不被视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完全为免税目的而设立。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7)条所界定的社交组织。这些组织通常是为了娱乐、休闲和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俱乐部,并且是免税的。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7)条所规定的社交组织。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某些持有产权的公司提供了免税。它适用于符合联邦税法特定条款501(c)(2)的公司,该条款涉及产权持有公司。此外,它规定,如果某些有限责任公司(LLC)被构架为合伙企业或被视为独立实体,它们在税收方面也可以被视为此类公司。这些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免除主要税款,还免除特定的其他税款和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内部税收法典第501(c)(2)条所述的公司,涉及某些产权持有公司。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尽管有第23038条(b)款(2)项(B)分项的规定,为在本条下适用内部税收法典第501(c)(2)条之目的,“公司”一词包括被归类为合伙企业或被视为独立实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根据本条授权免除本部分所征税款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免除第10部分第10.6章(自第17941条起)所征收的税款和费用。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一种志愿雇员受益协会,它是在《国内税收法典》中概述的一种组织。它为其成员提供福利,例如健康和福利,类似于联邦税法第 501(c)(9) 条中描述的那些。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指的是一种符合教师退休基金协会资格的组织,该组织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11)条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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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拥有共同金库的宗教或使徒团体,如果其成员在纳税时申报了他们在团体收入中的全部份额(即使他们实际上没有收到这笔钱),则该团体将不对其利润征税。每个成员的份额都被视为股息,股息是一种投资收入。

宗教或使徒性质的公司,如果此类公司拥有共同金库或社区金库,即使此类公司为成员的共同利益从事商业活动,但仅限于其成员(在提交纳税申报时)将其在该公司当年净收入中的全部按比例份额(无论是否已分配)计入其总收入。成员总收入中如此计入的任何金额应被视为已收到的股息。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称为“国内兄弟会”,该组织根据联邦税法(第501(c)(10)条)的某一部分进行定义。这些团体是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旨在互助、联谊或类似目的,通常具有宗教或慈善性质。但可能存在其他地方提及的例外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指《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10)条所述的国内兄弟会,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就本节而言,“国内”一词指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法律或其任何州或属地的法律创建或组建的。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关注补充失业补偿信托,并使加州法律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规定保持一致。它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补偿信托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所述,则相关引用将进行调整以适应加州的税法。具体而言,某些交叉引用被修改,以指向加州法律框架内的条款,而非联邦法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除非另有规定,指《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17)条所述的补充失业补偿信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17)(E)条中的以下提及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根据第23701条”这一短语应替换“根据(a)款”这一短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第23701i条”这一短语应替换“本款第(9)项”这一短语。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符合 1962 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为个体经营者提供税收退休福利的特定联邦法律的信托或退休计划。但是,它仅包括那些根据其他条款尚未免税的信托或计划。

符合公法 87-792,76 U.S. Stats. 809,于 1962 年 10 月 10 日批准(1962 年个体经营者税收退休法案)的要求的信托或计划,但仅限于此类信托或计划根据第 17631 条不免除纳税。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加州的政治组织需要对其应税收入纳税。应税收入是指任何超过 100 美元且不属于免税范围(如捐款或会费)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捐赠、会费,或非通常贸易或商业活动所得、且严格用于政治目的的活动资金。

如果政治组织向其他免税政治实体或某些慈善机构捐款,这些捐款不被视为候选人的个人用途,但也不能用于税务扣除。政治组织的主要设立目的是通过接受资金或进行支出,来影响选举等政治进程。

“政治组织”、“免税职能”、“捐款”和“支出”等术语都有具体的定义,这些定义与更广泛的税收规定保持一致。候选人为通讯维护的政治资金也符合政治组织的条件,但其免税职能仅限于通讯活动。

