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替代最低税
Section § 23400
本法律解释说,就本章而言,加州遵循关于替代性最低税的联邦规定,按照2015年1月1日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此外,它规定,选择成为“S型公司”的法人团体不受本特定章节的征税。
Section § 23453
本节允许将最低税额作为抵免,用于冲抵应缴的常规税。此抵免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3条的联邦指导方针计算,但有一些具体的州级例外情况。
“常规税”的确定方式是税额减去其他抵免,但不能低于加州法规要求的最低限额。此外,一项关于适用公司的特定联邦指导方针在此不适用。
Section § 23455
本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以调整加州的替代最低税(AMT)规则。它为公司、银行、金融公司和组织等不同实体设定了具体的替代最低税,所有这些实体主要按7%的税率征税,尽管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此税率已调整为6.65%。
替代最低税适用于超过特定免税额的净收入或非相关业务收入。该法规还为计算替代最低税的目的定义了“常规税”,并说明了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开始或停止经营,应如何计算替代最低税。《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的某些修订也在此处被引用适用。
Section § 23455.5
本法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55(e)条通常适用于小型公司的替代性最低税 (AMT) 特定豁免,在本法背景下不适用。
Section § 23456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为州税目的修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条的某些部分。它规定矿产开采费用从1988年起适用,并明确了污染控制设施的扣除规定。此外,对1986年和1987年日期的引用均向后推迟一年。本节解释了公司所得税的调整,并提供了关于收入和费用如何报告和扣除的具体规则。特别是,它侧重于某些财产的扣除和折旧方法、对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以及利息和股息的规则。计算公司调整后当期收益也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23456.5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56A条中关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收入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Section § 23457
这项加州法律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税款计算的某些规定。首先,它不再考虑免税利息的规定。其次,它改变了对1987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某些财产的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它将加速折旧法下允许的折旧额与直线法下的折旧额进行比较,这可能会影响与折旧相关的税收抵扣。
Section § 23459
加州税法中的这一部分对联邦税收规则进行了某些修改,以适用于州税目的。具体而言,加州将不适用联邦关于替代性最低税外国税收抵免以及某些可获得抵免收入的一些规则。它还修改了某些合格支出的处理方式,用加州特有的条款取代了联邦税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