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1(a) 对于其第一个应税年度的税款是根据第23222至23224条(含)(或先前法律的相应条款)计算的纳税人,在其解散或撤销的应税年度,应允许将已缴税款超出最低税款的部分作为抵免,该最低税款是指其在本州经营满12个月的第一个应税年度的最低税款,且其收入已计入后续应税年度的税款计算基准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1(b) 任何先前根据本条或因纳税人停止经营的年度而允许的抵免,不得在本条下计算抵免时再次允许。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解散或撤销的企业获得税收抵免,前提是它们在第一个完整的12个月应税年度中支付的税款超过了最低税款。这仅适用于其收入已计入后续年度的税款计算基准的情况。但是,如果之前已因停止经营而获得抵免,则不能再根据本法规再次申请。
这项法律为参与特定类型重组的公司提供税收抵免。如果一家公司解散或撤回,并且它曾是符合条件的重组的一部分,那么它可以获得一项抵免,抵免金额是其已缴纳税款超出所需最低税款的部分。这项抵免考虑了过去几年中,当之前的业主或当前公司在类似条件下运营时所缴纳的税款。
这项抵免是其他可允许抵免的补充,但不能重复计算:一旦根据某些条款对特定应税年度申请了抵免,就不能在该期间再次重复申请。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超过特定时限的情况下,企业不能申请税收抵免的条件。如果企业未及时提交申请,那么在企业报税截止日期或其他指定期限届满四年后,将不再发放抵免。此外,自1975年1月1日起连续四年被暂停营业的企业,也无资格获得这些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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