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3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230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它是《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0章中规定的一个政府实体;而“委员会”则指州平衡委员会。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0章(自第15700条起)所述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23032

Explanation
“财政年度”是指一个为期12个月的财务核算周期,它可以在除了12月之外的任何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Section § 23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这些术语是根据用于计算净收入的会计方法来理解的。实质上,这些费用或收入如何确认,取决于您是使用现金会计制还是权责发生制会计。

“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应根据计算净收入所依据的会计方法进行解释。

Section § 2303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州”一词的范围被扩大,不仅包括美国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属地。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州”时,它也指华盛顿特区以及波多黎各、关岛等美国属地。

“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的属地。

Section § 23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定义为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命或聘用的律师。这些律师在总检察长的批准和监督下工作。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指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命或聘用的律师,并在总检察长的批准和监督下行事。

Section § 230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各种情况下何为“税款”。它列举了几种具体的税款,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款。本节概述了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抵免额顺序,强调某些抵免额不能将税款减至低于最低税额,但列出的特定抵免额除外,例如与太阳能和指定区域雇佣相关的抵免额。任何未使用的抵免额通常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针对特定商业实体相关的抵免额有具体规定,并且当某项抵免额的法规不再有效时,纳税人可以申请的抵免额也有特殊规定。引入了与税收抵免相关的修正案,并明确了其生效日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1) “税款”一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1)(A) 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征收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1)(B) 根据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1)(C) 根据第23731条征收的非关联业务应税收入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1)(D) 根据第23802条征收的“S”型公司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a)(2) “税款”一词不包括根据第24667条(e)款(1)项或第24667条(f)款(2)项征收的任何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b) 就第10.2部分第2章第5条(自第18661条起)、第4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第4章第6条(自第19101条起)和第7章(自第19501条起)而言,以及就第18601条、第19001条和第19005条而言,“税款”一词还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b)(1) 根据第17935条征收的有限合伙企业税,根据第17941条征收的有限责任公司税,以及根据第17948条征收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b)(2) 根据第2.5章(自第23400条起)征收的替代性最低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b)(3) 根据第23809条征收的“S”型公司内含收益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b)(4) 根据第23811条征收的“S”型公司超额被动投资收入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抵免额按以下顺序抵扣“税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1) 不包含结转条款的抵免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2) 当抵免额超过“税款”时,允许将超额部分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以抵扣“税款”的抵免额,但允许将“税款”减至低于第23455条所定义的暂定最低税的抵免额除外。本项内抵免额的顺序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3) 第23453条允许的最低税抵免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4) 允许将“税款”减至低于第23455条所定义的暂定最低税的抵免额,但第(5)项所述的抵免额除外。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5)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第23698.1条允许的抵免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6) 对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第23036.5条允许的抵免额。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c)(7) 根据第18662条预扣税款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 抵免额不得将“税款”减至低于暂定最低税(如第23455条(a)款(1)项所定义),但以下抵免额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A) 原第23601条(关于太阳能)允许的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B) 原第23601.4条(关于太阳能)允许的抵免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C) 原第23601.5条(关于太阳能)允许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D) 第23609条(关于研发支出)允许的抵免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E) 原第23609.5条(关于临床试验费用)允许的抵免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F) 第23610.5条(关于低收入住房)允许的抵免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G) 原第23612条(关于销售和使用税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H) 第23612.2条(关于企业区销售或使用税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I) 原第23612.6条(关于洛杉矶振兴区销售税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J) 原第23622条(关于企业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K) 第23622.7条(关于企业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L) 原第23623条(关于项目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M) 原第23623.5条(关于洛杉矶振兴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N) 原第23625条(关于洛杉矶振兴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O) 第23633条(关于目标税区销售或使用税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P) 第23634条(关于目标税区雇佣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d)(1)(Q) 原第23649条(关于合格财产)允许的抵免额。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j)(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于属于第 (2) 款所述的合格穿透实体合伙人或股东的纳税人,任何在该抵免不再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人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转给该纳税人的抵免,纳税人可在该纳税年度主张,尽管授权该抵免的法规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前已被废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j)(2) 就本款而言,“合格穿透实体”指根据第 18566 节以会计年度为基础申报纳税的任何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并且有权根据本部分在抵免生效的最后一年开始的纳税年度获得抵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j)(3) 本款适用于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失效的抵免。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k) 2023 年第 56 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按以下方式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k)(1) 对 (c) 款的修订应适用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k)(2) 对 (d) 款第 (1) 项 (X) 目的修订应适用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k)(3) 对 (d) 款第 (1) 项 (Y) 目的修订应适用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0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项与自然遗产相关的特定税收抵免,可以将纳税人的义务减至低于所谓的“暂定最低税额”。但是,这只有在应用了第 23453 条中规定的另一项抵免之后才能发生。

