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称为“第一个公历年度”)开始并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称为“第二个公历年度”)结束的期间内的税款,如果适用于第二个公历年度的公历年度纳税人税款计算的法律与适用于第一个公历年度的公历年度纳税人税款计算的法律不同,则除非另有规定,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51(a) 整个期间税款的相同比例,该比例根据适用于第一个公历年度的法律和税率确定,其中属于第一个年度的期间部分占整个期间的比例;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51(b) 整个期间税款的相同比例,该比例根据适用于第二个公历年度的法律和税率确定,其中属于第二个公历年度的期间部分占整个期间的比例。
任何根据适用于第一个公历年度的法律已缴纳的税款,如果超出本条规定的税款,应按照第22章的规定退还或抵免给纳税人。本条规定需要缴纳的、除根据适用于第一个公历年度的法律已缴纳的税款之外的任何额外税款,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立即到期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