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纳税人在州内外均有收入时,加州税款应如何计算。就所得税而言,仅对源自加州境内的收入征税。然而,某些活动(如海运或空运)的收入可能被视为州外来源。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重新计算纳税人的收入,则必须在纳税人要求时解释其理由。

Section § 251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57年对第25101条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195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对于1957年1月1日之前的海运或空运所得,适用修订前的规定,完全不考虑1957年的修改。

Section § 251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根据航空承运人在加州境内的飞机活动来分配其财产价值。本质上,它使用一个基于两个因素的公式:时间和抵达与离港的次数。

首先,它考虑飞机在纳税年度内,在加州境内(空中和地面)所花费的时间,并与在所有地方花费的总时间进行比较。这一部分权重为75%。

其次,它考察飞机在加州机场的抵达和离港次数与在其他地方的总次数相比,这一部分权重为25%。

这两个加权因素相加,得出的数字将应用于纳税人拥有或租赁财产的原始成本。

如果年度活动统计数据不可用,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允许使用替代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财产要素,就第1150条所定义的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或第1154条所定义的航空出租车运营商的飞机而言,应根据由时间、抵达和离港组成的公式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1.3(a) 州内时间是指经认证的飞机在纳税年度内在该州境内(空中和地面)所花费的时间与纳税年度内所有地方的总时间相比的比例。此要素应乘以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1.3(b) 抵达和离港是指经认证的飞机在纳税年度内在该州机场的抵达和离港次数与纳税年度内在该州境内及其他地方机场的总抵达和离港次数相比。此要素应乘以2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1.3(c) 州内时间要素应与抵达和离港要素相加。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1.3(d) 依据(c)款的适用所产生的数字,等于根据第25130条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拥有或租赁财产的原始成本应适用的分配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1.3(e) 如果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年度统计数据不可用,则应使用特许权税委员会指定的代表性期间的统计数据,前提是特许权税委员会已授予纳税人这样做的许可。

Section § 25101.15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或多个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来自加州境内,并且他们经营的业务,如果同时涉及州内和州外活动就需要提交合并报告,那么他们可以按照第 25101 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计算他们在加州的营业收入。

如果两个或多个纳税人的收入完全来源于本州境内的来源,且其商业活动符合以下情况:如果在本州境内外开展业务需要提交合并报告以确定其来源于本州境内的营业收入,则允许此类纳税人根据第 25101 条确定其营业收入。

Section § 2510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由同一批人拥有或控制的多家公司,出于税务目的,视为一个单一实体。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合并纳税报告。委员会还可以调整这些公司之间的收入和扣除额,以便出于税务原因准确反映其真实收入。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在加州运营的公司,通过以不公平的低价提供服务或产品,以使其成员或利益相关者受益的方式开展业务,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介入。他们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确定该公司用于纳税的真实净收入。委员会的目标是,通过考虑该公司在没有特殊交易的正常情况下本可以获得的利润,确保该公司缴纳公平的税款。

Section § 25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拥有或被其他公司拥有的公司提交其合并净收入的综合报告。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准确的税收评估并防止逃税。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并收入调整税款,以清晰反映在本州商业活动中赚取的收入。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两家或更多公司必须根据其控制关系合并报告其收入和相关因素。“共同控制集团”包括通过股权所有权(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通过家庭成员或信托)关联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符合多个集团的条件,它必须选择其中一个。如果不符合某些控制条件,成员资格可能会终止,但对于股权的临时变动,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并非由相同的利益控制,由同一家庭控制的公司可以不被认定为一个集团。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权的确定方式,包括直接所有权以及通过家庭和信托关系形成的推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它赋予特许税委员会制定必要法规以执行这些规则的权力。这些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a) 就本条而言,除第25102节外,两家或更多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应仅在这些公司(在其他方面符合第25101节或第25101.15节的要求)属于一个共同控制集团时,才纳入合并报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 “共同控制集团”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1) 母公司以及一家或多家公司或公司链,通过股权所有权(或推定所有权)与母公司关联,但仅限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1)(A) 母公司拥有至少一家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并且,如果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1)(B) 除母公司外,每家公司累计超过50%表决权的股份由母公司、(A)项所述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或符合本项条件的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拥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2) 任何两家或更多公司,如果这些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由同一人拥有或推定拥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3) 构成捆绑实体(stapled entities)的任何两家或更多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3)(A) 就本款而言,“捆绑实体”指任何两家或更多公司组成的集团,如果每家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50%的所有权或受益所有权由捆绑权益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3)(B) 如果两个或更多权益是捆绑权益,当由于所有权形式、转让限制或其他条款或条件,在转让其中一个权益时,其他权益也同时转让或必须转让。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b)(4) 任何两家或更多公司,如果这些公司所有累计超过50%表决权的股份(不考虑(e)款(1)项的推定所有权规则)由同一家庭成员拥有或为其利益而拥有。同一家庭成员仅限于个人、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和孙子女,以及他们各自的配偶。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c)(1) 如果在适用(b)款时,一家公司有资格被视为一个以上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该公司应选择仅被视为一个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此选择应保持有效,除非经特许税委员会批准撤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c)(2) 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资格应在任何不符合(b)款条件的年份或其部分年份中被视为终止,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c)(2)(A) 当一家公司的股份被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如果(b)款的要求在出售、交换或处置后立即再次符合,该公司在共同控制集团中的成员资格不应终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c)(2)(B) 如果(b)款的条件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再次符合,特许税委员会可以视该共同控制集团仍然存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d) 纳税人可以排除因(b)款(4)项而被纳入“共同控制集团”的部分或全部公司,通过证明该集团的成员并非由相同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含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482节中相同短语的含义一致。就本款而言,“控制”一词包括任何形式的控制,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以及无论如何行使或已行使。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 除非另有规定,当股份所有权直接持有或股份被推定拥有时,股份即为“拥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1) 个人推定拥有以下任何一方拥有的股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1)(A) 其配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1)(B) 该个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包括收养子女),且未满21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1)(C) 遗产或信托,该个人是其遗嘱执行人、受托人或授予人,只要该遗产或信托是为了该个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5(e)(2) 由一家公司或该公司的母公司所属的受控集团成员拥有的股份,由拥有该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任何股东推定拥有。