尽管有第 23036 条或本部分任何其他相反规定,第 23630 条(与自然遗产相关)允许的抵免可将“税款”减至低于暂定最低税额,如第 23455 条 (a) 款 (1) 项所定义,但仅限于在允许第 23453 条规定的抵免之后。

Section § 230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之间的纳税年度,税收抵免总额不能将总税款降至计算税款的50%以下,全职雇佣招聘抵免除外。如果因这项规定导致某年无法使用抵免,这些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延长。但是,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当年收入低于50万美元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每个始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根据第3.5章(自第23604条起)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抵免,对于该纳税年度,不得将“税款”(如第23036条所定义)减至适用金额以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b) 本条不适用于第23623条允许的抵免(关于全职雇佣招聘抵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c) 就本条而言,“适用金额”应等于在适用任何抵免之前“税款”(如第23036条所定义)的5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d) 根据第23036条在该纳税年度原本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应作为本部分项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e)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纳税年度数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2(f)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该纳税年度内,根据本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0,000美元的纳税人。

Section § 23036.3

Explanation

对于2020和2021纳税年度,加州限制了某些商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公司税款的金额。未纳入或无法加入合并报告的公司,其税收抵免用于减税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对于合并报告内的公司,同样的500万美元限制也适用,但它会综合考虑报告中的所有公司。

用于特定项目(如销售和使用税抵扣)的抵免不在此限制范围内。该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因抵免受限的时间而延长。此规定无需进行公开通知或听证。

对此规定的修订自2022纳税年度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但根据(d)款的规定除外,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无需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未获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3.5章(自第23604条起)的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抵免,对于该应税年度,不得将第23036条所定义的“税款”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b)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但根据(d)款的规定除外,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需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获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3.5章(自第23604条起)的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抵免,由合并报告的所有成员,不得将合并报告所有成员的第23036条所定义的“税款”总额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c) 根据第6902.5条作出的选择中包含的任何金额,该选择涉及根据第17053.85、17053.95、17053.98、23685、23695或23698条将抵免金额用于抵扣第6902.5条所定义的合格销售和使用税的不可撤销选择,不包括在(a)款或(b)款规定的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限制内。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d)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d)(a)款或(b)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第23610.5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所允许的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e) 根据第23036条原本允许的、但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f)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应税年度数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g)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3(h)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230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到2027年1月1日,纳税人每年可以申请的税收抵免总额有一个上限。对于不进行合并报税的个人纳税人,抵免额不能将税款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对于进行合并报税的纳税人,所有成员共享的抵免总额不能将整个集团的税款减少超过500万美元。某些特定选择,例如将抵免额用于抵扣销售和使用税的选择,不计入此限额。

此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因达到此上限而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到未来年份,并且结转期将根据抵免额被限制的时间延长。与特定选择款项相关的可退还抵免,可以在本限额不生效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的规定,无需遵守政府通常的程序规则。

如果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务评估和年度预算案确定资金充足,本法律条款可以在特定纳税年度内被豁免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但除(d)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无需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纳入合并申报表,或未获授权根据第25101.15条纳入合并申报表的纳税人,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每个纳税年度,根据第3.5章(自第23604条起)的任何规定原则上允许的所有抵免总额,包括该章前述规定下的任何抵免结转,不得将第23036条所定义的“税款”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b)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但除(d)款另有规定外,对于需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纳入合并申报表,或获授权根据第25101.15条纳入合并申报表的纳税人,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每个纳税年度,根据第3.5章(自第23604条起)的任何规定原则上允许的所有抵免总额,包括该章前述规定下的任何抵免结转,由合并申报表的所有成员共同计算,不得将合并申报表所有成员的第23036条所定义的“税款”总额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c) 根据第6902.5条作出的选择中包含的任何金额,涉及根据第17053.85、17053.95、17053.98、17053.98.1、23685、23695、23698或23698.1条将抵免金额用于抵扣第6902.5条所定义的合格销售和使用税的不可撤销选择,不包括在(a)款或(b)款规定的五百万美元($5,000,000)限额内。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d)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d)(a)款或(b)款规定的限额不适用于第23610.5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所允许的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e)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根据第23036条在纳税年度原则上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保留。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f)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纳税年度数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g) 对于根据第23698.1条(k)款作出选择的纳税人,根据该款超出本条规定的五百万美元($5,000,000)限额的任何可退还抵免金额,应在本条限额不生效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允许。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h) 如果纳税人就第23698.1条下的抵免金额同时根据第23036.5条和第23698.1条(k)款作出选择,则根据这两项选择允许的抵免总额不得超过第23698.1条(a)款允许的抵免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i)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j)(1) 对于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如果财政局局长在2025年5月14日之前确定普通基金资金超出多年预测且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额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是充足的,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不适用本法律条款,则本条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4(j)(2) 对于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如果财政局局长在2026年5月14日之前确定普通基金资金超出多年预测且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额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是充足的,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不适用本法律条款,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230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纳税人在2024年至2027年期间,选择每年获得相当于某些税收抵免额20%的可退还抵免。如果抵免额在抵减税款后仍有剩余,可以用于支付其他欠款,或者退还给纳税人。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更改,并且必须正确提交。

