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受规管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导管和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
Section § 24870
Section § 24871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相对于联邦法律修改受规管投资公司的某些税收规则。它说明了《国内税收法典》的哪些部分不适用,以及具体的数字和程序是如何被替换或更改的。例如,某些资本利得和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排除项被禁止或修改。“净收入”的计算被调整,使其更符合“投资公司收入”,并且对股息和利息扣除的处理也有具体的修改。
本节还更改了免税利息股息的规则以及它们在加州税收中的处理方式。
Section § 2487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应税收入。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符合联邦的分配要求,它也将被视为符合加州的分配要求。然而,一些联邦税收规定在加州不适用,例如那些涉及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本利得税以及与公司收入、止赎收入和某些交易相关的特定扣除的规定。相反,加州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应税收入被定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收入”,并根据本节中提到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此外,从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的股息也需遵守州特定的修改规定。
Section § 24872.4
这项法律主要说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某些术语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适用,特别是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它修改了一个联邦法典术语,使其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法保持一致,确保特定组织收到的收入在州和联邦层面得到类似的处理。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联邦法律就止赎财产作出或撤销一项选择,该选择也将自动适用于州法律。不允许就这些事项作出单独的州选择。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未就联邦目的作出选择,那么该年度既不能作出州选择,也不能将该财产视为止赎财产。
Section § 24872.6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司、信托或协会何时被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如果一个实体在特定年份因联邦税收目的被认定为REIT,那么在同一年份,它也将因加利福尼亚州目的被视为REIT。同样,如果它在联邦层面不是REIT,那么在加利福尼亚州也不会是REIT。
如果一家公司选择出于联邦税收目的成为REIT,那么它也将自动被视为出于加利福尼亚州税收目的的REIT。如果公司取消此身份,情况也一样;加利福尼亚州将反映联邦状态,无需单独选择。
关于这些法规何时开始适用的具体规则是:联邦REIT选择自2001年1月1日起被视为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而某些特定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24872.7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因未能满足特定的联邦税收要求(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57(f)(2)(A)、(B)或(C)条)而被处以联邦罚款,加利福尼亚州也将施加类似的州级罚款。此罚款金额与联邦罚款相同,并遵循与税款通知和要求相同的支付程序。
但是,如果财政部长确定未能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忽视,则不会施加罚款。此规定适用于1997年8月5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具体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
Section § 24874
这项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导管 (REMIC) 必须按照加州法律的另一条款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简而言之,如果您管理一个 REMIC,您就必须支付这笔最低税款。
Section § 24875
本节规定,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必须按照法律中另一节的规定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此外,对FASIT征收的任何税款,如果存在欠税或纳税错误,则需遵守适用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24876
本节规定,两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对《国内税收法典》所作的某些修改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这些修改涉及特定的税收调整和一致性。实质上,加利福尼亚州选择不遵循这些特定的联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