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就本章而言,加州遵循关于替代性最低税的联邦规定,按照2015年1月1日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此外,它规定,选择成为“S型公司”的法人团体不受本特定章节的征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00(a) 为本章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A分章第VI部分(关于替代性最低税)应适用其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00(b) 根据第4.5章(自第23800条起)选择被视为“S型公司”的法人团体,不受本章所征税款的约束。

Section § 2345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将最低税额作为抵免,用于冲抵应缴的常规税。此抵免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3条的联邦指导方针计算,但有一些具体的州级例外情况。

“常规税”的确定方式是税额减去其他抵免,但不能低于加州法规要求的最低限额。此外,一项关于适用公司的特定联邦指导方针在此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3(a) 对于任何应税年度,应允许将一笔金额作为常规税(如第23455条(c)款所定义)的抵免,该金额等于该应税年度的最低税额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3(b) 就(a)款而言,最低税额抵免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3条确定,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3(c) 就本章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3(c)(1)条确定的金额应为第23455条(c)款所定义的常规税,减去本部分允许的抵免额总和,但任何将税额降至低于第23455条所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的抵免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3(d) 《国内税收法典》第53(e)条中关于适用于适用公司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3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以调整加州的替代最低税(AMT)规则。它为公司、银行、金融公司和组织等不同实体设定了具体的替代最低税,所有这些实体主要按7%的税率征税,尽管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此税率已调整为6.65%。

替代最低税适用于超过特定免税额的净收入或非相关业务收入。该法规还为计算替代最低税的目的定义了“常规税”,并说明了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开始或停止经营,应如何计算替代最低税。《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的某些修订也在此处被引用适用。

就本部分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 《国内税收法典》第55(b)(1)条(关于暂定最低税额)经修改,要求该纳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按以下方式征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1) 对于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征税的公司(银行或金融公司除外),根据或按净收入衡量,因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特权,以该纳税年度超过免税额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为基础,按7%的税率征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2) 对于根据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税的公司,就来源于本州的净收入,以该纳税年度超过免税额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为基础,按7%的税率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3) 对于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23731条起)征税的组织或信托,就来源于本州的非相关业务收入,以该纳税年度超过免税额的替代应税收入为基础,按7%的税率征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4) 对于根据第23181条征税的银行,根据或按净收入衡量,因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特权,其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4)(A) 以超过免税额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为基础,按7%的税率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4)(B) 以该纳税年度的净收入为基础,按根据第23186条确定的税率减去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5) 对于根据第23183条征税的金融公司,根据或按净收入衡量,因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特权,其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5)(A) 以超过免税额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为基础,按7%的税率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a)(5)(B) 以该纳税年度的净收入为基础,按根据第23186条确定的税率减去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b) 《国内税收法典》第55(b)(2)条(关于替代最低应税收入的定义)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b)(1) 对于其净收入根据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的公司,替代最低应税收入的分配和分摊方式应与为常规税目的而分配和分摊净收入的方式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b)(2) 对于受第2章第4条(自第23221条起)约束的纳税人,第4条(自第23221条起)至第9条(自第23361条起)(含首尾)应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税款,但第23221条不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b)(3) 为计算纳税人在开始经营、解散、撤回或停止经营的纳税年度的替代最低税,第18601、23151、23151.1、23151.2、23181、23183、23183.1、23183.2、23201至23204(含首尾)、23222至23224.5(含首尾)、23282、23332.5和23504条应在充分考虑本章规定的税率和替代最低应税收入的情况下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c) 《国内税收法典》第55(c)条(关于常规税的定义)修改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c)(1) 就本章而言,“常规税”指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或第4章第2条(自第23731条起)征收的税额,但不包括根据第24667条(e)款第(1)项或第24667条(f)款第(2)项征收的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c)(2) 第(1)项中规定的税款应为在扣除任何税收抵免之前的确定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c)(3)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2001(b)(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5(c)(1)条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d)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5(d)(a)款中规定的7%税率,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应为6.65%。本款规定的税率变更应不按第24251条另行要求的比例分摊进行。