与这些抵免相关的税务调整将被视为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法律还规定了如何确定抵免额,特别是对于合伙企业和共享抵免的实体。最后,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该法律将于2034年12月1日失效。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a)(1) 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可以选择获得根据第 (2) 款允许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合格抵免的年度可退还抵免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a)(2) 在可退还期的每个纳税年度,年度可退还抵免额应作为抵免本部分计算的该纳税年度“税款”的抵免,如有余额,应抵扣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应从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支付给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1) “年度可退还抵免额”指该纳税年度抵免额的20%。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2)(A) “抵免额”指在选择纳税年度内,若无第23036.4条规定的限制,原本可用于减少净税额的合格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2)(A)(B) 对于穿透实体,“抵免额”指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传递给合格纳税人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抵免。就本分段而言,“穿透实体”指任何合伙企业、“S”型公司或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2)(A)(C) 对于转让抵免,“抵免额”指转让给纳税人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2)(A)(D) 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要求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抵免额”指合并报告所有成员的抵免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3) “合格抵免”指受第23036.4条限制的抵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b)(4) “可退还期”指纳税人根据本条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第三个纳税年度开始的连续五个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c) 年度可退还抵免额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转让给其他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d) 就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以下规定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d)(1) 纳税人可以对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每个纳税年度作出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d)(2) 每项选择均不可撤销,并应在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要求提交的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的原始、及时申报的报税表上,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作出。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1) 年度可退还抵免额的任何调整应被视为报税表上的计算错误。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1)(A) 未根据本条要求作出有效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1)(B) 特许权税委员会认定任何纳税年度的抵免额虚报导致任何结转金额的虚报或任何可退还抵免额的虚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1)(C) 特许权税委员会认定因净税额的任何后续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调整或退款申请)导致抵免额虚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e)(2) 因该不予承认而产生的任何应缴税款,特许权税委员会可按照第1905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f)(1)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f)(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6.5(g) 本条仅在2034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Section § 2303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纳税人”一词,指任何须根据税法特定章节(即第2章、第2.5章或第3章)纳税的人。这些章节涵盖了个人和企业不同的纳税责任。

“纳税人”指须缴纳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第2.5章(自第23400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的任何人。

Section § 2303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税收目的下何为“公司”。它包括所有公司,除非有明确豁免,以及某些非公司实体,如协会、商业信托和有限责任公司(LLC),这些实体在运作上类似于公司。实体分类遵循联邦规定,以确定其在税收上被视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此外,如果一个实体在1997年之前被归类为公司并以此纳税,它可能会继续如此,除非它选择改变其分类。该法律还涵盖由法院指定官员管理的法人公司和专业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a) “公司”包括所有公司,但根据本部分或本州宪法明确免税的公司除外。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1) 就根据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公司”还包括协会(包括提供服务、借款或拥有财产的非营利协会),银行协会除外,以及马萨诸塞信托或商业信托。就本部分而言,马萨诸塞信托或商业信托包括所有商业组织,其本质上是一种安排,即财产被转让给一名或多名受托人,用于除仅仅保存资产、收取和支付固定或定期收入或担保债务之外的目的。本款适用于199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所得或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 就根据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公司”还包括协会(银行协会除外,但包括提供服务、借款或拥有财产的非营利协会)、商业信托,以及其他被归类为协会的商业实体。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B)(i) 就前述分段而言,商业实体(包括商业信托)被归类为应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根据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这些规定应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规保持一致,这些联邦法规将商业实体归类为合伙企业或应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或出于税收目的不考虑某些商业实体的独立存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B)(i)(ii) 合格商业实体被归类为合伙企业或应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就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而言,应与其在联邦税收目的下的分类相同。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B)(i)(iii) 如果合格商业实体的独立存在因联邦税收目的而被不予考虑,则该商业实体的独立存在应被不予考虑,就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而言,但第1794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款)、第1794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第1863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申报表),以及第17039条和第23036条(关于税收抵免)除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C) 尽管有分段(B)的(ii)和(iii)款规定,任何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的60个月期间内开始的任何所得年度,被正确归类为应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的合格商业实体,应继续作为应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直到其根据分段(B)发布的规定选择与该实体在联邦税收目的下的分类或不予考虑方式相同。前述句子不适用于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的60个月期间内未在本州开展业务、未从本州来源获得收入且没有本州居民所有者的任何实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b)(2)(A)(D) 本款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或应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c) 除上述规定外,就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为了在本州行使其特许经营权,“公司”还包括任何为加州税收目的被归类为协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d) “公司”包括由任何法院指定的任何接管人、清算人、仲裁人、受托人或其他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或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运营的任何“公司”。
“公司”包括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3分部第4部分(自第13400条起)设立的任何专业公司。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e)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还包括专门为第23701d条所载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信托。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f) 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改变现有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的民事责任。

