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和定义定义
Section § 23031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它是《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0章中规定的一个政府实体;而“委员会”则指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2303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这些术语是根据用于计算净收入的会计方法来理解的。实质上,这些费用或收入如何确认,取决于您是使用现金会计制还是权责发生制会计。
Section § 23034
在本节中,“州”一词的范围被扩大,不仅包括美国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属地。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州”时,它也指华盛顿特区以及波多黎各、关岛等美国属地。
Section § 23035
本法律条款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定义为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命或聘用的律师。这些律师在总检察长的批准和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23036
本节定义了在各种情况下何为“税款”。它列举了几种具体的税款,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款。本节概述了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抵免额顺序,强调某些抵免额不能将税款减至低于最低税额,但列出的特定抵免额除外,例如与太阳能和指定区域雇佣相关的抵免额。任何未使用的抵免额通常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针对特定商业实体相关的抵免额有具体规定,并且当某项抵免额的法规不再有效时,纳税人可以申请的抵免额也有特殊规定。引入了与税收抵免相关的修正案,并明确了其生效日期。
Section § 23036.1
这项法律允许一项与自然遗产相关的特定税收抵免,可以将纳税人的义务减至低于所谓的“暂定最低税额”。但是,这只有在应用了第 23453 条中规定的另一项抵免之后才能发生。
Section § 23036.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之间的纳税年度,税收抵免总额不能将总税款降至计算税款的50%以下,全职雇佣招聘抵免除外。如果因这项规定导致某年无法使用抵免,这些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延长。但是,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当年收入低于50万美元的纳税人。
Section § 23036.3
对于2020和2021纳税年度,加州限制了某些商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公司税款的金额。未纳入或无法加入合并报告的公司,其税收抵免用于减税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对于合并报告内的公司,同样的500万美元限制也适用,但它会综合考虑报告中的所有公司。
用于特定项目(如销售和使用税抵扣)的抵免不在此限制范围内。该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因抵免受限的时间而延长。此规定无需进行公开通知或听证。
对此规定的修订自2022纳税年度起适用。
Section § 23036.4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到2027年1月1日,纳税人每年可以申请的税收抵免总额有一个上限。对于不进行合并报税的个人纳税人,抵免额不能将税款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对于进行合并报税的纳税人,所有成员共享的抵免总额不能将整个集团的税款减少超过500万美元。某些特定选择,例如将抵免额用于抵扣销售和使用税的选择,不计入此限额。
此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因达到此上限而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到未来年份,并且结转期将根据抵免额被限制的时间延长。与特定选择款项相关的可退还抵免,可以在本限额不生效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的规定,无需遵守政府通常的程序规则。
如果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务评估和年度预算案确定资金充足,本法律条款可以在特定纳税年度内被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2303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纳税人在2024年至2027年期间,选择每年获得相当于某些税收抵免额20%的可退还抵免。如果抵免额在抵减税款后仍有剩余,可以用于支付其他欠款,或者退还给纳税人。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更改,并且必须正确提交。
与这些抵免相关的税务调整将被视为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法律还规定了如何确定抵免额,特别是对于合伙企业和共享抵免的实体。最后,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该法律将于2034年12月1日失效。
Section § 23037
本节定义了“纳税人”一词,指任何须根据税法特定章节(即第2章、第2.5章或第3章)纳税的人。这些章节涵盖了个人和企业不同的纳税责任。
Section § 23038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税收目的下何为“公司”。它包括所有公司,除非有明确豁免,以及某些非公司实体,如协会、商业信托和有限责任公司(LLC),这些实体在运作上类似于公司。实体分类遵循联邦规定,以确定其在税收上被视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此外,如果一个实体在1997年之前被归类为公司并以此纳税,它可能会继续如此,除非它选择改变其分类。该法律还涵盖由法院指定官员管理的法人公司和专业公司。
Section § 23038.5
本法律涉及根据联邦规定被视为公司的某些公开合伙企业。它为“选择的1987年合伙企业”设立了一个例外,如果这些合伙企业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遵守此规定。要符合条件,一个公开合伙企业必须是1987年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在1998年之前的纳税年度未被归类为公司,并且已为联邦税收目的作出了特定选择。
从1998年开始,这些合伙企业必须对其在加州商业活动的总收入缴纳1%的州税。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参与了其他合伙企业,它在计算税款时必须包括其从这些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份额。该税款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公司税款相同,包括适用罚款和利息。最后,如果联邦选择被取消,它将影响州税收地位,并且不能单独为州目的撤销。
Section § 23039
本节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银行”的含义。它包括国家银行协会,也涵盖由法院指定人员(如接管人或受托人)管理的银行,特别是在处理与债权人相关的情况时。
Section § 23040
Section § 2304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收入可以免除加州的税收。如果一家公司是所谓的“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赚取了利息或股息等收入,那么只要这是该公司在加州的唯一收入,该收入可能无需在加州纳税。为自身账户交易股票或证券的外国公司,其此类收入也可能免税。然而,如果该公司管理投资活动,或者与在加州有其他应税活动的统一业务相关联,这些免税规定就不适用。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何为“投资合伙企业”,并列出了“合格投资证券”的类型,范围从股票到期货和期权。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1999年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041
