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8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受规管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定也将适用于此处,除非本法律部分中另有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2487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相对于联邦法律修改受规管投资公司的某些税收规则。它说明了《国内税收法典》的哪些部分不适用,以及具体的数字和程序是如何被替换或更改的。例如,某些资本利得和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排除项被禁止或修改。“净收入”的计算被调整,使其更符合“投资公司收入”,并且对股息和利息扣除的处理也有具体的修改。

本节还更改了免税利息股息的规则以及它们在加州税收中的处理方式。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1)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1)条(关于对受规管投资公司征税)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2) 每家受规管投资公司均应缴纳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和第3章(自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但其“净收入”应等于(b)款所定义的“投资公司收入”。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3)(A) 《国内税收法典》第851(d)(2)(C)(i)(I)条通过将“50,000美元”替换为“12,500美元”进行修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3)(A)(B) 《国内税收法典》第851(d)(2)(C)(i)(II)条通过将其中所含的“第11条规定的最高税率”这一短语替换为“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3)(A)(C) 《国内税收法典》第851(d)(2)(C)(iii)条(关于行政规定)通过将其中所含的“F分篇,本分段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适用该分篇补征程序的消费税”这一短语替换为“第10.2部分第3条(自第19031条起),本分段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适用该条文补征程序的税款”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a)(3)(A)(D) 《国内税收法典》第851(i)(2)条(关于对违规行为征税)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b) “投资公司收入”指《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2)条所定义的投资公司应税收入,并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b)(1)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2)(A)条(关于净资本利得的排除)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b)(2)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2)(B)条(关于净经营亏损)修改为拒绝根据第24416条和第24416.1条允许的扣除,而非拒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允许的扣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b)(3) 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2)(C)条(关于公司的特别扣除)的规定,不允许根据第24402条、第24406条、第24410条和第25106条进行扣除。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b)(4)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2)(D)条规定的已付股息扣除修改为允许资本利得股息和免税利息股息(在该部分下,利息计入总收入的范围内)计入扣除额的计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c)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3)(A)条(关于征税)不适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d)(1)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5)条(关于免税利息股息)通过将其中所含的“第103(a)条所述”这一短语替换为“当由个人持有该等证券时,其利息免于本州征税”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d)(2)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5)(A)(iv)(V)条(关于免税利息)通过将其中所含的“根据第103(a)条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金额,超过根据第265条和第171(a)(2)条不允许扣除的金额”这一短语替换为“对于个人持有可免于本州征税的债务,超过根据第24360条(b)款或第24425条不允许扣除的金额”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d)(3)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b)(5)(B)条(关于股东对免税利息股息的处理)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e) 《国内税收法典》第854条(关于适用于从受规管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的限制)修改为提及第24402条、第24406条、第24410条和第25106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243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1(f) 《国内税收法典》第852(g)(1)(A)条通过将其中所含的“第(b)(5)分款的第一句”这一短语替换为“第17145条(a)款”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Section § 24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应税收入。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符合联邦的分配要求,它也将被视为符合加州的分配要求。然而,一些联邦税收规定在加州不适用,例如那些涉及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本利得税以及与公司收入、止赎收入和某些交易相关的特定扣除的规定。相反,加州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应税收入被定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收入”,并根据本节中提到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此外,从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的股息也需遵守州特定的修改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a) 为本部分之目的,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满足《国内税收法典》第857(a)(1)条的联邦分配要求,则应视为其已满足该条的分配要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b)(1)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1)条(关于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征税)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b)(2) 每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均应受第2章(自第23101条起)和第3章(自第23501条起)规定的税收管辖,但其“净收入”应等于(c)款所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c) “房地产投资信托收入”指《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2)条所定义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应税收入,并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c)(1) 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2)(A)条(关于公司特别扣除),不得允许根据第24402条进行扣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c)(2)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2)(D)条(关于排除等于止赎财产净收入的金额)不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c)(3)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2)(E)条(关于扣除等于因未能满足特定纳税年度要求而征收的税款金额)不适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c)(4)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2)(F)条(关于排除等于源自禁止交易的任何净收入的金额)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d)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3)条(关于资本利得情况下的替代税)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e)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4)(A)条(关于对止赎财产收入征税)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f)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5)条(关于因未能满足特定要求而征税)不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g)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6)(A)条(关于对禁止交易收入征税)不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h)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b)(7)条(关于重新确定的租金、重新确定的扣除额和超额利息的收入)不适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i) 《国内税收法典》第857(c)条(关于适用于从房地产投资信托收到的股息的限制)经修改,以指代第24402、24406、24410和25106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243条。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j) 1993年法规第878章对本条的修订是对立法意图的澄清,并应适用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248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说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某些术语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适用,特别是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它修改了一个联邦法典术语,使其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法保持一致,确保特定组织收到的收入在州和联邦层面得到类似的处理。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联邦法律就止赎财产作出或撤销一项选择,该选择也将自动适用于州法律。不允许就这些事项作出单独的州选择。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未就联邦目的作出选择,那么该年度既不能作出州选择,也不能将该财产视为止赎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4(a) 《国内税收法典》第856(d)(7)(C)(ii)条通过将短语“如果由第10部分第17651条(b)款或第23731条所述的组织收到”替换短语“如果由第511(a)(2)条所述的组织收到”而进行修改。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4(b)(1) 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作出的选择,就本部分而言,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就州目的作出的选择,并且不允许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4(b)(2) 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作出的任何选择的撤销,就本部分而言,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就州目的作出的选择的撤销,并且不允许就该财产在任何后续纳税年度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4(b)(3)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未能就任何财产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作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选择,则就本部分而言,该财产不得被视为止赎财产,不允许就该财产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56(e)(5)条作出州目的的选择,并且不允许就该财产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Section § 248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司、信托或协会何时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如果一个实体在特定年份因联邦税收目的被认定为REIT,那么在同一年份,它也将因加利福尼亚州目的被视为REIT。同样,如果它在联邦层面不是REIT,那么在加利福尼亚州也不会是REIT。