组织需要仔细管理税务义务,特别是如果它们以公司形式组织,以避免违约税或罚款,并且如果它们有应税收入,则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政治组织。但是,政治组织应就其“政治组织应税收入”根据本部分纳税,且该收入应按照第 3 章(自第 23501 条起)的规定纳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就本条而言,任何组织在任何纳税年度的政治组织应税收入,是指以下金额中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部分(如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不包括任何免税职能收入),减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本部分允许的、与总收入(不包括免税职能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的扣除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 就本条而言,“免税职能收入”一词是指以以下形式收到的任何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1) 金钱或其他财产的捐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2) 政治组织成员的会费、会员费或摊派费,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3) 政治筹款或娱乐活动的收益,或政治竞选材料销售的收益,这些收益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收到,且该金额已分离出来仅用于政治组织的免税职能。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d) 就本部分而言,如果任何政治组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1) 向根据本条 (a)款被视为免税的任何政治组织捐款或供其使用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2) 向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509(a) 条第 (1) 或 (2) 项所述的、根据第 23701 条免税的任何组织捐款或供其使用任何金额,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3) 将任何金额存入普通基金或美国财政部,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的普通基金,则该金额应被视为未转用于候选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个人用途的金额。本部分不得允许对前一句所述的任何金额的捐款或存款进行扣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1) “政治组织”一词是指政党、委员会、协会、基金(包括个人候选人的信托)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注册成立),其主要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接受捐款或进行支出,或两者兼有,以履行免税职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2) “免税职能”一词是指影响或试图影响任何个人被遴选、提名、选举或任命担任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公职或政治组织内职务,或影响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选举的职能,无论该个人或选举人是否被遴选、提名、选举或任命。该术语包括与前一句所述职务相关的支出,如果由个人承担,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162(a) 条可作为扣除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3) “捐款”一词具有第 24434 条 (b)款第 (2) 项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4) “支出”一词具有第 24434 条 (b)款第 (3) 项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f) 就 (e)款第 (1) 项而言,由第 23701a 条至第 23701p 条或第 23701s 条所述的、根据第 23701 条免税的组织所维持的单独隔离基金(在《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610 条或任何类似州法规的含义内,或在允许将会费资金分离用于免税职能(在 (e)款第 (2) 项的含义内)的任何州法规的含义内),应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组织。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1) 就本条而言,由担任、已当选或为(在第 (3) 项的含义内)任何联邦、州或地方选举产生的公职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个人设立和维持的基金,如果该基金专门用于该个人的通讯的准备和分发,则除第 (2) 项另有规定外,应被视为构成一个政治组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2) 对于第 (1) 项所述的任何基金,其免税职能应仅限于通讯的准备和分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3) 就第 (1) 项而言,“候选人”是指就任何联邦、州或地方选举产生的公职而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3)(A) 公开宣布其为该职务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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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联邦税法(第501(c)(18)条)的特定部分中提及的雇员出资的养老金信托,在本条款下得到认可,但有一个例外。通常在联邦法典最后一句中关于处理超额缴款的规定,在此处不适用。

Section § 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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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业主协会(HOA)以及分时度假协会和合作住房公司等类似组织的资格标准和纳税义务。要符合资格,业主协会必须主要为成员的利益服务,负责管理和维护共有财产。其至少60%的收入必须来自成员会费,且90%的支出必须用于财产管理和服务。任何未使用的会费盈余必须留作未来财产维护之用。净收益不得惠及任何个人,除非是通过经批准的管理活动。

业主协会需对其超出100美元的“免税职能收入”(包括成员会费和费用)以外的收入缴纳税款。本节还定义了相关术语,包括“协会财产”的范围以及法律涵盖的各类业主协会,例如公寓和分时度假协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业主协会,其设立和运营旨在提供住宅协会财产的购置、建造、管理、维护和保养,且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1) 该组织在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百分之六十或以上仅由以下任一主体收取的会费、费用和分摊款构成: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1)(A) 租户股东或住宅单元、住宅或地块的业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1)(B) 对于分时度假协会而言,分时使用权持有人或分时所有权权益持有人,这些权益涉及协会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2) 该组织在纳税年度的支出中,百分之九十或以上用于协会财产的购置、建造、管理、维护和保养,且对于分时度假协会而言,用于向协会成员提供或代表协会成员开展的活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3) 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不得(除非通过提供协会财产的管理、维护和保养,或通过退还超额会费、费用或分摊款)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4) 纳税年度内未用于协会目的的会费、费用和分摊款,应转入信托并持有,以用于协会财产和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协会财产”一词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该组织持有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该组织成员共同持有的财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3) 该组织内部由其成员私人持有的财产。
对于分时度假协会而言,“协会财产”包括分时度假协会或其成员拥有权利的财产,这些权利源于已登记地役权、契约或其他已登记文书,旨在使用与分时度假项目相关的财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 业主协会应根据本部分就其“业主协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且该所得额应按照第3章(自第23501条起)的规定纳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1) 就本条而言,任何组织在任何纳税年度的“业主协会应纳税所得额”指以下金额中超过一百美元($100)(如有)的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1)(A) 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不包括任何免税职能收入),减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1)(B) 本部分允许的、与总收入(不包括免税职能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的扣除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c)(2) 就本条而言,“免税职能收入”一词指作为会费、费用和分摊款收到的任何款项,这些款项来自租户股东或住宅单元、住宅或地块的业主,或对于分时度假协会而言,来自分时使用权持有人或分时所有权权益持有人,这些权益涉及协会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d) “业主协会”一词包括公寓管理协会、住宅房地产管理协会、分时度假协会和合作住房公司。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e) “合作住房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007.5条所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其设立形式可为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3章(自第7110条起)设立的非营利性互益公司。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f) “分时度假协会”一词指任何组织(公寓管理协会除外),其设立和运营旨在提供协会财产的购置、建造、管理、维护和保养,且其任何成员持有构成协会财产的不动产的分时使用权或分时所有权权益。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g)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如果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融资或租赁财产给政府,并采用发行参与凭证等特定方式向政府提供财政帮助,则可以被考虑获得免税资格。