Section § 230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根据联邦规定被视为公司的某些公开合伙企业。它为“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设立了一个例外,如果这些合伙企业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遵守此规定。要符合条件,一个公开合伙企业必须是1987年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在1998年之前的纳税年度未被归类为公司,并且已为联邦税收目的作出了特定选择。

从1998年开始,这些合伙企业必须对其在加州商业活动的总收入缴纳1%的州税。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参与了其他合伙企业,它在计算税款时必须包括其从这些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份额。该税款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公司税款相同,包括适用罚款和利息。最后,如果联邦选择被取消,它将影响州税收地位,并且不能单独为州目的撤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a) 《国内税收法》第7704条,关于某些被视为公司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1) 《国内税收法》第7704(a)条不适用于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 就本分项而言,“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一词指任何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A) 该合伙企业是现有合伙企业(如《1987年税收和解法》第10211(c)(2)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B) 《国内税收法》第7704(a)条未曾适用(且不考虑《国内税收法》第7704(c)(1)条也不会适用)于该合伙企业在1987年12月31日之后、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所有先前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i) 该合伙企业已为联邦税收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4(g)(2)(C)条作出选择。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i)(ii)(i)项所述的联邦税收目的选择应被视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选择,且不得根据第23051.5条(e)分项的(3)款允许为州税收目的进行单独选择。
(i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i)(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C)(i)(iii)(i)项所述的联邦税收目的选择应被视为对根据(3)款征收的税款适用具有约束力的同意,且不得根据第23051.5条(e)分项的(3)款允许为州税收目的进行单独选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2)(D) 一个若非本分项,将被视为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应自1997年12月31日之后,该合伙企业不再被视为联邦税收目的的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的第一天起(且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4(g)(2)(C)条作出的选择停止为联邦税收目的生效),停止被如此对待(且根据(C)分项作出的选择应停止生效)。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3)(A) 特此对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对每个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的总收入征收税款,税款额相当于该合伙企业所有应向本州报告的来源总收入的1%,考虑到第25101条和根据第25110条作出的任何选择,归因于该合伙企业积极开展的贸易和业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3)(A)(B) 该税款应在根据第18633条要求提交合伙企业申报表的日期到期并支付,并应由合伙企业支付。该税款的支付、征收和退还方式应与本部分对公司征收的其他税款相同,并应计息和适用罚款。第19147条应适用于该合伙企业就本款征收的税款,其方式应如同该条中提及应税收入之处均指(A)分项所述的总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3)(A)(C) 就本款而言,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分项所述的总收入应包括该合伙企业在另一个合伙企业所有应向本州报告的来源总收入中的分配份额,考虑到第25101条和根据第25110条作出的任何选择,归因于该另一个合伙企业积极开展的贸易和业务。类似规则应适用于下层合伙企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3)(A)(D) 本款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由本部分征收,但不用于确定本部分允许的任何抵免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b)(4) 本分项的规定应适用于为联邦目的作出(2)款(C)分项(i)项所述选择的纳税年度以及所有后续纳税年度,除非合伙企业为联邦目的撤销。为联邦目的作出的任何撤销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具有约束力的撤销,但一旦撤销,不得恢复,且不得根据第23051.5条(e)分项的(3)款允许为州目的进行单独撤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38.5(c) 增加本分项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03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银行”的含义。它包括国家银行协会,也涵盖由法院指定人员(如接管人或受托人)管理的银行,特别是在处理与债权人相关的情况时。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协会。“银行”还包括由任何法院指定的任何接管人、清算人、审理员、受托人或其他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或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所经营的任何“银行”。