如果一家公司选择出于联邦税收目的成为REIT,那么它也将自动被视为出于加利福尼亚州税收目的的REIT。如果公司取消此身份,情况也一样;加利福尼亚州将反映联邦状态,无需单独选择。

关于这些法规何时开始适用的具体规则是:联邦REIT选择自2001年1月1日起被视为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而某些特定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a) 在任何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A分编第1章M分章第II部分(第856条起)(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目的)出于联邦目的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公司、信托或协会,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出于本部分的规定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b) 在任何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A分编第1章M分章第II部分(第856条起)(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目的)出于联邦目的不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公司、信托或协会,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出于本部分的规定不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6(c)(1)条(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目的)出于联邦目的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选择,出于第10部分(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的规定,应被视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出于州目的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选择,且不允许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进行单独选择。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2)(A)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6(g)条(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目的)出于联邦目的对第(1)项所述选择的终止或撤销,出于第10部分(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第18401条起)以及本部分的规定,应被视为针对州目的,对第(1)项所述选择的终止或撤销(视情况而定),且不允许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对第(1)项所述选择进行单独终止或撤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2)(A)(B) 《国内税收法》第856(g)(5)(C)条不适用。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本款适用于自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对联邦目的生效的任何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6(c)(3)(A)(B) 第(2)项的(B)分项适用于自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872.7

Explanation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因未能满足特定的联邦税收要求(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A)、(B)或(C)条)而被处以联邦罚款,加利福尼亚州也将施加类似的州级罚款。此罚款金额与联邦罚款相同,并遵循与税款通知和要求相同的支付程序。

但是,如果财政部长确定未能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忽视,则不会施加罚款。此规定适用于1997年8月5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具体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1) (A) 每当因联邦目的而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A)或(B)条(以适用者为准)施加罚款时,应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未能遵守《国内税收法》第857(f)(2)(A)或(B)条(以适用者为准)的要求,就该纳税年度的州目的而言,并应施加一项等于为联邦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A)或(B)条(以适用者为准)确定的罚款的罚款,该罚款应在通知和要求后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1)(B) 如果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D)条确定未能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则不应根据本款施加罚款。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2)(A) 每当因联邦目的而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C)条施加罚款时,应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未能遵守《国内税收法》第857(f)(2)(C)条的要求,就该纳税年度的州目的而言,并应施加一项等于为联邦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C)条确定的罚款的额外罚款,该罚款应在通知和要求后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a)(2)(A)(B) 如果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D)条确定未能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则不应根据本款施加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b) 本节适用于1997年8月5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2.7(c) 通过增加本细分条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8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对某些被禁止的金融交易征收100%税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24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导管 (REMIC) 必须按照加州法律的另一条款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简而言之,如果您管理一个 REMIC,您就必须支付这笔最低税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导管 (REMIC) 应缴纳根据第23153条征收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Section § 248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必须按照法律中另一节的规定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此外,对FASIT征收的任何税款,如果存在欠税或纳税错误,则需遵守适用的特定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5(a) 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应缴纳根据第23153条征收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5(b) 就第10.2部分第4章(自第19001条起)而言,本条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适用该条款补征程序的税款。

Section § 248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两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对《国内税收法典》所作的某些修改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这些修改涉及特定的税收调整和一致性。实质上,加利福尼亚州选择不遵循这些特定的联邦修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6(a) 第116-136号公法第2303(a)(2)(C)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860E(a)(3)(B)条所作的关于一致性修订,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876(b) 第117-169号公法第10101(a)(4)(B)(ii)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860E(a)(4)条所作的关于一致性调整,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