“政府”一词包括州实体、县、市、学区等。组织若要符合资格,其资产必须永久性地专门用于慈善目的,以确保即使组织解散,其资产仍用于免税目的。

如果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被撤销,它可以请求对其地位进行审查。

某个组织如果专门为第23701f条所列的免税目的而运营,且其净收益专门用于慈善目的,并且该组织是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组建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且该法人成立的具体和主要目的是通过融资、再融资、购置、建造、改进、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向政府转让任何类型的财产,从而向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则该组织被视为专门为免税目的运营且其净收益专门用于慈善目的。这种融资能力应限于发行参与凭证或类似的证券安排。
就本条而言,“政府”指加利福尼亚州、市、市县、县、学区、教育委员会、公共法人、医院区以及任何其他特别区。
除非一个组织的资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第23701f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否则该组织不被视为专门为第一段所述的免税目的而组建。
资产的专门用途要求,在组织解散或无法履行特定组织目的(包括租赁付款违约)的情况下,资产将继续用于免税目的。如果组织章程规定,在解散时,资产将分配给根据本条、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获得豁免的组织,或分配给联邦政府,或分配给州或地方政府用于公共目的;或者通过组织章程中一项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的规定,即财产将以信托形式分配用于免税目的;或者通过证明资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免税目的,则资产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免税目的。任何因未能遵守第23701f条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撤销豁免的组织,可以根据本条请求对其地位进行进一步审查。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该组织由移动房屋公园的租户(即制造房屋或移动房屋的所有者)组成。这些组织的目的是购买移动房屋公园,并将其转换为居民所有的形式,例如公寓或合作社。此外,即使这些组织管理或维护其购买的公园,它们仍然可以满足这些标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由移动房屋公园的租户,即制造房屋或移动房屋所有者组成的组织,其成立目的是购买该移动房屋公园,以将其转换为公寓、股份合作社或其他居民所有权权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一个组织不应仅仅因为其管理、维护或照管其已购买的移动房屋公园,而未能满足 (a) 款的要求。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条承认并提及根据联邦税法(即《国内税收法》第501(c)(19)条)中某一部分所定义的专门为退伍军人设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与退伍军人活动相关的特定结构和宗旨。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19)条所定义的退伍军人组织。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根据联邦税法规定,某些产权持有公司(如公司和信托)可免除特定税款。法律还明确,被视为合伙企业或单一所有者实体(即“被忽略实体”)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也适用此规定。如果此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法律获得免税,它也将免除其他特定的州税和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a)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25)条所述的与某些产权持有公司相关的公司或信托。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1) 尽管有第23038条(b)款(2)项(B)分项的规定,为适用本条项下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25)条之目的,“公司”一词包括被归类为合伙企业或被视为独立实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1(b)(2) 根据本条授权免除本部分所征税款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免除第10部分第10.6章(自第17941条起)项下征收的税款和费用。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通常免除许多州、县和市的税费和执照。但是,它们仍需缴纳房地产税、销售税、公用事业税、能源税、紧急电话服务费、非关联业务所得税以及车辆注册和运营费用。

信用合作社,定义见《金融法典》第14002条。此外,此类信用合作社免除所有其他由州、县和市对其征收的税费和执照费,但其不动产税、地方公用事业用户税、销售和使用税、州能源资源附加费、州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根据第23731条征收的非关联业务所得税、机动车及其他车辆注册执照费,以及州对车辆、机动车或其运营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执照费除外。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三家或三家以上公司可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组织,以共享或管理其自保索赔或损失。

由三家或三家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第5005.1条设立的组织,作为汇集这些公司自保索赔或损失的安排。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银行,根据政府法典的定义,可以免除支付各种税费。这些豁免包括州、县和市税,地方公用事业用户税,销售税,使用税,以及其他几项与车辆和能源资源相关的特定费用。本质上,公共银行无需支付通常适用于金融或车辆运营的这些税费或执照。

Section § 23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免税慈善机构创造利润的“供养组织”受到限制。具体来说,一个组织不能仅仅因为将其利润转交给一个免税组织就声称免税。如果盈利的商业活动是由不同的组织进行的,则不允许其获得豁免。此外,本条款更新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引用,使其与加州法律保持一致,将第501条替换为第23701条,将第512条替换为第23732条;后者涉及将租金收入排除在“贸易或业务”之外。