Section § 23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内通过财产或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被视为源自加利福尼亚州。无论这些活动是仅在加利福尼亚州内进行,还是涉及其他州或国家,本规定均适用。

Section § 230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收入可以免除加州的税收。如果一家公司是所谓的“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赚取了利息或股息等收入,那么只要这是该公司在加州的唯一收入,该收入可能无需在加州纳税。为自身账户交易股票或证券的外国公司,其此类收入也可能免税。然而,如果该公司管理投资活动,或者与在加州有其他应税活动的统一业务相关联,这些免税规定就不适用。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何为“投资合伙企业”,并列出了“合格投资证券”的类型,范围从股票到期货和期权。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1999年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a) 尽管有第23040条和第25101条的规定,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的收入不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a)(1) 作为根据第17955条规定符合投资合伙企业资格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公司,其从该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合格投资证券所得的分配份额,无论该合伙企业在本州是否有惯常营业地,如果该合伙企业收入是该公司唯一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a)(2) 外国公司从股票或证券获得的收入、收益或损失,如果该公司在本州的唯一活动是为公司自身账户交易该等股票或证券,其含义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864(b)(2)(A)(ii)条的规定,无论该交易是由公司或其员工进行,还是通过居民经纪人、佣金代理人、保管人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也无论任何员工或代理人是否拥有实施交易的酌情决定权。本项不适用于股票或证券交易商。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b)(1) (a)款第(1)项不适用于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管理的公司,或与参与该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管理的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从事统一业务的公司,或拥有除(a)款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的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收入的公司。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b)(2)(a)款第(2)项不适用于其自身拥有,或与拥有除(a)款第(2)项所述收入以外的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收入的其他公司从事统一业务的外国公司。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c)(a)款第(2)项所述的为自身账户交易股票或证券的外国公司(股票或证券交易商除外),为本部分第2章之目的,不视为在本州开展业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 为本条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1) “外国公司”指根据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法律组建的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2) “股票或证券交易商”指为《国内税收法典》第864(b)(2)(A)(ii)条之目的的股票或证券交易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3) “投资合伙企业”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合伙企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3)(A) 其总资产成本中至少有90%由合格投资证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合理开展其作为投资合伙企业活动所需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3)(B) 其总收入中至少有90%由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合格投资证券所得的收益组成。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 “合格投资证券”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i) 普通股,包括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债务证券,以及优先股。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ii) 债券、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iii) 国内外货币存款或等价物以及可转换为外国证券的证券。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iv)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v) 回购协议和贷款参与。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vi) 外汇合约以及外币远期和期货合约。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vii) 股票和债券指数证券及期货合约,以及其他类似的金融证券和这些证券的期货合约。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viii) 购买或出售(i)至(vii)项(含)所述任何证券、货币、合约或金融工具的期权。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ix) 受监管的期货合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4)(A)(B) “合格投资证券”不包括合伙企业权益,除非该合伙企业本身是投资合伙企业。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d)(5) “股票或证券”具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864(b)(2)(A)(ii)条中使用的该短语相同的含义。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0.1(e) 本款所增加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04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应税年度”在各种税收目的下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计算收入或应纳税款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涉及不同税种的不同章节都有各自具体的定义,但它们都围绕着使用一个为期一年的期间来衡量收入或纳税义务的概念。此外,如果指的是2000年之前的年份,“应税年度”根据另一条款与“收入年度”是同义词。

“应税年度”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1(a) 就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指日历年度,或应纳税款的会计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1(b) 就根据第1.5章(自第23081条起)、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或第4章(自第23701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指计算净收入所依据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1(c) 就根据第2.5章(自第23400条起)征收的税款而言,(1) 对于受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征收的税款约束的纳税人,指应纳税款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以及 (2) 对于受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或第4章(自第23701条起)征收的税款约束的纳税人,指计算净收入所依据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1(d) 就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而言,指12个月或更短的期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1(e) 当提及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据以计算净收入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时,“应税年度”一词应指第23042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年度”。

Section § 23042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所得年度”一词在不同税务语境下的含义。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以及之后的第一年,“所得年度”被定义为个人收入计算所依据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特别是在纳税申报表仅涵盖一年中部分期间的情况下。