Section § 23455.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55(e)条通常适用于小型公司的替代性最低税 (AMT) 特定豁免,在本法背景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55(e)条(涉及小型公司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234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为州税目的修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条的某些部分。它规定矿产开采费用从1988年起适用,并明确了污染控制设施的扣除规定。此外,对1986年和1987年日期的引用均向后推迟一年。本节解释了公司所得税的调整,并提供了关于收入和费用如何报告和扣除的具体规则。特别是,它侧重于某些财产的扣除和折旧方法、对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以及利息和股息的规则。计算公司调整后当期收益也有特殊规定。

本部分而言,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条修订如下: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a)(1)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a)(2)条,关于矿产勘探和开发成本,仅适用于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a)(2)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a)(5)条,关于污染控制设施,仅适用于根据第24372.3条可允许扣除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b) 为适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d)条,所有提及“1986年12月31日”的表述均修改为“1987年12月31日”,所有提及“1987年1月1日”的表述均修改为“1988年1月1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c)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d)(1)条修订为包含第25108条的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d)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条,关于基于调整后当期收益的调整,修订为规定:对于其收入根据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的公司,调整后当期收益应以与净收入为常规税目的分配和分摊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和分摊。此外,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d)(1)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1)(A)条和第56(g)(3)条修订为规定:“调整后当期收益”一词指该公司可分摊至本州的调整后当期收益与可分配至本州的调整后当期收益之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d)(2)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1)(B)条修订为规定:“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一词指该公司可分摊至本州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与可分配至本州的替代最低应税收入之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A)条修订为规定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1) 对于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后、1987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任何财产,但根据原第24349.5条作出选择的住宅租赁财产除外,该财产可允许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应与纳税人在持有该财产的每个有用寿命纳税年度(不考虑第24354.2条确定)内,若按直线法折旧该财产所允许的金额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2)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1990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任何财产,但根据原第24349.5条作出选择的住宅租赁财产除外,该财产可允许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应由以下各项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2)(A) 考虑该财产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的调整后基准(为计算替代最低应税收入目的而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2)(B) 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条的替代系统下,对该财产适用的剩余回收期内使用直线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3)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第(2)款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e)(4)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A)(i)条的最后一句,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C)条,关于计算盈余和利润时不可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应修订如下: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A)(i) 根据第24402、24410、24411和25106条,为常规税目的可允许扣除金额应允许扣除。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A)(i)(ii) 对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根据第24405条,为常规税目的可允许扣除给信用合作社的金额应允许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B)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C)(ii)条,关于某些股息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C)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C)(iii)条,关于936公司股息税的处理,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6(f)(1)(D)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6(g)(4)(C)(iv)条,关于某些合作社收到的某些股息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34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56A条中关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收入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收入的56A条不适用。

Section § 2345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税款计算的某些规定。首先,它不再考虑免税利息的规定。其次,它改变了对1987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某些财产的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它将加速折旧法下允许的折旧额与直线法下的折旧额进行比较,这可能会影响与折旧相关的税收抵扣。

为本部分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7条修订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7(a) 《国内税收法典》第57(a)(5)条,关于免税利息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7(b) 《国内税收法典》第57(a)(6)条,关于1987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某些财产的加速折旧或摊销的规定,修订为: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250(c)条(该条款在1970年4月1日时的文本)所描述的每项财产,纳税年度内因损耗、磨损、陈旧或摊销而允许的扣除额,超出如果纳税人对该财产在其持有期间的每个纳税年度(不考虑第24354.2条或第24381条的规定)采用直线法折旧本应允许的折旧扣除额的部分。

Section § 23459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中的这一部分对联邦税收规则进行了某些修改,以适用于州税目的。具体而言,加州将不适用联邦关于替代性最低税外国税收抵免以及某些可获得抵免收入的一些规则。它还修改了某些合格支出的处理方式,用加州特有的条款取代了联邦税法条款。

就本部分而言,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9条的规定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9(a)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9(a)条,涉及替代性最低税外国税收抵免,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9(b)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9(b)条,涉及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936条可获得抵免的收入,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9(c)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9(e)(2)条的子段落 (A)、(B) 和 (C),涉及合格支出,修改为指代: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9(c)(1) 第24364条,取代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3条下的扣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459(c)(2) 第24423条,取代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63(c)条下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