Section § 23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慈善组织未能向总检察长提交所需报告,它将面临失去免税资格的风险。如果总检察长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某个慈善机构错过了备案截止日期,FTB将向该慈善机构发出警告。如果该慈善机构仍未提交缺失的文件,FTB将撤销其免税资格。反之,如果慈善机构随后提交了必要文件,总检察长将通知FTB,这可能允许该慈善机构重新获得免税资格。该规定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之前、当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不合规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a) 就本条而言,“慈善公司”指《政府法典》第12582.1条所定义的法人团体,该团体须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条(自第12580条起)所规定的备案要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b)(1) 如果慈善公司未能向总检察长提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条(自第12580条起)所要求的任何注册或定期报告,则根据第一条(自第23701条起)规定授予慈善公司的豁免,将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撤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b)(2) 根据本条规定,撤销只会在以下情况发生:总检察长首先书面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某慈善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提交任何注册或定期报告,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向该慈善公司邮寄通知,声明如果该慈善公司不向总检察长提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条(自第12580条起)所要求的所有逾期和当前到期文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撤销其豁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b)(3) 在收到慈善公司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后,总检察长应立即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该慈善公司,该慈善公司已提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条(自第12580条起)所要求的所有逾期和当前到期文件。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c)(1)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根据(b)款第(3)项收到总检察长的通知,告知慈善公司已在适用期的最后一天之前遵守了(b)款所述的备案要求,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适用期后的第一天,根据第23777条撤销授予该慈善公司的豁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c)(2) 就本款而言,适用期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c)(2)(A)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总检察长关于不合规的通知,适用期应为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后的120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c)(2)(B)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收到的总检察长关于不合规的通知,适用期应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邮寄撤销授予慈善公司豁免意向通知后的120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d) 对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其豁免已根据经2000年第862号法规第94条修订的第23703条被驳回的慈善公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在收到总检察长根据(b)款第(3)项发出的通知,确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条(自第12580条起)所规定的备案要求已得到履行之后,根据第23778条重新确立该慈善公司的免税地位。为根据第23778条重新确立慈善公司的免税地位,根据经2000年第862号法规第94条修订的第23703条的驳回,应被视为豁免的撤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e) 本条适用于总检察长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出的不合规通知。

Section § 237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组织在加州如何暂停免税资格,它参照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条的规定。它修改了对联邦税法的引用,使其与加州税法保持一致,并阐明了这些修改如何影响某些方面,例如拒绝扣除。

在联邦规定的免税暂停期间,组织或个人不能在法律上质疑加州税收中这种暂停或相关的指定。

如果一个组织被错误地认定为恐怖组织,并因此多缴了税款,他们可以获得退款,但必须在错误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这些规定适用于自2003年11月11日以来任何时候作出的指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条(涉及恐怖组织的免税地位暂停)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a)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之处,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b)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4)条经修改,将其中的短语“根据本标题的任何规定,包括第170、545(b)(2)、556(b)(2)、642(c)、2055、2106(a)(2)和2522条”替换为短语“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开始)和本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c) 本条仅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3)条所述期间,即《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2)条所述组织的联邦免税资格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1)条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被暂停的期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d)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5)条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其他个人均不得在与该组织或其他个人的加州税负相关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质疑根据本条进行的暂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2)条所述的指定或识别、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3)条所述的暂停期限,或根据经(b)款修改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4)条进行的扣除拒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1) 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于某项超额支付,则应就该超额支付进行抵免或退款(含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1)(A) 根据本条,暂停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2)条所述的任何组织的免税资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1)(B) 就该组织所作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2)条所述的每一项指定和识别,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6)条被认定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错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1)(C) 错误的指定和识别导致该组织在任何纳税年度的所得税超额支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e)(2) 如果(1)款(C)项所述的任何超额税款的抵免或退款在任何时候因任何法律或法律规则(包括既判力)的实施而受阻,则如果其申请在(1)款(B)项所述的最后一次认定之日起一年期结束前提交,仍可允许或进行抵免或退款。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5(f) 本条适用于在2003年11月1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作出的指定。