对于某些特定税种,“所得年度”与“应税年度”含义相同,后者是一个已在其他条款中定义的术语,并且这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章节。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年之后的所有纳税年度,“所得年度”仅指根据先前定义所指的“应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2(a)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以及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所得年度”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2(a)(1) 就根据第2章(始于第23101条)征收的税款而言,指计算净收入所依据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就根据第2章(始于第23101条)征收的税款而言,“所得年度”指,在为一年中的部分期间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该申报表所涵盖的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2(a)(2) 就根据第1.5章(始于第23081条)、第3章(始于第23501条)或第4章(始于第23701条)征收的税款而言,在本部分中凡使用“所得年度”之处,其含义与第23041条所定义的“应税年度”相同,适用于根据第1.5章(始于第23081条)、第3章(始于第23501条)或第4章(始于第23701条)征收的税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2(a)(3) 就根据第2.5章(始于第23400条)征收的税款而言,对于受第2章(始于第23101条)所征税款约束的纳税人,其定义与 (a) 款中的定义相同;对于受第3章(始于第23501条)或第4章(始于第23701条)所征税款约束的纳税人,其定义与 (b) 款中的定义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2(b)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一个应税年度除外),“所得年度”一词应具有与“应税年度”(如第23041条所定义)一词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23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任何财产的盈亏金额时,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债务(即无追索权债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为本部分之目的,在确定任何财产的收益或损失(或视同收益或损失)金额时,适用《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无追索权债务的第 7701(g) 条,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3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国际银行设施”。本质上,它是一组在银行记录中独立核算的特殊账户,这些银行可以是根据美国或加州法律合法运营的国内或外国实体。这些账户主要处理国际银行存款和信贷活动,具体按照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230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通常适用于加州法律,但也有一些例外。它包括了与人寿保险、变额储蓄合同和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定义。其中一个例外是,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长期护理保险处理所作的某些修订不适用。

就本部分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a)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2条(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定义)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b)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2A条(关于变额储蓄合同的定义)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c)(1)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2B条(关于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的处理)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c)(2) 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公法第109-280号)第84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7702B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230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法律中“替代基准财产”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所规定的定义相同。实质上,这意味着当你在加州税法中遇到这个术语时,应参考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来理解其解释。

就本部分而言,“替代基准财产”一词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赋予该词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30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加州法典中使用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的定义。唯一的修改是,联邦法典中任何提及“A分编”之处,应被视为指本加州法典的特定部分。

为本部分之目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但提及“A分编”时,应改为指本部分。

Section § 230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税法典的另一部分,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定义了“置换基准财产”。然而,它没有引用该法典的A分编,而是引用了加州税法的本部分。

就本部分而言,术语“置换基准财产”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但提及A分编之处应改为提及本部分。

Section § 23045.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非确认交易”这一术语,沿用了联邦税法典(具体而言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5)条)中的相同含义。然而,它没有提及通常指的联邦税法条款,而是特指本部分的加州税法典。

Section § 230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建筑和贷款协会”一词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19)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30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雇员的。主要规则是遵循《加州劳动法》中的特定条款。但是,除非另有例外规定,该法律也提到了《国内税收法》中关于“雇员”的定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6(a) 就本部分而言,除非另有规定,确定个人是否为雇员应受《劳动法》第三编第二章第1.5条(自第2775条起)的管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45.6(b) 除非另有规定,《国内税收法》第7701(a)(20)条(关于“雇员”的定义)应适用。

Section § 230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6)条中的规则将用于判断是否存在集体谈判协议,除非有其他规定。

Section § 23046.5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教会大会或教会协会的规定在加州适用,除非另有规定。它还澄清了一个技术细节:即联邦法律中提到“本篇”的地方,加州法律将其替换为“本部分”。

Section § 23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中概述的规则(该条涉及某些服务合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适用的,除非在其他地方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关于某些提供服务等合同的处理)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3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应税抵押贷款池的定义和管理应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i)节的规定,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应税抵押贷款池的定义和处理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i)节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3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机动车经营租赁的规则将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2304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将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64条所概述的联邦“普通收入”定义。

《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普通收入定义的第64条应予适用。

Section § 230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采用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65条中关于“普通损失”的定义。普通损失通常指源于正常商业运营的损失。

Section § 230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适用于法律特定部分的具体定义,载于其相关的章节中,而非在一个总的定义部分。

Section § 23051

Explanation

本节将“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定义为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一个特定部分。它指出这一法律框架源于1949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并包括在1954年底之前进行的所有修订。

“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一词,指经1949年法规第557章颁布并经后续修订的《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1部分,包括在1954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修订。

Section § 230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税法如何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IRC)保持一致,具体说明了哪些部分被直接纳入,哪些部分为州目的进行了修改。它规定,除非另有说明,IRC的版本以每个纳税年度特定日期联邦法典的现有版本为基础。一些联邦实体,如国内国际销售公司以及关于外国税收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州税法。

此外,它还规定,1986年后的某些联邦变更直接影响加州税法。当联邦选择或决定提交后,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它们通常适用于加州税收。该法规还将州税目的的诉讼时效从三年调整为四年。