本法规定了“应税年度”在各种税收目的下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计算收入或应纳税款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涉及不同税种的不同章节都有各自具体的定义,但它们都围绕着使用一个为期一年的期间来衡量收入或纳税义务的概念。此外,如果指的是2000年之前的年份,“应税年度”根据另一条款与“收入年度”是同义词。
Section § 23042
本法规解释了“所得年度”一词在不同税务语境下的含义。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以及之后的第一年,“所得年度”被定义为个人收入计算所依据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特别是在纳税申报表仅涵盖一年中部分期间的情况下。
对于某些特定税种,“所得年度”与“应税年度”含义相同,后者是一个已在其他条款中定义的术语,并且这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章节。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年之后的所有纳税年度,“所得年度”仅指根据先前定义所指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23043.5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任何财产的盈亏金额时,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债务(即无追索权债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23044
Section § 23045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通常适用于加州法律,但也有一些例外。它包括了与人寿保险、变额储蓄合同和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定义。其中一个例外是,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长期护理保险处理所作的某些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23045.1
本法律规定,加州法律中“替代基准财产”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所规定的定义相同。实质上,这意味着当你在加州税法中遇到这个术语时,应参考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来理解其解释。
Section § 23045.2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加州法典中使用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的定义。唯一的修改是,联邦法典中任何提及“A分编”之处,应被视为指本加州法典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23045.3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税法典的另一部分,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定义了“置换基准财产”。然而,它没有引用该法典的A分编,而是引用了加州税法的本部分。
Section § 23045.4
Section § 23045.5
Section § 23045.6
这项法律是关于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雇员的。主要规则是遵循《加州劳动法》中的特定条款。但是,除非另有例外规定,该法律也提到了《国内税收法》中关于“雇员”的定义。
Section § 23046.5
Section § 23047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中概述的规则(该条涉及某些服务合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适用的,除非在其他地方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304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应税抵押贷款池的定义和管理应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i)节的规定,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23051
本节将“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定义为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一个特定部分。它指出这一法律框架源于1949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并包括在1954年底之前进行的所有修订。
Section § 23051.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税法如何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IRC)保持一致,具体说明了哪些部分被直接纳入,哪些部分为州目的进行了修改。它规定,除非另有说明,IRC的版本以每个纳税年度特定日期联邦法典的现有版本为基础。一些联邦实体,如国内国际销售公司以及关于外国税收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州税法。
此外,它还规定,1986年后的某些联邦变更直接影响加州税法。当联邦选择或决定提交后,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它们通常适用于加州税收。该法规还将州税目的的诉讼时效从三年调整为四年。
它澄清了“应税收入”根据上下文意味着“净收入”或“无关业务应税收入”,并确保考虑联邦和州法律语言及术语之间的差异。重要的是,任何关于公司的IRC条款也适用于加州税收中的银行。
Section § 23051.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新的立法而失去他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拥有的任何税收抵免、缴款或损失。他们仍然可以像法律修改前一样结转这些金额。对于在1987年之前获得的资产,其初始价值和调整将根据旧规定确定。此外,法律还明确,在1987年期间,税法中提及的“替代性最低税”应理解为“优惠所得税”。
Section § 23052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大部分相同,它应被视为这些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内容。
Section § 23053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银行和公司税法》的某一部分被废止,这不会影响在该废止之前已经开始的行动或权利。根据该法律产生的任何现有权利或义务仍将有效,并且可以像废止从未发生过一样强制执行。
Section § 23054
本法律解释了在将1954年的税法应用于不同时期时,如何处理对这些税法的引用。如果1954年税法中的某一部分与您正在查看的时期不相关,您应该转而使用与该时期相关的新税法中对应的部分。这有助于确保正确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正确适用。
Section § 23055
本条规定,如果某项规则提及将本法某一部分适用于当前之前的时间,那么它也应考虑在那个过去时间相关的其他税法中的类似规则。基本上,它将当前规则与旧的税法规则联系起来,以保持一致性。
Section § 23056
Section § 23057
Section § 23058
本法律解释了新税法如何根据其生效时间适用。如果一项法律改变了税款的计算方式、罚款的适用时间或抵免的允许方式,它将从该年度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适用。对于所有其他变更,该法律自生效之日起适用。
Section § 23060
这项法律概述了哪些其他法律和规定与本特定税收部分相关。它提到了关于税务准备人员、公司高级职员声明罚款以及对外国贷款机构的限制的规定。它还讨论了关于特许权税委员会以及各种税收法规的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特许权税和所得税、纳税人权利法案以及多州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