Section § 23703.7

Explanation

本法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信用咨询组织的特定部分,调整以适应加州的税法。它将联邦税法条文的引用改为加州税法中对应的条文。实质上,联邦法典中提及某些类型组织的免税规定时,本条通过指明特定的加州税法条文,使这些引用与加州的税收体系保持一致。它还指明了这些免税或不免税规定在加州适用的生效日期和条件。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条(关于信用咨询组织的特别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a)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1)条中,“第23701条”一语应替换“ (a)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b)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1)条中,“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所述”一语应替换“ (c)款第(3)项或第(4)项所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c)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1)(E)条中出现的每一处,“第23701d条所述并根据第23701条免税”一语应替换“ (c)(3)款所述并根据(a)款免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d)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2)(A)条中,“第23701d条所述不应根据第23701条免税”一语应替换“ (c)款第(3)项所述不应根据(a)款免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e)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2)(B)(ii)条中,“第23701d条所述并于2009年1月1日根据第23701条免税”一语应替换“ (c)款第(3)项所述并于本款颁布之日根据(a)款免税”。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f)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2)(B)(ii)(I)条中,“2010年1月1日”一语应替换“本款颁布之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3.7(g)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1(q)(3)条中,“第23701f条所述不应根据第23701条免税”一语应替换“ (c)款第(4)项所述不应根据(a)款免税”。

Section § 23704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部分内容。它提及了合作医院服务组织,并改变了与慈善组织、免税和捐款可扣除性相关的某些条款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的适用方式。

具体而言,它调整了适用于慈善机构和免税目的的条款引用,允许将洗衣服务纳入提供的服务中,并修改了政府所有权的定义。这些修改实质上使联邦税收引用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法保持一致。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e)条(关于合作医院服务组织)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a)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关于慈善组织)之处,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d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b)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关于免税)之处,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c)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e)(1)条可提供的服务应包括洗衣服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d)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e)(1)(B)(iii)条通过将短语“由美国、本州或其县或政治分区,或上述任何一方的机构或部门拥有和运营”替换短语“由美国、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属地,或上述任何一方的政治分区或机构或部门拥有和运营”进行修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e)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1)(A)(iii)条(关于向医院捐款的可扣除性)之处,应修改为提及第23736条的(e)款。

Section § 23704.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o)条,关于参与提供者赞助组织的医院的处理规则也适用于此处。但是,有一个修改。它不再链接到联邦法规中关于慈善组织的部分(第501(c)(3)条),而是指向加州法规中一个类似的部分,具体是第23701d条。

《国内税收法》第501(o)条(关于参与提供者赞助组织的医院的处理)应予适用,但其中提及的《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关于慈善组织)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d条。

Section § 237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国内税收法典》(IRC)中与儿童照护组织相关的某些规定如何在加州适用。它指出,IRC第501(c)(3)条下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已调整为引用加州特有的第23701d条。此外,IRC中关于应税赠与以及用于公共、慈善和宗教用途的转让的部分,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k)条,关于某些提供儿童照护的组织的待遇,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4(a)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关于慈善组织)之处,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d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4(b)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2522(a)(2)条(关于应税赠与的计算)或《国内税收法典》第2055条(关于用于公共、慈善和宗教用途的转让)之处,不适用。

Section § 23704.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在考虑公共慈善机构如何花费资金影响立法时,加州通常会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的规定。

然而,存在具体的修改:当联邦规定提及第501(a)条下的免税时,加州则参照其自身的第23701条。同样,对于联邦法典第501(c)(3)条下的慈善组织,加州使用其第23701d条。

《国内税收法》第501(h)条,关于公共慈善机构从事影响立法的活动所产生的开支,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5(a) 提及《国内税收法》第501(a)条,关于免税,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5(b) 提及《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关于慈善组织,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d条。

Section § 23704.6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法典》的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因过多的游说或政治活动而失去其免税地位会发生什么。它修改了从联邦税收规定到加州税法的引用。具体而言,它将联邦法典中关于免税和组织类型的引用修改为相应的加州条款。这确保了这些修改与州法律中关于慈善和社会组织的规定保持一致。

《国内税收法典》第504条(涉及组织因大量游说或政治活动而不再符合第501(c)(3)条规定的免税资格后的地位)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6(a)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涉及免税)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6(b)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c)(3)条(涉及慈善组织)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d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4.6(c)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涉及公民联盟、社会福利组织和地方雇员协会)应修改为提及第23701f条。

Section § 23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第23701i条和第23701q条设立的某些组织,例如雇员自愿受益人协会或合格团体法律服务计划,必须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要求才能获得免税资格。这些要求载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5(b)条。但是,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5(a)(2)条所述的组织,则存在例外情况。

此外,寻求免税地位的组织必须将提交给财政部长的任何通知副本,同时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5(a)(1) 凡属于雇主计划一部分的、在第23701i条(雇员自愿受益人协会)或第23701q条(合格团体法律服务计划)中描述的组织,除非该计划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5(b)条的要求,否则不得根据第23701条免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5(a)(2) 第(1)款不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5(a)(2)条中描述的任何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5(b) 任何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5(c)条向财政部长提交的、关于申请免税地位的通知副本,应同时以相同方式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23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针对银行和公司特许经营税或公司所得税的税收豁免,凡是由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法规自1985年1月1日起提供,且针对作为州机构的组织,都必须在本法典的这一特定部分中列明。