它澄清了“应税收入”根据上下文意味着“净收入”或“无关业务应税收入”,并确保考虑联邦和州法律语言及术语之间的差异。重要的是,任何关于公司的IRC条款也适用于加州税收中的银行。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就本部分而言,“国内税收法典”、“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等术语,指《美国法典》第26篇,包括其所有修订,按照第17024.5条(a)款(1)项所定义的适用纳税年度的指定日期颁布。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2)(A)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在纳税年度指定日期或之前颁布的联邦法律,与为本部分目的而纳入的《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相关的未编纂条款,应适用于与所纳入条款相同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2)(A)(B) 在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法案》(Public Law 107-16)第901条适用于为本部分目的而纳入的《国内税收法典》的任何条款的情况下,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法案》(Public Law 107-16)第901条应以其适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的纳税年度适用于本部分目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a)(3) 1990年《税收和解法案》(Public Law 101-508)的G分篇(税收技术修正)和H分篇第一部分(废除已失效或过时条款)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众多条款以及先前联邦法案的条款,其中一些通过引用纳入本部分。除非另有规定,前述条款,在其修改纳入本部分的条款的范围内,声明现有法律,并应以1990年《税收和解法案》中规定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期间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为本部分目的适用《国内税收法典》时,提及以下任何一项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1) 国内国际销售公司(DISC),如《国内税收法典》第992(a)条所定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2) 外国销售公司(FSC),如《国内税收法典》第922(a)条所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3) 个人控股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42条所定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4) 外国个人控股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52条所定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5) 外国投资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246(b)条所定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6) 外国信托,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79条所定义。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7) 外国所得税和外国所得税抵免。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b)(8) 联邦税收抵免和联邦税收抵免结转。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c)(1) 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Public Law 98-369)第41至44条(含)以及第172条所载的关于债务工具处理的条款,不适用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c)(2) Public Law 99-121所载的关于债务工具处理的条款,不适用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c)(3)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1)项和(2)项所提及的条款应以与联邦条款相同的方式和就相同的义务适用于本部分目的,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d) 在为本部分目的适用《国内税收法典》时,由“部长”以最终形式颁布或作为临时法规发布的规定,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发布的规定适用,但以不与本部分或特许税委员会发布的规定冲突为限。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 每当本部分允许纳税人做出选择时,以下规则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1) 按照《国内税收法典》或“部长”发布的规定向国内税收局提交的适当选择,应被视为为本部分目的的适当选择,除非本部分或特许税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中另有明确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2) 该选择的副本应根据要求提供给特许税委员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为了获得与联邦目的所选择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应在特许税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下向特许税委员会提交一份单独的选择。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A)(B)(i) 如果纳税人在其受本部分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规定的税收约束之前,已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做出了恰当的选择,则该纳税人被视为已为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规定的税收目的(如适用)做出了相同的选择,并且该纳税人不得为加州税收目的做出单独的选择,除非该单独选择经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明确授权,或经特许税委员会发布的法规授权。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A)(B)(i)(ii) 如果纳税人在其受本部分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规定的税收约束之前,未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做出恰当的选择,则该纳税人不得为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目的做出单独的加州选择,除非该单独选择经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明确授权,或经特许税委员会发布的法规授权。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e)(3)(A)(B)(i)(iii) 本分段仅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或由“部长”发布的授权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做出选择的法规,适用于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目的。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f) 凡本部分允许或要求纳税人提交申请或寻求同意时,(e)分节中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该申请或同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g) 为确定本部分项下的诉讼时效目的而适用《国内税收法典》时,任何提及三年期限的表述应为本部分目的修改为四年。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 为本部分目的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的任何条款或其项下的任何适用法规时,以下所有规定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1) 为第2章(自第23101条起)、第2.5章(自第23400条起)和第3章(自第23501条起)的目的,“应税收入”一词应指“净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2) 为第4章第2条(自第23731条起)的目的,“应税收入”一词应指“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其定义见第23732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3) 任何提及“分篇”、“第1章”或“章”的表述应指本部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4) 《国内税收法典》第7806条关于标题解释的规定应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5) 《国内税收法典》中在该纳税年度的指定日期或之后生效的任何规定,为本部分目的应在同一日期生效。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6) 《国内税收法典》中在该纳税年度的指定日期或之后失效的任何规定,为本部分目的应在同一日期失效。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7) 应充分考虑联邦和州术语的差异、生效日期、在适当时将“部长”替换为“特许税委员会”,以及其他明显的差异。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8) 《国内税收法典》中提及“公司”的任何规定,为本部分目的适用时,应包括第23039条定义的“银行”。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h)(9)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的表述应解释为也指第23701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5(i) 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特定规定的表述,应包括本部分中对该规定的任何修改(如有)。