Section § 25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税法中,统一经营企业内公司之间特定类型股息收入的处理方式。当一家公司的收入是根据统一集团内相关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来确定时,该集团内部从前述收入中支付的股息不计入接收方的应税收入。如果一家公司在收入产生后才加入集团,只要其在股息支付期间是集团成员,这些股息仍然可以被排除。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而利用此排除条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规定能够防止集团内部股息的双重征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1)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是或曾是根据本章参照其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统一经营业务公司(无论现在或过去)的收入和分摊因素确定的,则这些公司中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所有股息,只要这些股息是来自前述统一经营业务的收入,应从接收方的收入中剔除,并且,除适用第24345条的目的外,不得根据第24344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确定统一集团任何成员的税款时予以考虑。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2)(A) 就本条而言,第(1)款所述的股息包括由统一集团成员支付给在收入产生后成立的公司的股息,如果接收公司在从其成立到收到这些股息的期间内是统一集团的一部分,且这些股息是来自前述统一经营业务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2)(A)(B)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某项交易的订立或架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委员会可以拒绝本款所述股息的任何剔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a)(3) 就本条而言,“前述统一经营业务的收入”应包括统一集团成员在统一集团任何成员在本州无需纳税的纳税年度内所赚取的收入,只要在赚取该收入时,如果公司统一集团的任何成员在本州应纳税,则统一集团的收入将根据本章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法规,以实现本条的目的,即防止对统一集团成员收到的股息征税,如果这些股息是由同一统一集团的另一成员从前述统一经营业务的收入中支付的。

Section § 25106.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规则,以确保在加州运营并受合并报告(如某些条款规定)涵盖的企业的税款得到准确处理。

然而,它明确禁止委员会制定改变哪些实体应被纳入或排除在这些报告中的规则。

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制定影响实体收入和因素纳入合并报告的法规,也不能在实体被排除后改变报告的某些方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必要的法规,以确保任何纳税人的税负或净收入(其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的收入须根据本章第 (25101) 或 (25110) 条通过合并报告确定),以及合并报告中包含的每个实体在合并报告包含期间及之后,得到正确报告、确定、计算、评估、征收或调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6.5(b) 尽管有 (a) 款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授权制定法规,以任何方式确定、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1) 根据本章第 (25101) 和 (25110) 条应考虑其收入和分摊因素的实体在合并报告中的纳入或排除,或 (2) 在纳入期之后,导致根据本部分第 (25101) 和 (25110) 条从合并报告中排除的实体的收入或费用被纳入合并报告。

Section § 251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计算税收收入时,如何考虑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国际银行设施(IBF)所产生的收入。这些国际银行设施被视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运营。归属于这些国际银行设施的无形个人财产和销售额相关的收入,不计入该银行在州内的财产、工资和销售额计算中。简而言之,出于税收目的,它们的金融活动与加利福尼亚州内的活动是分开计算的。

此处“银行”一词包括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美国分行以及受联邦储备系统管辖的某些公司。它涵盖了《联邦储备法》条款中定义的特定银行实体,如埃奇公司和协议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7(a) 为根据第25101条和第25121条进行收入分配和分摊之目的,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内设立的国际银行设施应被视为在州外经营业务。在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认可的独立账簿和记录中反映的、归属于该国际银行设施的无形个人财产和销售额,在确定银行的财产、工资和销售因素时,应归属于该国际银行设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7(b) 在本节中,“银行”指其主要办事处设在本州并根据美国或本州法律注册和经营业务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美国分行或代理机构、根据《联邦储备法》第25 (a)条(《美国法典》第12卷第611-631节)设立的埃奇公司,或根据《联邦储备法》第25条(《美国法典》第12卷第601-604 (a)节)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签订协议或承诺的协议公司。

Section § 25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计算其用于税务目的的净经营亏损(NOL)。它指出,如果公司的收入根据某些条款应纳税,那么根据联邦税法定义的净经营亏损,就成为其“州目的净亏损”。任何净经营亏损扣除必须应用于公司的“州目的净收入”,其中包括可分配给州的收入和加州特有的非营业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8(a) 对于其收入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规定约束的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确定的特定应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应为该公司的“州目的净亏损”,定义见 (c) 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8(b) 第24416条、第24416.1条和第24416.2条允许的应税年度净经营亏损扣除,应从该应税年度的“州目的净收入”(定义见 (c) 款)中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08(c) “州目的净收入(亏损)”指该公司可分配给本州的净收入或亏损之和,以及作为非营业收入可分配给本州的收入或亏损,依照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