Section § 23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私人基金会如何终止其地位,主要是通过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由总检察长或其他法律行动终止。基金会还可以通过将其所有净资产分配给某些类型的免税组织(如教堂或医院)来终止其地位,这些组织必须已存在至少60个月。此外,基金会必须向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国税局的终止证明。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合并或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个此类基金会,则接收基金会不会被视为新成立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仅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a)(1) 该组织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下)其意图完成该终止,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a)(2) 该组织已被本州总检察长终止,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7条采取的行动终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 任何组织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 该组织将其所有净资产分配给下述一个或多个组织(不包括(vii)、(viii)、(ix)或(x)款),且每个组织在紧接该分配之前的至少连续60个日历月内一直存在并符合所述条件,并在过去60个月内根据《收入和税收法》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或—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i) 教堂或教会大会或教会协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ii) 一个通常设有常设教职员工和课程,并且通常有定期注册的学生或学员在其教育活动经常进行的地点就读的教育组织,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iii) 一个主要目的或职能是提供医疗或医院护理、医学教育或医学研究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是医院,或者如果该组织是直接与医院合作持续积极进行医学研究的医学研究组织,并且在捐款发生的日历年内,该组织承诺在捐款日期之后的第五个日历年1月1日之前将这些捐款用于该研究。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iv) 一个通常从美国或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或从公众的直接或间接捐款中获得大部分支持(不包括该组织在履行其慈善、教育或其他构成其根据第23701d条免税基础的目的或职能时所获得的收入)的组织,并且其组织和运营的唯一目的是接收、持有、投资和管理财产,并为大学或学院的利益进行支出,该大学或学院是本分段(ii)款所指的组织,并且是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机构或工具,或者由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或由一个或多个州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机构或工具拥有或运营,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v) 《国内税收法》第170(c)(1)条所指的政府单位,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vi) 《国内税收法》第170(c)(2)条所指的组织,通常从《国内税收法》第170(c)(1)条所指的政府单位或从公众的直接或间接捐款中获得大部分支持(不包括该组织在履行其慈善、教育或其他构成其根据第23701d条免税基础的目的或职能时所获得的收入),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vii) 私人运营基金会(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4942(j)(3)条),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viii) 任何其他私人基金会(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509(a)条),在收到捐款的基金会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第15天之前,进行合格分配(定义见经P.L. 94-455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4942(g)条,不考虑其中的第(3)款),在适用《国内税收法》第4942(g)(3)条后,这些分配被视为从本金中进行的分配(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942(h)条),金额等于此类捐款的100%,并且纳税人就此保存了基金会提供的充分记录或其他足够证据,表明基金会进行了此类合格分配,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ix) 私人基金会,其所有捐款汇集在共同基金中,并且如果不是因为任何主要捐款人(在本条款中以下简称“捐赠人”)或其配偶有权每年从《国内税收法》第509(a)条第(1)款所述的组织中指定受赠人,以获得捐赠人对基金捐款所产生的收入,并(通过契约或遗嘱)指示将共同基金中的本金支付给该第(1)款所述的组织,则该基金会将被视为符合《国内税收法》第509(a)条第(3)款的规定;此规定仅当共同基金的所有收入必须(且已)在基金实现收入的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第15天之前分配给该第(1)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组织时适用,并且仅当任何捐赠人对基金捐款所产生的全部本金必须(且已)在其去世后或其在世配偶(如果她有权指定该本金的受赠人)去世后一年内分配给该一个或多个组织时适用,以及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A)(x) 符合《国内税收法》第509(a)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1)(B) 该组织符合《国内税收法》第507(b)(1)(B)条或第509(a)条第(1)、(2)或(3)款(以适用者为准)的要求,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其联邦私人基金会身份终止通知的副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7(b)(2) 就本部分而言,任何私人基金会的资产根据任何清算、合并、赎回、资本重组或其他调整、组织或重组而转让给另一个私人基金会时,受让基金会不应被视为新成立的组织。