Section § 230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新的立法而失去他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拥有的任何税收抵免、缴款或损失。他们仍然可以像法律修改前一样结转这些金额。对于在1987年之前获得的资产,其初始价值和调整将根据旧规定确定。此外,法律还明确,在1987年期间,税法中提及的“替代性最低税”应理解为“优惠所得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a) 制定将本条加入法典的法案,不得剥夺任何纳税人根据本部分(包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修正案)有权享有的任何抵免、超额缴款或损失的结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b) 抵免、超额缴款或损失的结转,应允许根据将本条加入法典的法案结转,其期限与纳税人根据先前法律有权结转该项目的期限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c) 为适用将本条加入法典的法案的规定,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任何资产的基准或重新计算的基准,应根据取得资产时的法律确定,且任何基准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c)(1)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所得年度的任何基准调整,应根据本部分的适用规定(包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修正案)计算;以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c)(2)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的任何基准调整,应根据将本条加入法典的法案的适用规定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1.7(d)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198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所得年度,本部分中提及“替代性最低税”应被视为提及“优惠所得税”。

Section § 230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大部分相同,它应被视为这些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内容。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同一主题事项的现行法规条款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23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银行和公司税法》的某一部分被废止,这不会影响在该废止之前已经开始的行动或权利。根据该法律产生的任何现有权利或义务仍将有效,并且可以像废止从未发生过一样强制执行。

《银行和公司税法》任何条款的废止,不应影响在该废止之前已完成的任何行为、正在产生或已产生的任何权利,或在任何民事案件中已进行或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但根据该法律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继续有效,并可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犹如该废止从未发生过。

Section § 23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将1954年的税法应用于不同时期时,如何处理对这些税法的引用。如果1954年税法中的某一部分与您正在查看的时期不相关,您应该转而使用与该时期相关的新税法中对应的部分。这有助于确保正确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正确适用。

为适用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或本法颁布的银行和公司税法于任何期间,该等法律中任何提及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或本法颁布的银行和公司税法其他条款之处,在该期间不适用者,应视为提及在该期间适用的另一法律的相应条款。

Section § 230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项规则提及将本法某一部分适用于当前之前的时间,那么它也应考虑在那个过去时间相关的其他税法中的类似规则。基本上,它将当前规则与旧的税法规则联系起来,以保持一致性。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凡提及本部分任何部分适用于先前期间的(或依赖于本部分任何部分适用于先前期间的),在适当且符合该规定宗旨时,应被视为指代(或依赖于适用)《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1部分的相应规定或适用于先前期间的任何其他公司税法。

Section § 230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税法典中的标题(如编、部、章、节和条)并非旨在影响或改变其中规则的理解或意图。它们仅仅是为了组织结构的目的而存在,不应被用来解释条款本身的含义。

Section § 23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法律的其余部分仍将有效。这意味着即使某一条款被宣告无效,其余条款及其对其他人的适用仍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23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新税法如何根据其生效时间适用。如果一项法律改变了税款的计算方式、罚款的适用时间或抵免的允许方式,它将从该年度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适用。对于所有其他变更,该法律自生效之日起适用。

除非其中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法案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8(a) 凡影响税款的征收或计算、罚款,或抵免税款的,应适用于法案生效年度的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58(b) 凡以其他方式影响本部分规定的,应自法案生效之日起适用。

Section § 23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任何与本部分相关的通知都可以通过普通一级邮件寄送,并且邮资已付。

Section § 2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哪些其他法律和规定与本特定税收部分相关。它提到了关于税务准备人员、公司高级职员声明罚款以及对外国贷款机构的限制的规定。它还讨论了关于特许权税委员会以及各种税收法规的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特许权税和所得税、纳税人权利法案以及多州税收协定。

其他法典或普通法法规中与本部分相关的规定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a)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20.6章(自第9891条起),关于税务准备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b) 《公司法典》第1502条、第2204条至第2206条(含)、第6210条、第6810条、第8210条和第8810条,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声明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c) 《公司法典》第2104条,该条阻止本部分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其在本州的活动仅限于《公司法典》第191条(d)款所述的任何外国贷款机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d) 《政府法典》第15700条至第15702.1条(含),关于特许权税委员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e) 第10部(自第17001条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f) 第10.2部(自第18401条起),关于特许权税和所得税的征管。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g) 第10.7部(自第21001条起),关于纳税人权利法案。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60(h) 第18部(自第38001条起),关于多州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