Section § 23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组织在私人基金会方面获得免税资格的要求。要获得免税资格,这些组织如果不是私人基金会,必须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某些实体,如教会和一些教育机构,可免除此要求。此外,向欠某些联邦税款的组织所作的赠与或遗赠,捐赠者不能抵扣。私人基金会必须遵守关于收入分配和资金处理的严格规定,以维持其免税地位。本节还指出,遵守联邦法律即视为符合州法律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a) 就本部分而言,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说明,“免税组织”一词应指已符合第 23701 条规定的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符合第 23701d 条规定且未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通知其并非私人基金会的组织(包括在 1970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的组织),应被推定为私人基金会。根据本款规定发出通知的时限,不得早于本款首次规定的法规生效之日后的第 90 天届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b) 款不适用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1) 教会、其附属机构以及教会大会或协会,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2) 任何非私人基金会的组织(如第 23709 条所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通过法规豁免(在法规可能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b) 款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3)(A) 通常维持固定教职员工和课程,并通常有定期注册的学生在其实施教育活动的地点就读的教育组织;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c)(3)(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其完全遵守 (b) 款规定对于有效执行本篇有关私人基金会的规定并非必要的任何其他类别的组织。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1) 凡向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7(c) 条被征收税款的组织所作的赠与或遗赠,不得根据第 24357 条允许扣除,如果该赠与或遗赠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1)(A) 任何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7(a) 条发出终止通知后所作的;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1)(B) 由主要捐助者(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507(d)(2) 条所定义)在其应税年度内所作的,该应税年度包括该组织采取行动导致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7(c) 条征税的第一天以及任何后续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2) 凡向组织所作的赠与或遗赠,不得根据第 24357 条允许扣除,如果该赠与或遗赠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2)(A) 在未能符合本条 (e) 款要求(不考虑本条 (e) 款 (2) 项的 (B) 和 (C) 分项)的应税年度内,向《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7 条所述的私人基金会或信托所作的;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2)(B) 在相关期间内未根据第 23701d 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确立其免税资格的任何组织所作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d)(3) 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7(c) 条征收的税款未付部分的全部金额被免除,则 (1) 项不适用。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1) 私人基金会不得根据第 23701d 条免税,除非其管理章程包含以下规定,其效力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1)(A) 要求其每个应税年度的收入在不使基金会根据经 P.L. 94-455 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2 条被征税的时间和方式下进行分配;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1)(B) 禁止基金会从事任何自我交易行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1 条所定义),禁止保留任何超额商业持股(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3 条所定义),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投资以致使基金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4 条被征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2) 对于在 1970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任何组织,(1) 项不适用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2)(A) 在 1972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2)(B) 在 197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任何期间,如果私人基金会在 1972 年 1 月 1 日之前启动了任何必要的司法程序,以修改或免除其遵守其管理章程或任何其他文书以符合 (1) 项要求,则在此类司法程序待决期间,以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8(e)(2)(C) 在 (B) 分项所述的任何司法程序终止后的任何期间,如果其管理章程或任何其他文书不允许其符合 (1) 项要求。

Section § 237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私人基金会”在特定税务目的下的含义。它根据《国内税收法》定义了此类基金会,并描述了如何确定一个组织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以及可能如何重新分类。重要的是,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将其资产转让给另一个基金会,接收方不被视为一个新的实体。该文本还列出了哪些属于基金会的“支持”,例如赠与、拨款、会费以及来自相关活动的收入,但排除了资本利得或免税。最后,本节将“投资总收入”定义为来自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a) 为本部分之目的,“私人基金会”一词指在《国内税收法》中被定义为私人基金会的国内或国外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b) 为本部分之目的,如果一个组织在1970年12月31日是私人基金会(在(a)款的含义内),或在任何后续日期成为私人基金会,则该组织在1970年12月31日之后或该后续日期之后的所有期间均应被视为私人基金会,除非其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被终止。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c) 为本部分之目的,其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被终止的组织,应被视为在该终止日期次日成立的组织,但在任何私人基金会根据任何清算、合并、赎回、资本重组或其他调整、组织或重组将其资产转让给另一私人基金会的情况下,受让人不应被视为新成立的组织。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d) 为本部分之目的,“支持”一词包括(但不限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1) 赠与、拨款、捐款或会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2) 来自门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或提供设施的总收入,这些活动不属于无关贸易或业务(在第23734条的含义内),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3) 来自无关业务活动的净收入,无论此类活动是否作为贸易或业务定期进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4) 投资总收入(如(e)款所定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5) 为组织利益征收并已支付给该组织或为该组织支出的税收收入,以及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6) 由《国内税收法》第170(c)(1)条提及的政府单位免费提供给一个组织的服务或设施的价值(不包括通常免费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或设施)。
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财产所得的收益(该收益将被视为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所得的收益),或免除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收的价值或任何类似利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09(e) 为本节之目的,“投资总收入”一词指来自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总收入金额,但不包括在计算第23731条所征税款时已包含的任何此类收入。

Section § 23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免税组织举办宾果游戏,只要这些游戏所得的钱款仅用于慈善目的,该组织就不会因此失去其免税资格。

Section § 23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州学费计划的规定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它修改了联邦法律中关于税收和报告管理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将联邦术语调整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法。本条款还规定,近期修订(例如来自《综合拨款法案》和《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修订)中的某些变更和特殊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它强调了学费计划分配的税务处理方式,指出某些类型的分配必须计入总收入进行税款计算,无论联邦规定如何。然而,这些分配不影响该计划的免税地位。
《国内税收法典》关于合格州学费计划的第529条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a)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条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a)(1) 以“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本部分”这一短语取代“根据本分章”这一短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a)(2) 以“第2条(自第23731条起)”取代“第51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b)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d)条规定须向财政部长提交的报告副本,应与该条规定的时间相同、方式相同地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c)(1)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a)(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条(关于其他定义和特殊规则)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c)(2)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b)(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条(关于分配)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c)(3)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c)(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D)条(关于退款金额供款的特殊规则)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1)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25(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C)条(关于受益人或计划变更)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2)(A)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条(关于指定受益人和供款人的税务处理)所作的修订,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2)(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条(关于合格高等教育费用)所作的修订,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2)(A)(C)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条修订)进行的任何分配,该分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7)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条新增)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将被视为“合格高等教育费用”,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有任何相反规定,该分配金额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的规定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d)(2)(A)(D) 根据(C)项计入受分配人总收入的任何分配,不影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设立的合格学费计划在本部分目的下的免税地位。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e)(1)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条(关于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Roth IRAs)的特殊转存)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e)(2)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条(关于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Roth IRAs)的特殊转存)进行的任何分配,该分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e)(1)(C)条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格转存供款”,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或第408A条有任何相反规定,该分配金额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的规定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1(e)(3) 根据(2)款计入受分配人总收入的任何分配,不影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设立的合格学费计划在本部分目的下的免税地位。

Section § 2371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调整与ABLE(Achieving a Better Life Experience,实现更美好生活体验)账户相关的联邦规定。这些账户旨在帮助残疾人士储蓄资金,同时不影响他们获得政府福利。该法律通常遵循联邦国税局第529A条的指南,但进行了一些加州特有的修改。其中一个主要变化是,对于不合格提款,税收罚款降低(从10%降至2.5%)。加州还要求州税申报与ABLE账户的联邦报告保持一致。近期联邦法律中与ABLE计划相关的修正案也已整合,影响了不同年份的计划规则。

Section § 23711.5

Explanation
金州学者共享信托是一项旨在帮助加州居民为未来教育费用储蓄的计划。它由州政府管理,其产生的任何收入均免征州税。该信托是一种经美国国税局根据第529节认可的教育储蓄计划,这意味着它具有特定的税收优惠。

Section § 237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涉及考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这是一种用于教育储蓄的税收优惠账户。它对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加州特有的调整。主要修改包括税收影响和与年龄相关的分配变化。具体而言,如果受益人年满30岁,账户中任何剩余资金必须在30天内分配。该法律还涉及2005年之前与就读军事学院相关的分配的税务调整,并规定根据州税法,托管账户应被视为信托。此外,任何联邦要求提交的报告也必须提交给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除另有规定外,《国内税收法典》第530条(涉及考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应予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a) 《国内税收法典》第530(a)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a)(1) 将短语“在本副标题下”替换为短语“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本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a)(2) 将“第511条”替换为“第2条(自第23731条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b) 对于始于2002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530(b)(1)条(涉及考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经修改后,额外要求在指定受益人年满30岁之日,受益人账户中的任何余额应在该受益人年满30岁之日起30天内分配给该受益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 《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1)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1)条中,将短语“按照第72(b)条规定的方式”替换为短语“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b)条(经第10部分修改)规定的方式”。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4)(A)条中,将短语“本章征收的税款”替换为短语“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B)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4)(A)条中,将短语“增加10%”替换为短语“增加21/2%”。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C)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4)(C)条中,将短语“应计入总收入”替换为短语“应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计入供款人的总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D) 对于始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D)(i) 额外规定,如果支付或分配是由于指定受益人就读美国军事学院、美国海军学院、美国空军学院、美国海岸警卫队学院或美国商船学院而进行的,则《国内税收法典》第530(d)(4)(A)条不适用,但支付或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因该就读而产生的高等教育费用(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2005(e)(3)条(截至2003年11月11日生效)的定义)。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c)(2)(A)(D)(ii) 2004年第552章第12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始于2002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d) 为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本部分之目的,对于因《国内税收法典》第530(g)条而被视为信托的托管账户,该账户的托管人应被视为其受托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e)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30(h)条要求向财政部长提交的报告副本,应按照该条规定的相同时间、相同方式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12(f) 除另有规定外,第110-245号公法第109(d)(2)条(涉及修订适用于2001年10月7日或之后、以及颁布之前发生的伤害导致的死亡)应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